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免刑事处罚申请书模板

律师免刑事处罚申请书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执业律师,现住××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尊敬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的辩护人,现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免于刑事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 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申请人×××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当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那行为人犯罪之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定罪免刑的条件

一、定罪免刑的条件定罪免刑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对社会危害不大,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若干、缓期若干。
定罪免处就是认定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定罪免处有案底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免除处罚的依然留有案底。
案底的意思是行为人被留有犯罪的记录。
因为触犯刑法当中的罪名规定而被定罪的,即使被免除刑罚,也不代表不构成犯罪。
因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是否处罚在法律上属于两个问题,所以定罪案底与处罚没有必然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三、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定罪免处是指对于一些犯罪人来说,虽然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
定罪却免于刑事处罚,不构成开除的直接事由。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但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丧失公务员身份,须受到过刑事处罚。
定罪却免于刑事处罚,不构成开除的直接事由。
2、免于刑事责任后,还要看是否触犯公务员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责任,如果追究,就有可能行政记过、处分、开除公职等等。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处分,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威慑。
刑罚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公民犯了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那到底《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呢?也有一些罪犯会被免于刑事处罚,那究竟哪些情形下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一)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
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
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
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

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案例一:自卫在城市发生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李在街上被一名持刀歹徒追砍,为自保,李使用一把被告人携带的小刀刺伤了歹徒胸部,导致歹徒伤重身亡。
李被控故意杀人罪,但法庭最终判决李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李使用小刀刺伤歹徒是为了保护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当公民在面临迫在眉睫的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紧急防卫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在该案中,法庭认为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特赦在国家的一次政府特赦活动中,一名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张被免于刑事处罚。
张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但期满释放后表现良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申请工作岗位,成为该国社会活动的积极分子。
政府在评估了张表现后,决定特赦他,免除其已被判的刑罚。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通过特赦活动,决定免去张刑罚。
政府特赦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选择,其目的是为了修复社会秩序,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张在监狱期间表现良好,显示出悔过自新的意愿,积极融入社会,政府认为他已经得到了自己的教训和惩罚,应该给予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案例三:行政干预在国家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王因涉嫌非法投资和欺诈行为被判有期徒刑。
但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案件涉及了多方复杂的政治、商业关系,存在行政干预的痕迹。
在审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为王是受害者而非罪犯。
最终法庭决定免除王刑罚。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介入案件审判过程,全面评估了案件的背景及王行为。
通过调查发现,王在该案中受到了其他势力的操纵,其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且并没有给社会带来明显的伤害。
基于这些发现,政府决定行政干预,并免除王刑罚。
综上所述,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有多种情况,包括正当防卫、特赦和行政干预等。
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或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决定的背后都有其合理的依据和考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哪个罪轻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哪个罪轻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是需要由⼈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向⼈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哪个罪轻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哪个罪轻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谁重谁轻的问题。
免于起诉是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做出的免予起诉的决定。
免予起诉,不⽤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是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犯罪嫌疑⼈的⾏为已经构成犯罪;⼆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犯罪的;(3)犯罪嫌疑⼈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动中⽌或⾃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或者在⾃⾸后有⽴功表现的。
3、证据不⾜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国企职工免于刑事处罚的新规

国企职工免于刑事处罚的新规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刑事犯罪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发布,该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下面,本文将对这一新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据了解,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将不再享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权利。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新规规定国企员工在涉嫌重大贪污、行贿等犯罪行为时将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允许出于工作需要进行违法犯罪的国企职工免于刑事处罚。
在一定情况下,国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但如果这些行为是出于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他们将可以申请免于刑事处罚。
再次,规定行为轻微的国企职工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虽然罪行成立,但如果情节较轻,而且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大,国企职工也可以申请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新规还明确了国企员工申请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规定国企员工需要先向单位申报,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单位审核条件的情况,仍需向司法机关申请特赦或减刑等免于刑事处罚的措施。
这一新规出台,引起了不少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国企职工作为特权阶层,应承受更高的法律责任,新规的出台就是为了对这些人进行保护。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的规定能够减轻国企员工在工作中承受的压力和风险,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
无论如何,对于这一新规,我们应该进行客观地评价和分析。
在保护国企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容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国企职工在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权利为名随意违法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危害。
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保留公职的法律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保留公职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务员犯罪的,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人民法院最终审判。
有特殊法定情况的,判决可能会免予处罚。
那么,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保留公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保留公职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定开除公职。
另可参考如下规定: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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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作者: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林乐秋添加日期:2005-12-3〗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该条文没有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再加之,对该条文所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内容“能否直接做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事由”存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存有误区并常常引发争议。
下面笔者就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
既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如《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则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如《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点从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条件中就足可得到证明。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刑法学观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是有区别的,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适用制度〈1〉.但笔者认为,因二者的法律实质后果都是定罪不处罚,而二者的其他区别与本文所将探讨的问题又不发生质的关联,故就二者异同问题,在此笔者不做深入探讨。
本文所表述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同样包括免除处罚。
二、《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1、《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别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
其中《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十一条四大类:①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中的规定。
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经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②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规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他免除处罚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的处罚的规定。
③关于刑罚种类中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免除处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①《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③《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2 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⑤《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2、《刑法》中的隐性规定:所谓隐性规定,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其他可依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
具体可分为:①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②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三、当前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与条件的主要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所有规定均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即犯罪行为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对该行为免除(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除《刑法》第三十七条外,其余规定均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即《刑法》第三十七条不能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依据。
也就是说,当犯罪行为没有上述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时,只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可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①以《刑法》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不符合立法本意。
首先,《刑法》第三十七条是设置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之中。
其立法本意是在该条文规定我国的刑罚制度,不仅包括刑罚方法,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也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其只旨在概括规定对犯罪的处罚种类和方法,而非规定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标准。
其次,《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是对免予刑事处罚法定情节的一般性概括描述,不具有做为条件和标准的可依据性和可操作性。
正如《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的概念一样,那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而不是判定犯罪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试问有谁会以《刑法》十三条做为判定犯罪的独立条件和具体标准呢?②以《刑法》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前文提到,《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是一个相当抽象、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倘若以此做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事由,那必将令人无所适从。
具有什么样的情节是轻微?没有客观的具体的判断标准,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吗?那无疑将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失控、过大,这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根本原则,同时也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无序和混乱,不利于司法实践。
③以《刑法》第三十七条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不仅与《刑法》的其他法律条文矛盾、冲突,同时也破坏了《刑法》的协调性。
《刑法》第六十三条二款规定,对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而又需要减轻处罚的,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在不具有其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根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而又不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话,这显然是极度不协调且与六十三条的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的。
因我们肯定不能认为《刑法》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需要经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不具有法定免除刑罚处罚情节的免予刑罚处罚可以由任何人民法院决定,而不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显然是一个常识性的无需证明的问题。
另外,从以上的叙述中还可以看出,《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特别是《刑法》分则中的条款,对具体的罪名及情节均有明文规定。
倘若可以以《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做为免予刑罚处罚的独立事由,那么分则中的这些规定岂不多余?因为总则中的第三十七条不仅没有规定具体免予刑罚的情节而且又完全可以适用于分则中的任一条规定,根本无需再做重复规定,所以显然这又是一矛盾的冲突。
由此可见,《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直接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标准。
四、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综上,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①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②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③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同样也应做为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标准。
因为,虽然免予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两者在决定机关、诉讼程序、依据法规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对案情的实质要求则都是一致的,即均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该要求的法定条件与标准则正是上述《刑法》中可做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根据的那些相关规定。
以上是笔者就此类问题的探讨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符合总则该条规定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又没有“可以免除处罚”规定的犯罪,能否直接根据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关于此问题,国内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了若干个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如犯罪的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首立功等。
如果具备以上情节之一,需要免除处罚时,应当依照规定上述情节的有关条文,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如果不具备上述免刑情节,而又需要免除处罚的,则应当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我国刑法学者王作富、何秉松、苏惠渔等均持该观点。
另一种以学者张明楷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不是独立的免除处罚的事由,只是其他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只有当被告人具有刑法规定的具体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时,才能免除处罚。
在大陆法系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罚的免除主要有法律上的免除和裁判上的免除两种。
法律上的免除包括一般免除和特别免除两个方面: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一般情况的免除事由属于一般免除,而分则中对特定犯罪规定了免除事由的为特别免除。
裁判上的免除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后仍嫌过重者,有权免除其刑罚。
由于免除处罚牵涉国家治理权威和被告人自由等重大利益,不可不加限制,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法律上的免除和裁判上的免除情形均有详细规定。
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总则和分则性规定较为粗疏,因此在未来立法时应注意借鉴德、法等国的做法不断予以完善。
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不能作出免予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