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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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辨析题

辨析题1.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3.请对“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4.请从刑罚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5.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析。

6.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7.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属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8.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只有定性因素,没有定量因素。

9.只要确定了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10.犯罪思想不是犯罪,但危害社会的语言就是犯罪。

11.在我国,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

12.单位犯罪就是犯罪集团。

13.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14.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停止形态。

15.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既要按照预备犯进行处罚,也要按照中止犯进行处罚。

16.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17.只要造成损害,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18. 只要是帮助犯,就不可能是主犯。

19.只要是实行犯,就不可能是从犯。

20.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21.缓刑考验期满后,不论何时犯何种犯罪,也不论刑罚如何,都不构成累犯。

22.无过当防卫权就是可以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正当防卫。

23.想象竞合犯是处断的一罪,实质的数罪。

24.只要是被判刑的罪犯,都应当强制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5.对累犯以及实施暴力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26.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既可以赦其罪,又可以赦其刑。

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7.继续犯,也称连续犯,是实质的一罪的一种。

28.减刑就是减轻处罚。

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

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1、错误。

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情况。

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

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
从理论上说,犯罪与刑罚各有其独立的调整领域,但又纠缠不清,相互制约。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 出:“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的格言告诉我们,法律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是从法律上区分某种 行为是否犯罪的根据。”④从实践上说,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不仅意味着立法上不可以把以非刑罚手段 或单一财产刑作为制裁手段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在司法上要求法官面对免除处罚的行为时,正确评 价其是否有入罪解释的意义空间,思考司法实践有无必要确立免刑免罪的解释理念与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定罪免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传统。定罪免刑是与免刑免罪相对应的概念,司法实践意义上的免 刑免罪多是法官立足于自由裁量权而运用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条款”出罪,相反,定罪免刑在 司法裁决中比较常见。早些年为媒体关注的邓玉娇案,被告人最终以防卫过当被法院定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并免除处罚。①最近为媒体关注的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度案,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以破坏生 产经营罪定罪,其中,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②相反,引起社会重大 争议的“雷洋死亡案”所涉警察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北京市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
③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公诉刑不诉 !"# 号不起诉决定书。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 ⑤参见陈兴良、邱兴隆:《罪刑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 期。 ⑥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以及司法解释认为,我国《刑法》第 () 条规定了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 年 # 月 ## 日发 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条);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 () 条所规定的不 是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只是有关其他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 () 条的规定免除刑罚,只有 当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具体的免除刑罚的情节时,才能免予刑罚处罚。参见张明楷:《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人民检察》!"#& 年第 ) 期。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哪些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有的时候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做最后的处罚时,可能会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那究竟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呢?而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什么叫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

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

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

指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

可以包括两种情况:1、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但给犯罪人非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与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

免除处罚与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

免除处罚与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
在⾃⼰违反了法律之后,如果说情节⽐较轻微的话,那么可能会进⾏免除处罚,这个不管是⾏政⽅⾯还是刑事⽅⾯的话,都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免除处罚和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免除处罚与不予处罚有什么区别
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
(1)不予处罚是指⾏为⼈的⾏为不构成应受⾏政处罚的违法⾏为或者⾏为⼈虽实施了违法⾏为,但由于法定原因⽽免除处罚。

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种:
①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时实施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为负责,接受⾏政处罚。

②不满14岁⾏为⼈实施违法⾏为的,因其未达⾏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加以管教。

③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政处罚。

④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不适⽤⾏政处罚的⾏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免除处罚这个已经存在着法定的事由,然后对⽅是产⽣的违法⾏为,但是实质上是不应承担违法责任,所以说就可以免于处罚,不予处罚这个主要是针对于法定原因⽽免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免除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且有重⼤⽴功表现)的犯罪分⼦不判处刑罚。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什么意思
1、免除处罚,⼜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2、免除处罚的适⽤,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的,对犯罪⼈裁量刑罚和对犯罪⼈不适⽤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节中未规定免除处罚的制度,⽽在“刑罚种类”这⼀节中作了规定。

3、《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不追究刑事责任跟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跟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跟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我们知道,法律是严谨的,有一些非专业人士看起来似是而非的罪名,其实是差距甚远的。

所以,倘若犯罪嫌疑人被控告比较严重的罪行的时候,务必要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不追究刑事责任跟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不追究刑事责任跟免于处罚有什么区别?(一)免于处罚的情形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的区别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察后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终结。

免于处罚:是有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虽然这二者看起来很相似,但确实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中对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

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3篇)

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旨在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免于刑事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一、免于刑事处罚的定义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不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死亡等。

2.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损失等。

3. 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如犯罪情节较轻,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1. 法律后果对犯罪分子的影响(1)消除犯罪记录:免于刑事处罚后,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将被依法删除,不再影响其今后的人生发展。

(2)恢复名誉:免于刑事处罚有助于消除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社会歧视,恢复其名誉。

(3)保障人权: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和谐:免于刑事处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法律后果对社会的影响(1)维护社会秩序:免于刑事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降低司法成本:免于刑事处罚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体现法治精神: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4)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免于刑事处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不公现象。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限制条件1.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制条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需满足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距今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2.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限制条件:如犯罪情节轻微,需满足犯罪行为危害性不大,且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如果⾏为⼈有犯罪⾏为的,并且达到法定责任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民法院进⾏审判,进⾏定罪量刑。

那么,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是⼀样的,都是因为某种法定原因,罪犯不⽤承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这⼀原则,可以防⽌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涉婚姻⾃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这⼏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罪责⾃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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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 律 规 定 不 同延 伸 出来 的 , 此 , 因 只有 掌 握 《 法 》 刑 中关 于 二 者 表 现 并 积 极 退 赃 , 时 又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根 据 《 法 》 则 同 , 刑 分 的具 体 规 定 才 能 更加 准 确 的了 解 二者 的 区别 。根据 19 97年 修 订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这 样 的 情 形 的 是 可 以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 的 《 法 》 看 , 国《 法 》 文 中共 有 1 刑 来 我 刑 条 4处 是关 于 “ 除处 罚 ” 除 此 之 外 该 情 形 还符 合 《 法 》 则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中关 于 自 免 刑 总 的 明确 表 述 . 于 “ 关 免予 刑 事 处 罚 ” 的明 确 表 述则 只有 4条 。
1关 于 “ 除 处 罚 ” 、 免 的规 定 第 十条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领 域 外 犯 罪 , 照 本 法 应 当负 凡 依
首 又 有 立 功表 现 的规 定 . 当减 轻 或免 除处 罚 。那 么 面 对 上 述 所 应 说 的 “ 除 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存 时 . 们 应 如 何 适 用 二 免 与 免 并 我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功 表现 的应 当减 轻 或 者 免 除处 罚 如果 不具 有 某 一 法 定 允 许 免 除处 罚 情 节 的 . 不 能适 用 “ 除处 罚 ” 如 果 属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则 免 . 的 , 可 以 考虑 适 用 《 法 》 3 则 刑 第 7条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
分。
2 “ 予 刑 事处 罚 ” 、免 的适 用 后 果 根 据 上 文 《 “ 主 刑法 》 3 第 7条 根据《 法》 三十七条 的规定 , 用“ 予刑 事处罚 ” 刑 第 适 免 时虽 规 定 适 用 的 . 它适 用 的根 据 是 “ 罪 情 节 轻 微 不需 要 判 处 刑 罚 ” 犯 .
对 象 、 罪 造 成 的实 际危 害 结 果 、 罪 的 时 空 环 境 、 罪 的 动 机 、 植 物 , 收获 前 自动 铲 除 的 , 以 免 除处 罚 犯 犯 犯 在 可 犯 罪 后 的态 度 以及 犯 罪 人 的 一贯 表 现 等 同时 . 犯 罪 情 节 本 身 从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第 二 款 :行 贿 人 在 被 追 诉 前主 动 交 待 行 贿 行 的 性 质 来 看 .它 是 有 轻 重 之 分 或 一 般 与 恶 劣 之 别 的 同 时 轻 与 为 的 . 以减 轻 或 者 免 除处 罚 可 重 、 般与恶 劣是相对而言 、 一 比较 而论 的 . 要 是 以 它 对 社 会 的 主 第 三 百 九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介 绍 贿 赂 人 在 被 追 诉 前 主 动 交 待
的不 同情 况 , 以训 诫 或 者 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 歉 、 予 赔 赔偿 损 失 . 除处 罚 ; 成 损 害 的 , 当减 轻 处 罚 造 应 、 或者 由主 管 部 门 予 以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政处 分 ” 过 这 一 条 文我 通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于从 犯 , 当从 轻 、 轻 或 者 免 除处 对 应 减 们 可 以看 到 . 免 予刑 事处 罚 ” 要 在 满 足 “ 罪 情 节 轻 微 不 需 要 罚 。 “ 需 犯 判处 刑 罚 ” 的条 件 下 才 能 适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 于被 胁 迫 参 加 犯 罪 的 . 当依 照 他 的犯 罪 情 对 应 首先 , 谓“ 罪情节轻微 ” 《 法》 6 何 犯 ? 刑 第 1条 明文 规 定 :对 节 减 轻 处 罚 或 者免 除处 罚 “ 于 犯 罪 分 子 决定 刑罚 的 时 候 ,应 当 根 据 犯 罪 的事 实 、犯 罪 的性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 罪 后 自首 又 有 重 大立 功 表 现 的 . 当 犯 应 质 、 节 和 对 于社 会 的危 害 程 度 , 照 本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判 处 。” 情 依 可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罚 见 . 罪 的 “ 节 ” “ 实 ” 两 个 不 同 的法 律 概 念 . 罪 情 节 主 犯 情 与 事 是 犯 第 一 百 六 十 四条 第 三 款 :对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罪 中 ) ( 行 要 是 指 除 了 决 定 犯 罪性 质 的 基 本 事 实 以 外 的 其 他 能 够 影 响犯 罪 贿 人 在 被 追诉 前 主动 交 待 行 贿行 为 的 . 以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可 危 害 程 度 的 那 些 犯 罪 事 实 。 这 些 事 实 包 括 : 罪 的 手 段 、 罪 的 犯 犯 第 三 百 五 十 一 条 第 第 三 款 :非 法 种 植 罂 粟 或 者 其 他 毒 品原
第 十 九 条 : 聋 又 哑 的 人 或 者 盲 人 犯 罪 , 以从 轻 、 轻 或 式 即可 。 又 可 减
者免除处罚 。 第 二 十条 第 二 款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六 、 语 结
《 法 》 由不 同 的法 条 组 成 , 条 则 是 由众 多 的词 语 组 合 刑 是 法 到 一 起 形 成 的 . 因此 对 法 条 中词 语 含义 的 正 确 理 解 直 接 关 系 到 害 的 . 当 负 刑事 责 任 . 是 应 当减 轻 或 者免 除处 罚 。 应 但 第 二 十一 条 第 二 款 :紧 急 避 险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 法 》 刑 的适 用 。 为 了让 人 们 能够 准 确 的 理 解 “ 除 处 罚 ” “ 于 免 与 免
者 呢? 笔 者 认 为 根 据 文 章 中所 述 的二 者 在 适 用 后 果 的 不 同 可 以 免 较 免 的处 罚 后 果 要 轻 , 因此 当 出 刑 事 责 任 的 . 然 经 过 外 国审 判 . 然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追 究 , 是 得 知 “ 除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虽 仍 但 在外 国 已经 受 过 刑 罚 处罚 的 . 以 免除 或 者 减 轻 处罚 。 可 现 二 者 都 可 以适 用 的 情 形 时 只 选 择 适 用 “ 除 处 罚 ” 一 处 罚 方 免 这
罚 . 是 两 者在 适 用 后 果 上还 是 有 区别 的 。 但 并 免 除 其 刑 罚 处 罚 .同 时 也 不 会 再 给 予 该 犯 罪 分 子 任 何 其 他 处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节 较 轻 的 . 情 由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单 位 或 者 上级 主管 机 关 酌 情 给予 行 政 处 分
四 免 除 处 罚” “ 予 刑 事处 罚” 法律 依 据 不 同 “ 与 免 的 此 外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我们 常 常会 遇 见 某 一 犯 罪 分 子 的犯 罪 免 的适 用 条 件 同 时 又 符 合 “ 予刑 事 处 罚 ” 免 通 过 上 文 我 们 可 以得 知 .免 除处 罚 ” “ 予 刑 事 处 罚 ” “ 与 免 在 情 节 既 具备 “ 除 处 罚 ” 适 用 条 件 、适 用 后 果 等 方 面 的不 同 主要 是 由 适 用 它 们 时 所 依 据 的 情 形 . “ 贿 数 额 在 五 千 元 以上 不 满 一 万 元 . 罪 后 有 悔 改 如 受 犯
然 对 犯 罪 分 子 免 除 了刑 事 上 的 处 罚 , 是 《 法 》 规 定 犯 罪 分 适 用 的对 象 可 以是 任 何 一 种 犯 罪 而 “ 除 处 罚 ” 根 据 犯 罪 人 但 刑 却 免 是 并 免 子 在 免 除 刑 罚 处 罚 的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具 体 情 况 . 给予 其 他 具 有 某 一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且 该 法 定 情 节 具 有 允 许 “ 除 处 罚 ” 处 分 . 予 以 训 诫 或 者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歉 、 如 赔 赔偿 损 失 等 。 的 情 形 。例 如 , 于 中 止犯 , 有 造 成 损 害 结 果 的 , 当免 除 处 对 没 应
可 见 . 处 罚 上 . 用 “ 除 处 罚 ” 后 果 比“ 于 刑 事 处 罚 ” 罚 : 罪 以 后 自首 , 行 较 轻 的可 以 免 除 处 罚 : 在 适 免 的 免 犯 罪 自首 又 有 重 大 立
还要轻 , 也 就是为何对 于“ 除处罚” 这 免 的适 用 条 件 《 法 》 出 刑 作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在 适 用 “ 予 刑 事 处 罚 ” 则 给 予 了 法 官 一 定 而 免 时
上 存 在 免 除 刑 罚 处 罚 的可 能 性 . 即可 以不 采 用 刑 罚方 式 对 犯 罪 具 结 悔 过 、 礼 道 歉 、 偿 损 失 , 者 由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赔 赔 或 人 进 行 惩 罚 “ 需 要 ” 味 着 需 要 审判 人 员 根据 具 体 案 件 的 情 或 者行 政 处 分 不 意 况 对 犯 罪 人 进行 主观 认 定 、 定 不 判 处 刑罚 处 罚 。 选 三 、 免 除 处 罚” “ 予 刑 事 处 罚 ” 适 用后 果 不 同 “ 与 免 的 第 三百 八 十 三 条 第 一 款第 三项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在 五千 元 以 上不满五万元 的 , 一 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节严 重的 , 处 情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免 除 处 罚 ” “ 于刑 事 处 罚 ” 两 种 量 刑 处 七 年 以 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在 五 千 元 以 上 不 “ 与 免 这 犯 可 情 节 虽 然 都 是 实 现 刑 事 责 任 的两 种 方 式 .它 们 都 是 入 民法 院对 满 一 万 元 . 罪 后 有 悔 改 表 现 。积 极 退 赃 的 . 以减 轻 处 罚 或 者 犯 罪 分 子 作 出 有 罪 宣 告 的基 础 上 对 犯 罪 分 子 决 定 免 除 刑 罚 处 免 予 刑 事处 罚 , 由其 所 在 单 位 或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行 政 处 分 第三百八 十六条 : 犯受贿罪 的 . 据受贿数 额及情 节 . 对 根 依 照 本 法第 三 百 八 十 三 条 的规 定 处 罚 索贿 的从 重 处 罚 1 “ 除处 罚 ” 、免 的适 用 后 果 根 据《 法》 于“ 除处罚 ” 刑 对 免 的规 定 , 对 犯 罪 分 子决 定 适 在 第 三 百 九 十 五 条 “ 瞒 境 外 存 款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境 外 隐 : 用 “ 除 处 罚 ” 一 情 节 时 . 院 对 该 犯 罪 分 子 在 作 出有 罪 宣 告 的 存 款 , 当依 照 国家 规 定 申报 。数 额 较 大 、 瞒 不 报 的 . 二 年 免 这 法 应 隐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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