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
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模板

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模板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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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xx〕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xx〕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xx年第3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查验个人身份证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xx]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财税[2009]40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18号)20120523 (8)关于股份支付的初步意见20110910 (10)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 (11)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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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一、业务概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4〕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查验个人身份证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个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5﹞126号【发文日期】2005-11-08【实施时间】200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个人所得税扣缴体系,严格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健全代扣代缴网络入手,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
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提高代扣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
一是要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对重点扣缴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扣缴关系,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四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扣缴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长期零申报单位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强化对独立纳税人的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前提,以建立档案为抓手,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多管齐下,实行综合管理。
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征管。
特别要积极研究制定对高收入行业个人(如个体大户、私营企业主、个体建筑、安装承包者等)的源泉控管办法。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建立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社会信息网络。
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银行、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获取监控对象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等方面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系统。
个税全员申报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9日明确,将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 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进行了前七步操作后,系统初始化工作完成。以后如果需要进行设置变更,可在 系统管理模块操作。如果要增减用户则需用系统管理员用户admin进入才可操作
3.4、退出系统。日常操作用刚新增的用户进入操作。 建议:为避免系统出错,以上向导除第1、2、4步骤必须运行外,其他几个操 作步骤可不通过向导进行设置。
(试行)》 5、浙地税函〔2010〕267号 《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
打印系统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 网税用户名、密码注册 • 操作步骤 • 软件下载 • 软件安装 • 系统设置 • 申报操作流程 • 常用模块操作说明 • 申请作废操作步骤 • 员工信息导入操作说明 • 注意事项 • 咨询服务
• 个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 厅窗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2010年起,税务机关不再每年向纳税人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明》,系统不支持未《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单位的个人缴纳个人查询。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文件依据
3、导入人员信息或以前月份数据后,选择正确的发放月份及工资所属月份,并填 入或修改相应的数据并保存 。
(三)、支付个人收入管理 正常工资明细表
1、发放月份一般选本月的上月。比如现在是9月,那就填8月。 2、点击“数据导入导出及其它功能”――>工资数据导入;对于本月和上月数据 几本一样者选“以前月份数据导入”。然后录入或修改相应的个税项目,修改正确后 点保存。
建筑企业是否按营业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是否按营业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原作者:中国税务报添加时间:2012-11-12 原文发表:2012-11-12来源:中国税务报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发放代扣代缴。
我单位承包当地厂区绿化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由当地地税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只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及印花税由我单位自行申报。
我单位是否要按建筑安装施工作业营业额带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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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
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申报信息保密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8﹞83号
【发文日期】2008-02-22
【实施时间】2008-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省局对《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信息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的信息,是指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
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4.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进行保密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保密工作要求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保密工作应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
各个环节均应确定有很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正式在编地税干部专人负责。
与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报受理环节
1.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窗口(每年1月1日至3月底期间,指定窗口以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具体由各地自主均衡调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资料)。
2.对实行邮寄申报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
3.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
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相关环节进行自动加密储存和流转。
4.纳税人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随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在封口处必须加盖受理人员印章;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
(二)统计、分析环节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
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三)归档、保存环节
1.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归档保管,严防外泄。
2.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纸质资料和依据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3.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四)查询环节
1.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2.对采取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纳税申报信息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
3.对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其通过网络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
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或被盗用的,应要求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后,可帮助其找回用户名和密码,或重新设置密码。
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5.地税机关内部因征收管理目的需要查询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由拥有查询权人员进行相关查询。
拥有查询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打印、复制相关信息,不得向他人和组织泄露、传播有关信息。
(五)宣传环节
宣传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曝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制度保障
对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
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地税机关,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对未按照以上办法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