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制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制作者:石林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一种有罪宣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亟需澄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条款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尝试从笔者亲自承办的两次信用卡诈骗定罪免刑的案件,来试论刑法三十七条适用的条件及程序规制。
关键词适用条件程序规制分歧意见作者简介:石林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2-02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例一,王某信用卡诈骗罪案。
被告人王某2011年4月在民生银行申办信用卡账户,后持该账户名下两张信用卡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259464.3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款,后于2013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亲属于2013年5月16日归还全部本息共计545360.74元。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已全部还清欠款数额巨大,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廉某信用卡诈骗罪案。
被告人廉某2012年6月在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255616.6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款,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亲属于2014年8月15日归还全部本息共计30万元。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廉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还是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还是⽆罪法庭审判刑事案件的时候,会有⼀种较为罕见的处罚决定,那就是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或其他情节,导致不⽤接受刑事处罚。
但很多⼈也会对刑事处罚与有罪⽆罪的意思产⽣误解。
那么,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还是⽆罪?店铺⼩编在线为您解答。
⼀、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还是⽆罪既然法院判决构成犯罪那就不是⽆罪,⽽是有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或其他情节,导致不⽤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七条【⾮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1、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3、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4、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还是⽆罪"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要知道,免于刑事处罚只是不会判刑,不带代表就是⽆罪。
如果还有其他判决结果,⽐如罚款,赔偿等,只要就按判决结果进⾏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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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书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书一、文件概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1.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3.被告人主动认罪,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已经采取措施弥补了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程序1.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或者裁定;2.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于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重大利益的案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效力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一经生效,即对被告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被告人不再被追究该案的刑事责任;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附加刑罚;3.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影响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相关表格与样本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书(样本)见附件;2.被告人基本情况表;3.证据目录。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1.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书;2.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作出错误认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违法作出的认定书,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纠正意见。
七、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书的案例分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并未实际收受贿赂,其所涉及的财产来源合法,不构成受贿罪。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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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篇一:从严把握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处分档次从严把握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的处分档次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6-120830《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即确认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判处刑罚。
实践中,如何追究被免予刑事处罚公务员的政纪责任,是一个既现实又复杂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后,仍允许其留任原领导职务,一度在社会上引起非议,甚至对政纪处分的严肃性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
各地执纪现状目前,关于被免予刑事处罚公务员的政纪处分档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量纪空间较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有的地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的是为了照顾和避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下级法院承担错案责任。
所以,对这种情况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政纪处分,避免简单、机械依照法院裁判处理。
有的地方认为,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不是必须给予处分。
同时,因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的,经再审免予刑事处罚后还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开除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可以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任何一档政纪处分,甚至可以不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某种行为已被法律确定为犯罪,属于严重违纪,故应当在政纪上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比如,青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便明确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浙江省温州市纪委《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也规定,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免除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且有重⼤⽴功表现)的犯罪分⼦不判处刑罚。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1、免除处罚,⼜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2、免除处罚的适⽤,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的,对犯罪⼈裁量刑罚和对犯罪⼈不适⽤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节中未规定免除处罚的制度,⽽在“刑罚种类”这⼀节中作了规定。
3、《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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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1. 引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处罚方式。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从而减轻被处罚人的责任和刑罚。
本文将从适用条件和限制方面,对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进行分析与探讨。
2.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面向的是违法行为,而后者主要面向的是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要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违法行为对应的刑事犯罪构成要素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
2.2 主观恶性和刑罚相对应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要求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性和刑罚相对应。
这意味着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与刑事处罚所要求的主观恶性相对应。
2.3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需找到明确规定此种折抵关系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该种折抵关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3.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若被处罚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差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性质、目的、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行政处罚主要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基础,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刑事处罚则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刑事权力,目的是惩治犯罪。
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折抵。
3.3 具体案情的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具体案情包括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等。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那行为人犯罪之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试析“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关系
的法 律 规 定 不 同延 伸 出来 的 , 此 , 因 只有 掌 握 《 法 》 刑 中关 于 二 者 表 现 并 积 极 退 赃 , 时 又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根 据 《 法 》 则 同 , 刑 分 的具 体 规 定 才 能 更加 准 确 的了 解 二者 的 区别 。根据 19 97年 修 订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这 样 的 情 形 的 是 可 以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 的 《 法 》 看 , 国《 法 》 文 中共 有 1 刑 来 我 刑 条 4处 是关 于 “ 除处 罚 ” 除 此 之 外 该 情 形 还符 合 《 法 》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中关 于 自 免 刑 总 的 明确 表 述 . 于 “ 关 免予 刑 事 处 罚 ” 的明 确 表 述则 只有 4条 。
1关 于 “ 除 处 罚 ” 、 免 的规 定 第 十条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领 域 外 犯 罪 , 照 本 法 应 当负 凡 依
首 又 有 立 功表 现 的规 定 . 当减 轻 或免 除处 罚 。那 么 面 对 上 述 所 应 说 的 “ 除 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存 时 . 们 应 如 何 适 用 二 免 与 免 并 我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功 表现 的应 当减 轻 或 者 免 除处 罚 如果 不具 有 某 一 法 定 允 许 免 除处 罚 情 节 的 . 不 能适 用 “ 除处 罚 ” 如 果 属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则 免 . 的 , 可 以 考虑 适 用 《 法 》 3 则 刑 第 7条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
分。
2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的适 用 后 果 根 据 上 文 《 “ 主 刑法 》 3 第 7条 根据《 法》 三十七条 的规定 , 用“ 予刑 事处罚 ” 刑 第 适 免 时虽 规 定 适 用 的 . 它适 用 的根 据 是 “ 罪 情 节 轻 微 不需 要 判 处 刑 罚 ” 犯 .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处分,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威慑。
刑罚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公民犯了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那到底《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呢?也有一些罪犯会被免于刑事处罚,那究竟哪些情形下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一)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
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
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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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
作者: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林乐秋添加日期:2007-8-29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该条文没有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再加之,对该条文所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内容“能否直接做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事由”存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存有误区并常常引发争议。
下面笔者就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
既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如《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则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如《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点从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条件中就足可得到证明。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刑法学观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是有区别的,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适用制度〈1〉.但笔者认为,因二者的法律实质后果都是定罪不处罚,而二者的其他区别与本文所将探讨的问题又不发生质的关联,故就二者异同问题,在此笔者不做深入探讨。
本文所表述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同样包括免除处罚。
二、《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1、《刑法》中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别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
其中《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十一条四大类:①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中的规定。
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经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②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规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他免除处罚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的处罚的规定。
③关于刑罚种类中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免除处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①《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③《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⑤《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2、《刑法》中的隐性规定:
所谓隐性规定,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其他可依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
具体可分为:
①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②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三、当前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与条件的主要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所有规定均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即犯罪行为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对该行为免除(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除《刑法》第三十七条外,其余规定均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即《刑法》第三十七条不能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也就是说,当犯罪行为没有上述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时,只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可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①以《刑法》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不符合立法本意。
首先,《刑法》第三十七条是设置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之中。
其立法本意是在该条文规定我国的刑罚制度,不仅包括刑罚方法,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也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其只旨在概括规定对犯罪的处罚种类和方法,而非规定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标准。
其次,《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是对免予刑事处罚法定情节的一般性概括描述,不具有做为条件和标准的可依据性和可操作性。
正如《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的概念一样,那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而不是判定犯罪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试问有谁会以《刑法》十三条做为判定犯罪的独立条件和具体标准呢?
②以《刑法》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前文提到,《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是一个相当抽象、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倘若以此做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事由,那必将令人无所适从。
具有什么样的情节是轻微?没有客观的具体的判断标准,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吗?那无疑将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失控、过大,这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根本原则,同时也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无序和混乱,不利于司法实践。
③以《刑法》第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不仅与《刑法》的其他法律条文矛盾、冲突,同时也破坏了《刑法》的协调性。
《刑法》第六十三条二款规定,对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而又需要减轻处罚的,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在不具有其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根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而又不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话,这显然是极度不协调且与六十三条的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的。
因我们肯定不能认为《刑法》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需要经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不具有法定免除刑罚处罚情节的免予刑罚处罚可以由任何人民法院决定,而不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显然是一个常识性的无需证明的问题。
另外,从以上的叙述中还可以看出,《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特别是《刑法》分则中的条款,对具体的罪名及情节均有明文规定。
倘若可以以《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做为免予刑罚处罚的独立事由,那么分则中的这些规定岂不多余?因为总则中的第三十七条不仅没有规定具
体免予刑罚的情节而且又完全可以适用于分则中的任一条规定,根本无需再做重复规定,所以显然这又是一矛盾的冲突。
由此可见,《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直接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标准。
四、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①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②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③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同样也应做为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标准。
因为,虽然免予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两者在决定机关、诉讼程序、依据法规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对案情的实质要求则都是一致的,即均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该要求的法定条件与标准则正是上述《刑法》中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的那些相关规定。
以上是笔者就此类问题的探讨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