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_陈楠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当时是相当进步与完善的。
尤其是唐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为后世留下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探讨唐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一、刑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刑法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唐朝在司法审判程序上做出了许多规范性的改革。
例如,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大明宪章》规定了司法审判的程序,明确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唐代还有一些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例如纠纷的调解、鞫举的程序等,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2. 刑罚的减轻与人道主义思想的渗透:唐朝刑法相对于前代有了一定的改进。
在刑罚上,唐朝逐渐减少了对死刑的使用,更倾向于轻刑的运用,注重刑罚的教化效果。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新律》更是规定了许多刑罚减轻的条款,例如减轻钳制等残酷刑罚的使用。
这种减轻刑罚的举措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示了唐朝法律制度在刑法方面的进步与善意。
3. 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唐朝在审判的过程中注重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提升。
唐律规定了严格的出庭制度,法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审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唐代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御史台、翰林院等,使司法实践更加合法化与规范化。
二、司法的进步与完善唐朝司法的进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唐朝重视司法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
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得司法官员能够通过合理的考试制度进入官场,而非由血缘关系或贵族地位决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司法机关的精英化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2. 法律文书的完善与规范:唐朝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范。
例如《刑统》、《册府元龟》等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参考。
同时,唐代的法律文书还注重规范文字形式,以提升司法文件的权威性与可读性。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首先,唐朝司法制度在法律的适用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唐朝司法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制、令制和律令制组成。
其中,律令是根据各级律令制订的。
律制主要是以律令为基础,制定一些行为规范。
这一体系的形成使得法律适用更为规范,能够对犯罪进行明确的处罚和处理。
其次,唐朝司法制度在司法程序的公正方面表现出一定的优势。
唐代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告发、审讯、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审讯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审讯程序注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同时注重简便、公正和公开。
这一制度使得审判更加公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再次,唐朝司法制度在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唐代设有御史台和都官员等机构,实行官员考核制度,对司法人员进行任命和考核。
这一制度能够保证司法人员的选拔和晋升更加公正和客观,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的发生。
同时,唐代设置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尽管唐朝司法制度有着一定的优点和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唐朝的司法工作主要集中在都城,地方司法力量的建设较为薄弱,导致地方治安和司法工作的难以有效的管理。
其次,唐代由于人口较多,犯罪活动频繁,司法机构在工作量和效率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现象。
此外,唐代司法制度对一些重大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导致知法犯法的动机较大。
总的来说,唐朝司法制度在法律适用、司法程序公正性、司法人员选拔和监督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使得唐代社会的司法工作得到了较为规范和公正的保障。
然而,其在地方司法力量的建设、工作效率和案件积压的处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后世的司法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为后世的司法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经验。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唐代的刑讯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唐代的刑讯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中的唐代刑讯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这段笔记中,我将详细介绍唐代的刑讯制度,包括刑罚类型、执行方式和影响。
唐代的刑罚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酷刑和非酷刑两种。
酷刑又称“苛法”,主要是指对罪犯进行残酷的身体刑罚。
常见的酷刑有割舌割目、杖责、刀剁鼻子、切割耳朵、割掉鞭地、拔掉舌头等等。
这些刑罚手段残忍,目的是通过痛苦和羞辱来震慑犯罪分子。
唐代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多样。
一种是由政府官员在特定场所进行公开的刑罚执行。
这种方式通常在刑场或市场上进行,公众可以观摩,这既有助于达到恐吓的效果,也有利于监督权力的行使。
另一种是在监狱内进行私下的刑罚执行。
这种方式在执行酷刑时比较常见,因为这些酷刑太过残酷,不适合公开场合进行。
私下的刑罚执行也减少了社会的关注和抵触情绪。
唐代的刑讯制度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唐代的刑罚严厉,使得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对违法行为能够有一定的顾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
而且,唐代刑罚执行的公开性也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和滥用刑讯。
然而,唐代的刑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罚过于残酷,并且较为随意,不同官员刑罚判决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判罚的不公。
综上所述,唐代的刑讯制度是一个残酷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刑罚类型、执行方式和影响等方面。
这些刑罚既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也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对于我们来说,了解唐代的刑讯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上的社会制度和人文环境,也能够帮助我们对比当代社会的刑罚制度,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刑罚的功能与合理性。
关于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2015级法学四班姜浩众所周知,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制最辉煌的时期,唐律在当时的中华文化圈中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高宗时成书的《唐律疏议》更是代表了唐朝法制的辉煌。
透过它,我们能够看到儒家思想和法律的有机结合。
而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更是唐朝法制的一个闪光点,我们可以通过它来剖析唐朝法制文化。
一、礼教在唐律中的地位在汉代以后逐渐形成的以“三纲五常”为的礼的体系,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核心与精神。
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儒家的思想逐渐深入立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体系。
唐律更是根据礼教的精神编写,同时礼教成为了法律解释与评价的重要精神。
贯穿整个唐朝,礼教的基本原则“亲亲相隐”、“尊卑有别”等思想仍然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唐律的特点之一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礼教的原则进行审判),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与礼教的原则相违背时,礼教甚至可以代替法律,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称礼教为唐朝法制的核心在这点上并不为过。
二、关于刑事立法的思考唐朝在刑事立法方面,确立了律、格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地位。
法官在审判具体的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律来进行审判,以及进行编制的“永格”。
法官若适用“临时性处分”进行审判活动的话,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永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的法律效力,每一代皇帝所颁布的格在经过编制之后都在其当政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表明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的意志。
在中国,“人治”的色彩浓厚,正因为法律代表皇帝的意志,为皇帝一人的统治服务。
唐律中对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皇权、家长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唐律中都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
“十恶”罪名的设置目的在于给触犯皇权和家长权的犯罪人以最严厉的惩罚,达到警示民众,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在人身伤害罪名的设置中,对于杀人罪进行了许多详细地划分,在今天看起来有些并不合理,在当时还是有着重要意义。
唐代的刑罚制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刑罚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唐代的主要刑罚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一、轑刑
轑刑是一种剃去犯人头发、剪断手指或脚的刑罚。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惩罚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如叛乱、谋反等。
在唐代,轑刑的使用已经较为罕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会被使用。
二、杖刑
杖刑是唐代常见的一种刑罚,它使用棍棒或竹板等工具对犯人进行殴打。
杖刑的轻重取决于犯人的罪行和官府的判决。
在唐代,杖刑通常用于惩罚轻罪或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
三、徒刑
徒刑是一种将犯人拘禁在牢狱中的刑罚,根据罪行的轻重和判决的结果,徒刑的时间长度可以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在唐代,徒刑被广泛使用,并且常常作为其他更重刑罚的替代或减轻刑。
四、流刑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在唐代,流刑的使用比较常见,通常用于惩罚那些犯有较轻罪行的人。
流刑的流放地点通常是远离故乡的地方,这使得犯人无法轻易逃脱或与家人团聚。
五、死刑
死刑是唐代最重的刑罚之一,用于惩罚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在唐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多种,包括斩首、绞杀、勒死等。
死刑的使用非常谨慎,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皇帝的批准。
总的来说,唐代的刑罚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涵盖了从轻到重的各种刑罚。
这些刑罚的使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文化传统。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试论唐朝礼与法的制度影响

但如果这个盗发不是普通墓冢,而是皇家墓冢,那就是十恶中的谋大逆,不仅本人被处死,而且连及全族:父子年16岁以上皆绞死,15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及所有的财产、奴婢全部没收入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放3000里。
可见,即使是同一种行为,只要涉及到唐陵的,处罚往往要比普通客体要严重许多。
436条: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两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
三、唐律疏议有关唐陵法条的特点
(一)对破坏帝王陵寝的行为处罚严厉,甚至有“十恶”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即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分别是: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凡犯有“十恶”罪之一者,均处于极刑,且不得赦免。即使是并未对皇帝及封建国家造成任何危害者,也要斩首,其父子、母女、妻妾流放300里。至于较此严重的,则不仅本人被处死,而且连及全族:父子年16岁以上皆绞死,15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及所有的财产、奴婢全部没收入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放3000里。尽管这些亲戚与犯罪者本人不在一起生活。
《唐律疏议》是在唐高祖《武德律》,唐太宗《观律》基础上制定,可以说是其唐朝整个律法改革完善的集大成者。而且这三部法律一脉相承,其基本制度都沿袭于隋朝。最重要原因也是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他两部都没有保留下来。
二、《唐律疏议》对唐陵相关的法律规定
115条: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晦者,仗八十;口误及于文书误者,笞五十。
第六篇盗贼律
200条:盗中第一条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207条: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
第九篇杂律
428条: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两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
陈楠
【关键词】
礼法合一唐代刑罚制度【摘要】
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制最大的特点。
唐代法律更是这一体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因而,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对唐代刑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影响。
文史哲
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导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制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
唐代法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
唐代法律与礼的关系是唐律研究的重要问题。
这不仅因为唐律的真髓即在于此,而且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特点。
因此可以说,唐律与礼之关系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象征性的问题。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代法律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礼法结合对唐代刑罚的影响尤为突出。
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代刑罚制度中的表现
唐律中,礼是确定刑法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唐律的主要刑罚是五刑,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
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有指导作用。
刑名在唐律中位于名例的篇首,《唐律疏议》中刑名规定了刑罚的罪名,是规定五刑的体例。
犯罪行为需要相应的罪名,而量刑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决定,因此把刑名放于名例的首篇。
唐律中的五刑与之前朝代的刑罚相比要宽容,缩小了死刑范围,在肉刑方面也仅存答、杖两种,其他都予以废除。
唐律的刑罚制度中规定了十恶制度,八议制度,上请制度,减、赎刑,官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更好的保护了封建君主专制,打击了侵害纲纪伦常的犯罪和恶性的刑事犯罪,给予了特权阶层适当的减免刑罚的特权。
反映了礼法合一对唐代刑罚制度的影响。
礼法结合在刑罚原则上的体现。
唐律中主要定罪量刑的原则有老弱病残犯罪可以减免刑罚原则;公罪从轻处罚和私罪从重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行为人所起作用的不同,将其分为首犯与从犯,首犯从重,从犯从
轻原则;自首可以减免刑罚原则;再犯与累犯加重处罚原则;出现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情形时,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原则;化外人犯罪即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国籍相同的依其本国法,国籍不同的以唐律处罚的原则等等。
唐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促使了许多新的社会现象的产生,唐律在规定了刑罚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特别规定,这使法律规定更为完善,也更好地克服了执法者的主观性。
礼法结合体现在唐代刑罚适用原则方面,最突出的是八议制度。
八议源于《周礼》,规定了凡属“八议”范围的人,如果犯了罪,不论罪行重,都可以享受减轻刑罚的优待。
这种制度的影响十深远,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八议”即由此而来。
可以说,《周礼》刑制对后世封建法律影响最大者,即为“八辟”之制。
薛升说“八议之法,本于《周礼》”。
《唐六典》注称“八议自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
”自唐清,历代继续沿用,未作更改。
唐律在八议制度之外,又分别规定了上请制度、官当制度等法律特权。
这些制度所确定的法律特权由大到小,享受特权的人也由少到多,构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
从《周礼》“八议之辟”到《唐律》的“八议”,是一脉相承的,无论是“八议之辟”还是“八议”,都是赋予统治阶级法律特权,使他们能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
礼法合一在唐代刑罚适用方面的体现。
从唐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刑罚的作用在于惩罚犯罪,防范犯罪于未然。
唐律中所体现的“博爱”的精神,要求刑罚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依法适用,并有一定的处罚限制。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在刑罚的加重处罚方面,加重的限度到流刑即止。
这一规定体现了慎刑的思想。
在减轻刑事处罚方面,如果犯罪行为符合减轻条件的法律规定,便可以累计减轻,直至免除刑事处分,这也反映了唐律的宽大。
统治者认为仅靠刑罚的惩治并不能使社会稳定,必须以仁义
108
责编/马冰莹
治天下,因此也形成了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礼法合一的重要体现:礼制对刑罚的影响
统治者出于维护阶级利益、稳固阶级统治的需要,要以礼制来影响刑罚,其中行为人的身份对刑罚的影响在唐律中尤为全面系统。
这不仅是中国深刻社会根源的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它来源于西周时期的礼治思想,是对西周礼法合一关系的继承。
礼制的内涵,是把礼作为全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从而对社会中的成员进行规范的社会状态。
几千年来为中国儒学所推崇,虽然这种社会状态从未真正实现过,但是人们对这一理想状态的追求,却对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受到了礼制秩序的巨大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礼法结合从西汉开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进程,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不断发展,在唐朝时得以完成。
礼制的本质上是一个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社会秩序。
儒家认为,人是有等级的,身份有贵贱,才能有贤愚。
在有限的物质社会中,需要对社会成员进行等级划分,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以此来分配社会的经济政治利益。
因此在礼制秩序中,社会才可能稳固。
仅靠没有刚性约束力的礼制,不足以使社会各阶级安分守己。
还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等级的划分,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西汉时期以礼入法,到唐朝时完全的礼法合一,统治阶级已将刑罚与身份等级紧密相连。
唐代礼法结合法律文化对刑罚的意义
唐代的立法者认为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
而唐律的主要核心在于全面贯彻礼制的内容。
在实施政治教化中,礼制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治理国家需要采用刑罚的手段,刑罚使用时必须慎重,不可滥用刑罚,大兴酷刑。
维持朝代的长治久安是统治者的统治目的,必须借助法律这一统治工具,既能够惩处危害统治的犯罪行为,起到对民众的警示作用,又不至于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反抗。
唐代统治者总结历代统治,认为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慎刑。
正因为有了这一思想指导,才造就了唐朝社会繁荣稳定的局面。
(作者单位: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从制度文本的角度来说,没有相对完备的法制与礼制制度体系,是无法孕育出融会贯通的礼法合流的局面的。
唐初修礼,逐步结束了礼仪制度领域的纷争,至《开元礼》颁布,“唐之五礼之文始备”,唐代礼制的基本格局已定,“后世用之,虽时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北宋《开宝通礼》即沿袭唐制“本唐《开元礼》而损益之”。
宋徽宗时修《政和五礼新仪》亦是按照开元礼制的框架而来。
从此意义上来讲,唐前期修订礼制尤其是修订《开元礼》,已经确定了唐宋礼制的格局。
与礼制同步的是法制的不断完备。
唐代逐步对包括律、令、格、式在内的法制体系进行了调整,尤其是《永徽律》及其后《永徽律疏》的颁布,更是奠定了唐代律法的基本格局,并为宋代沿袭。
礼法合流的展开,首要是制度条文层面的协调,这种协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以礼入法”。
唐《永徽律》及《律疏》的修订“不仅仅在于内容的完备与使用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把礼制的精神与原则融入法律,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一准乎礼’,从而由制度的角度完成了‘以礼入法’的历程,并且成为礼法合流的标志。
”唐律“一准乎礼”,不是指词句,而是指精神,是原则,整个唐律的律条渗透了礼的精神,唐律体现的正是礼的精神的最基本的内容“异贵贱”、“别尊卑”,等级制和家族制“二者犹如两根巨大的支柱,贯穿于唐律的始终,支撑着唐律的整个法律体系”。
这是唐律的特征,也是唐律的精髓。
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为赵宋之世沿用。
《宋刑统》援录唐律之际虽亦有变通、补充、细化、严密,甚至注入新的规范,但“礼制及其观念已经深入到刑法诸多细节”“在对于成文法的解释中自,觉突出法源于礼、依礼制法的意识,北宋人比唐人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唐律》到《宋刑统》,以礼入法的趋势不断发展。
“以礼入法”,其直接结果就是礼制具有了明显的强制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特征也影响到礼典、礼书的修订。
在官方礼典制定过程中,令式内容被收入礼典之内,唐高宗时修《显庆礼》“赠,损旧仪,并与令式参会改定”。
唐宋时期,我们还可以看到,礼与令相附的颁布方式逐渐明确。
后唐清泰三年,在给假令式争论中,最终定议“依《开元礼》内五服制度录出本编附令文”,此后给假当依此。
这是礼令相附。
以丧服制度编附《假宁令》之后,令式具体执行时以丧服制度为依据,避免产生异议,丧服制度由此得到更为准确细致的遵行。
又据刘等言“其令式正文内,原无丧服制度,只一本编在《假宁令》后,又不言奉敕编附年月。
”由此推知,极有可能是唐末已经出现丧服制度附令颁行之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假宁令与礼文协调统一。
可以看出,礼与法在条文内容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已形成了捆绑式的颁行方式,而此无疑也是以礼入法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四期)
“以礼入法”:制度文本的协调统一
延伸阅读
109
2010/01/中总第2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