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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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一、考试时间与地点12月12日下午15:00 -17:00 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二、参考人员序号姓名公司1李性华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2代开元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3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4董俊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5刘诚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6茹龙华康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7江海龙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8余海俊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9陶欣然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0汪凯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1张卫明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2张莹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3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4杨旭东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5程友兵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6崔丽娜平安保险代理安徽分公司17许文龙安徽华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8张海滨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9张雨梅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陈青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1张静浙江浙商保险销售安徽分公司22刘国许安徽皖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3安徽安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4万湧金联安保险经纪安徽分公司25何国军安徽泰平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6金念鸿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7汪国臣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8王瑞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9徐燚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0韦根仙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1张雯雯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2卜龙海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3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根据《安徽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皖保监发[2006]90号)的规定,现将第一批具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录公告如下: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安徽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及安徽大学财政金融干部培训学院、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上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上述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仅限于安徽省辖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公告。

安徽保监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39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局制定了《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保监局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保监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严格实施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由安徽保监局颁发的下列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颁发和送达第四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安徽保监局颁发保险许可证,应加盖安徽保监局印章。

第五条保险许可证应当通过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安徽省保险兼业审批管理系统等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打印。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审核意见等保持一致,许可证流水号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3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38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全省保险业紧紧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整合行业力量,在解决保险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纠纷调处是化解保险纠纷各方当事人矛盾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的重要手段。

我省自2005年建立或参与各项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以来,较好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降低了保险维权成本,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

二、扎实做好保险合同纠纷裁决工作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是我省开展纠纷调处的开创性工作。

自2005年推动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认可,也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评价。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以纠纷裁决工作为基础,认真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安徽保监局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纠纷裁决工作,梳理和完善现有制度,结合当前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保险合同纠纷裁决制度建设。

(二)加强裁决队伍建设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裁决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公司裁决员在裁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机构要推荐业务素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精神,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

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执收单位及缴款账户安徽保监局负责收缴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我局执行非税收入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初预缴)、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二)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

我局凭银行收款凭证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缴款时间(一)一次性缴费(年初预缴)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二)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五、监督检查我局依法对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款人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责令其补缴。

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皖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联系电话:************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联系电话:************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保监中介[2012]43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2〕437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2011年4季度,中国保监会针对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各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及行政处罚情况,并提出加强责任追究、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整改要求。

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13家公司均按期报送了落实整改情况报告。

整体看,绝大多数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部署开展了整改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公司决策与管理层对整改工作较为重视。

6家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及修订完善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等监管要求。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分设责任追究、抽查、制度流程规范3个专题组。

二、传达监管要求、部署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通过向基层机构印发工作通知、转发保监会有关文件、召开系统工作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通报查处情况,传达监管要求,开展合规教育,部署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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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
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6〕20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
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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