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建筑实地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厦翔政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政规〔2022〕4号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建筑风貌管控第七章村民住宅需求其他保障形式第八章旧宅基地管理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紧扣人民群众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需要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建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迫在眉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0-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10-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0-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建办规函[2016]681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局、规划局),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对全国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照“五年计划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对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一)整治对象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
(三)整治措施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厦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部门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莆政办〔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莆政办〔202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属地责任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梳理农村建房审批监管流程,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加强对乡镇的督促指导,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机制。
以村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做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录入平台,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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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
建筑实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闽建办村[2017]2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建筑实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村[2017]23号)
福州市名城委、厦门市规划委、莆田市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全省已完成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历史建筑普查,以及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村庄历史建筑普查。
根据工作安排,2018年要完成福州、厦门、莆田等地村庄历史建筑普查,实现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全覆盖。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省厅委托福州市规划院对福州市,厦门理工学院对厦门市、莆田市村庄中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
二、普查标准。
普查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历史建
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通知》(闽建规〔2014〕1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实地普查的通知》(闽建规函〔2014〕9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是做好历史建筑认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