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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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0.02.15•【文号】司发[1990]043号•【施行日期】199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2月15日司发〔199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

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民事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5%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4%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3%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2%1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1%二、代理刑事案件(一) 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二) 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三) 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四) 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五、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

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拥有着繁荣的经济和法律体系。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人们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因此,了解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合法。

在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也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

一般来说,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按照案件性质收费。

具体来说,律师费用的收取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律师费用通常按照案件的争议金额来收取,比如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而对于复杂的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案件,律师费用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其次,按照工作时间收费。

有些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律师工作的时间来收取费用,即所谓的计时收费。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期跟进的案件,律师会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标准,客户需要支付律师所花费的工作时间。

另外,还有一种混合收费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将按案件性质收费和按工作时间收费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强制收费、哄抬价格等行为。

同时,律师在收费时也应当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明确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避免出现争议。

总的来说,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多样化的,主要包括按案件性质收费、按工作时间收费和混合收费等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律师费用的收取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收取费用。

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了解清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合理的法律服务。

总之,了解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至关重要。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根据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律师们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以下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收费标准的分类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律师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来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工时费、案件性质费、代理费用、成功费用、固定费用、递增费用等。

1.工时费: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将作为计费基础,按照律师的工作小时数进行计费,并根据律师的职务级别和经验水平,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2.案件性质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律师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客户收取案件性质费,这可以确保律师为案件提供专业服务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

3.代理费用:当律师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价值或争议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

4.成功费用:律师在成功处理案件并为客户争取到实际利益时,可以从客户获得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成功费用作为报酬。

6.递增费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地域、跨行业等需要额外的工作量和精力投入时,律师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费用上加收递增费用。

二、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强调了以下几个制定原则,以确保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透明:1.公平性原则: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职业道德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不能利用职权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2.合理性原则:律师的收费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匹配,不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过高的收费情况。

3.透明性原则:律师应当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清楚地说明收费的依据、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客户对律师收费的了解和认可。

4.诚信原则:律师应当遵守承诺,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加费用,并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有关费用的明细和结算报告。

三、律师收费标准的调整与争议解决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明确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1.调整程序:律师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就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当收费方式和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与客户达成新的协议。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22律师费用收费标准和依据

2022律师费用收费标准和依据

202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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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非诉讼类业务收费(一)律师见证业务参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二)法律咨询业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可按每小时收费1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费或按300-5000元/件收取咨询费。

计时收费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文件代书及审查按照法律咨询业务收费的2-3倍收取法律服务费。

(四)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

(五)其他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四、其他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3、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附加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计时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1)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2)法律服务工作内容;(3)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4)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5)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6)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7)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规定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1)承办案件的类型;(2)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3)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费工作时间第七条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10)律师的出庭工作;(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八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

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律师费,满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取律师费。

第九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计时收费清单第十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

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3)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4)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的结算第十五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

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七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

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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