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朱家琳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6期摘要:鉴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针。
然而近年司法实践中,“宽”有余而“严”不足的司法实践引发不少质疑。
文章基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对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加以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2010年2月,最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意见》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再一次重申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处理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同时,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施行中显现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从传统上的“小偷小摸”的财产类犯罪,到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近年来未成年对一些毒品犯罪、新型犯罪等也有所涉及。
一些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引起理论界广泛关注。
很多学者认为“宽严相济”之“宽”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适用[2],惩罚与保护的限度掌握不足,导致了当前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效用不佳。
“国家亲权”法则是构建与维系少年司法的基石,但过度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照护责任可能会过犹不及。
[3] 而这一问题正是我们当下治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所呈现的显著缺陷。
当前社会急剧变革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的影响,导致犯罪率提升。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对“宽严相济”的片面化理解,导致保护过度,形成“保护”绝对化局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国家亲权”的片面化追求[4]。
防范打击未成年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防范打击未成年犯罪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和打击未成年犯罪工作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犯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防范和打击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未成年犯罪,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未成年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和打击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意见》等,从制度层面为防范和打击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为了加强家庭教育,我国政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广家庭教育的理念和方法。
各级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引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此外,政府还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政策、发布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等方式,为家长提供科学、实用的家庭教育方法,帮助家长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孩子的问题行为。
三、强化学校教育管理,落实教育关爱措施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要阵地。
我国政府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学校教育管理,严格落实教育关爱措施。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杜绝校园欺凌、暴力等现象,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发挥社会力量,共同防范未成年犯罪防范和打击未成年犯罪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
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等要关注周边青少年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帮助青少年远离犯罪。
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坚决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切实保护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相关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系统治理、整体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根据县委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天峨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推动,坚持问题导向,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落实关爱帮扶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措施,深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关爱、保护、救助未成年人常态化工作制度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防组织领导,成立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担任,负责处理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日常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多次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紧贴未成年人学法用法需求,精心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讲堂”等多种活动,重点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程序和典型案例等,使广大未成年人认识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从而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宣传,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时刻把校园安全放在第一位,常态化做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汇报人:2023-12-24•未成年人犯罪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目录•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践效果与评价•国际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01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定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表现出冲动、无计划和无预谋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特点定义与特点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如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毒品等,也可能促使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更加隐蔽和难以预防的特点。
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0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刑罚的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差异,其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单纯的刑罚处罚可能无法达到预防和纠正的效果。
降低再犯风险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原因,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促进自我反省与成长非刑罚处罚措施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方式,促进其自我反省和成长。
1 2 3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的限制,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
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优势国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未成年人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问题,如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犯罪触网等,这些问题不仅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阻碍,也威胁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工作背景我国是一个拥有庞大未成年人人口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经济方面都相对脆弱,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我国政府积极推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制定执法规章、加强教育宣传和社会管理等各项举措,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三、行动目标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综合目标是:构建以家庭为基础、学校为重要阵地、社会为有力支持、法律为严密保障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行动措施1. 完善立法、建立执法规章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执法规章,形成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比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制定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推销和使用不良信息产品的法规,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教育宣传、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和依法行事的意识。
教育部门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行为危害的宣传教育。
同时,要注重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在学校、家庭、社区间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教育体系,共同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思考作者:龚亭亭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2期摘要:目前,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密切关注的话题。
但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不够全面,存在许多弊端,妨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完善制度我国刑法明确表示,年龄处于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惩处。
但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不成熟,在对他们依法处理时,又不可与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所以,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第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执行死刑。
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都不够成熟,很容易冲动而犯罪,而且未成年人年龄小,思想上容易接受正确的引导,可塑性强,不执行死刑可以保留他们重返社会的权利,给予他们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第二是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同。
我国刑罚制度适用于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其中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满14岁不满16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是对未成年人处罚时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量刑时酌情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积极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
第四是刑罚执行时缓刑的适用范围较广,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情节较轻、有悔过变现的应予缓刑处理。
另外,刑法表示对于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更可免于刑事处罚,而且在减刑和假释时相比较于成年人犯罪也可适当放宽。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缺陷我国的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的保护精神,但整体而言,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种类不健全。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 开栏絮语】 近年来, 政府部 门( 如青少年保护委 员会) 在 大力推进青少年保护工作, 尤其是对未
成年人 的权益保护 工作过程 中, 创设 了诸 多能够有效提 高保护工作水平的特殊机制 ; 司法机关在针对青 少年犯罪嫌疑人或青少年被告人 的侦查、 起诉 、 审判过程 中, 开创 了诸 多更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 更 有利于保障青 少年权益的特殊司法制度 ; 共青 团组织在从事青少年事务的过程 中, 探 索出了诸 多能够有 效促进青 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青少年教育的特殊举措……应当看到 , 我国的青 少年保护、 少年 司法及青 少年犯 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近年来都取得 了 较 大的突破和进展。其 中一个很重要的原 因就在 于实务部 门敢于“ 冒天下之大不韪” , 积极探 索和创新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作为学术期刊 , 注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已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宜将刑法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特别是侵犯了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的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列入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围内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于少年犯罪主要表现为更为强调对少年犯罪与少年犯的依法从宽处理的特点
刊“ 探索创新” 栏目 设立后 的首组文章 , 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关注和支持 !同时, 也希望广大实务部 门的
专 家们 不 吝赐稿 !
未成年人轻 罪案件 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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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 事和解 为视 角
张竞模 周 立平
【 内容摘要】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 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 少未成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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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丛宁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涵义(一)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涵义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法确定犯罪人罪行后,对其量刑时考虑其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其刑法框架内的刑罚处罚,取而代之以一些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罚的方法。
张明楷教授曾指出,法律后果的体现方式一种是刑罚,另一种就是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是对刑罚体系的补充,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次要方法。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主要设置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
在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刑法将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甚至是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作为承担犯罪后果的一种方式,将这些方式纳入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优势在于这一立法理念为非刑罚处罚方法多元化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便于立法部门在今后细化并设置更加完善、多样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一立法用语过于宽泛,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是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又可以作为非刑罚处罚的方式之一,那么,对未成年人选择非刑罚处罚时就包括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笔者认为这两种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均欠妥当。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涵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可以在两个层次上理解。
一是作为未成年犯罪的后果来理解,是与刑罚并列的另一种对犯罪人适用的处罚教育措施,如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社区服务令。
另一个层次是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给予犯罪人以刑罚处罚,替代为所有其他的应对措施,这个层次上的非刑罚处罚定义比较宽泛,就包括暂缓起诉等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终局处理。
本文讨论的是第一种层次的非刑罚处罚,本文中“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涵义是指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以预防其再犯罪为目的,根据其生理、心理等特性,通过法院判决责令有关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一)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影响当然,这一标题并不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没有积极作用,笔者承认对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具有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但前提是针对合适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施以适当的刑罚。
一方面要罪刑相统一,另外一方面也要考虑未成年犯的个案化,如果刑罚适用不当将会给未成年犯带来消极影响。
正如著名的德国刑法学者耶林所说:“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者盲目讲义气冲动犯罪,如果对其适用刑罚,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影响,可能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和负面的价值观,甚至会学到更多的犯罪方法,这样的刑罚处罚非但不能帮助其改过自新,相反还有可能将其推向更加严重的犯罪深渊。
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对于痛苦的承受能力较弱,其受到刑罚后可能从此一蹶不振,对自身失去信心,对未来产生悲观和恐惧的心理,不利于改造。
尤其是回归社会后,其无法面对他人的歧视和差别待遇,过于敏感的心态在不良因素的诱惑下便可能再次走向无底深渊。
刑罚谦抑性体现在刑罚是对被告人处罚的最后选择,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穷尽其他一切适宜处罚可能性之后,才能选择刑罚。
“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没有成熟,他对自我的判断大多在于其亲人、老师、同学、社会给予的评价,大家都知道著名的贴标签犯罪学理论,其实这一理论就源于未成年人对自我认知的浅薄。
标签理论的内质是,当某某被社会或者其他人贴上了行为不端或犯罪分子的标签之后,在这样一种心理阴影的影响之下,这个人就很可能逐渐成为这样的一个人。
就有如吸引力法则所讲的消极能量,当一个人总认为自己是个对社会有益的人时,即使他做了许多坏事也会逐渐转化自己的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人意识中总被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笼罩着,久而久之将对自己失去信心,真正变成一个社会的害虫。
贴标签会导致许多未成年犯罪人丧失某些权益、失去进入某一团体的资格亦或是名誉受到损害等。
比如笔者审理过的一起案件,李某(17岁)参与聚众斗殴一案,李某的舅舅与人结仇,其舅舅去要债时,李某怕其舅舅受到伤害带了很多人去助威,结果双方打起来了,为了不让舅舅挨打,其扑到舅舅身上。
此案虽然没有造成伤害,但是已经构成犯罪,法院考虑其是未成年人对其减轻了处罚,判处了缓刑。
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记载,其是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在校期间是班长,乐于助人,学习成绩亦十分优秀,老师和同学对其评价都非常好。
李某的梦想是要参军,因为此案的发生,可能其终生都与军队无缘。
这就是标签的行为效果,案发后其舅舅无比自责与后悔,却无法抹去其刑事犯罪的记录。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即使是处以缓刑但是仍然有犯罪记录的记载,即使我国刑法确立了前科封存制度,但仍然会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权益和资格。
所以不当的刑罚处罚措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整个社会更要给予其足够的空间和包容,从立法上彰显司法关怀。
(二)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形式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
中国的未成年人立法进程落后于世界的总体水平。
现行刑法没有将未成年人刑法独立成体系,从现状看,未成年刑事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比较多,但不能连通成体系。
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性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过于零散,并且这些立法的原则不同、出发点不统一,不便于适用。
而国外在未成年人立法中,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法典,如古巴、英国。
还有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在刑法典中有条款规定外,还单独以专门条例对未成年刑法做特殊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典层面,如香港。
再有一种方式附属于刑法典之中,但不是杂乱无章,而以专门篇章集中体现,比如美国。
(三)实践中实现非刑罚处罚措施困难重重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只是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轻、减轻的幅度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年龄阶段,对照着相应的减轻幅度进行了量化式的分类量刑,但是在适用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较大,容易导致案情相近的犯罪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所处以的刑罚结果不同。
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只规定在第三十七条之中,标准难以掌握,又没有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处罚效果不佳,导致许多法官对未成年人轻犯的处罚大多适用缓刑这一刑罚措施,法官一般不甘冒风险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据统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率是0%,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针对中国刑法的缺陷,借鉴国外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结合目前我国提倡的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和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对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专篇立法,整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怎样的立法形式,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所不同,在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前文已经谈到国外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典,第二种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三种是将未成年犯罪处罚制度附属于刑法典之中,但单独设立章节。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没必要设立独立的少年刑法典,可以在刑法典中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可以将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列在其中。
不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典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历来都奉行统一的刑法典,统一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更加便利,另外一方面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并没有发达国家的成熟健全,目前,还没有设立独立刑法典的理论基础和规模。
此外,我国配套的相关司法机构也比发达国家欠缺很多,我国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少年法庭,在客观上不能满足制定独立刑法典的要求。
但是,可以在刑法典中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专门拿出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这样新颖、实用的立法例,可借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处罚的立法工作当中。
我国未成年人处罚措施规定在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呈现出多而乱的问题,有些条款甚至相互抵触,故当前重要的任务是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废除不合理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
将未成年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个相对独立、有效、全面的法律体系。
该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指出适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场所等等,尽可能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避免非刑罚处罚措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此外,在建立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要完善我们国家的配套司法体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素质的司法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和矫治,同时在人民法院中普及设立少年审判庭,配以擅长教育未成年人的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使这些专门机构与成年人犯罪机构相分离,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专门从事未成年人调查、审理工作的司法人员,要秉持三点原则:第一、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二、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坚持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原则。
(二)创新并完善现行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笔者提出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组成,并将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法院对于轻微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处以监管令、社区服务令、接受工读教育的判决,同时可以并处警告教育、赔偿经济损失。
1.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合并为警告教育这三种措施内容近似、处罚力度轻微,完全可以并用,可以将三种措施合称为警告教育。
这种警告教育内容相对丰富,它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加以警告,对其批评和教育,同时可以要求其用书面方式做出悔改保证。
但是,警告教育不能单独适用,应当与其他非刑罚处罚措施一起适用,否则,轻微的警告不能及时挽救被告人。
2.将责令家长管教制度改为监管令制度监管令是一种严禁未成年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从事某些行为的书面指令,它由我们的司法机关签发,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监督执行。
如不得夜不归宿;不得脱离监护人居住;不得吸烟;不得酗酒;不得进入酒吧、舞厅、网吧等场所;不得和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员交往;禁止驾驶等,期限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一般以1~2年为限。
监管令应当与社会帮教等其他措施配合使用,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违背监管令者,视情节轻重,司法机关可重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措施。
3.将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制度从非刑罚处罚措施中取消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作为非刑罚措施不应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两种措施的缺陷在上文已经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