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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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年11月6日闽政〔1991〕3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发执行。
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防止违法违纪建住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休、退休干部(含人事部门聘任的干部和以配偶、子女或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亲属名义建住房的干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以下简称“干部建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干部建房只限于自住,原则上不准出租、出售。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出租、出售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干部建房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鼓励干部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公寓式楼房;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独家独院(即有天有地)的住房;除规划要求外,禁止建商住合一的房屋或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围墙筑院的住房。
第五条禁止干部利用职权、职便或职位的影响,侵占国家(集体)的资金、建筑材料(包括建材指标)或无偿使用国家、集体财物和运输、机具、劳力建房。
第六条干部建房,实行干部主管机关和业务职能部门双重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应加强监督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房条件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无私有住房的;(二)对原有私房需要扩建、改建的;(三)干部离、退休后退出公房,回原籍定居或异地安置符合(一)项规定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村[2014]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4]3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社会事业局、金融财政局:为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9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为了有序开展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按照住建部等国家部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一)应保尽保。
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乡村文明的重要载体。
对于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古村落,经评审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纳入传统村落名录,予以保护传承。
(二)量化评估。
依据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以分值作为衡量、评估的直接依据,便于操作认定。
(三)专家领衔。
认定评估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进行量化评估,遇到争议时,扩大专家分析论证协商,提出认定意见。
二、评审认定标准传统村落评审认定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村落传统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30分)、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和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三部分,总分330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1】2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建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202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我部对2015年9月17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2日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

【法规名称】福建省住建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发文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文号】闽建金管[2010]17号【发文时间】2010-8-27【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2010年上半年,在省政府正确领导和省直相关部门支持下,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抓扩面、保安全、促创新、谋发展”,加强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情况(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全省新增缴存额80.30亿元,同比增长22.77%;缴存总额874.90亿元,余额446.05亿元。
截止6月底,全省实缴人数187.00万人,同比增加12.62万人,覆盖率41.5%,同比增长2.8个百分点。
以上增长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各地抓扩面工作,缴存人数增加及各地缴交基数提高。
全省新增提取额49.12亿元,同比增长20.6%,提取总额428.85亿元;新增个人贷款64.15亿元,同比增长48%,累计向44.64万户职工发放贷款554.47亿元,贷款余额319.14亿元,个贷使用率为71.5%,同比增长13.6个百分点;全省购买国债2.52亿元,国债余额31.60亿元,国债购买率7.1%。
实现增值收益5.90亿元。
虽然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市场观望气氛有所增加,但去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比较低迷,因此今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与贷款额同比仍有较大增长。
(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按照我厅年初印发的《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闽建金管[2010]2号,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扩面工作进一步推进。
1、拟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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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