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中预防地位的演进

合集下载

工伤预防培训讲稿

工伤预防培训讲稿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8001-2001)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旨在使一个组织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 进其绩效。它并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准则,也未作出设计管理体系的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OHS)
责和权限; b) 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定期并且在计划的时间间隔 内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 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应针对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 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健康安全方案进行修订。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实施和运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结构和职责
对组织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 险有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 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予 以沟通,以便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工伤保险的中国路径
人类为抵御职业伤险从初期主要用于赔 偿的作用方式,逐渐走向以控制事故源头、预防为 先的积极的工伤保险。
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是当前工伤保险 的三大任务。工伤预防已成为现代工伤保险的基本 特征。预防优先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补偿的顺 序链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中实 施积极的工伤预防,已成为国际工伤保险事业发展 的主流。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表明其对职 业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对于其工作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职业健康安全 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训 和(或)经历方面,组织应对其能力作出适当 的规定。
组织应具有程序,确保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就 相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进行相互沟通。
工伤保险(预防)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 建立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的机制 用工伤保险基金优势,推动开展职业危害防护

浅谈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浅谈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

劳动关系文/余建宏浅谈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主要保险种类之一,但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着参保面不够大不够全、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协调、信息数据共享急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而事故预防则是国家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在各行各业采取的预防危险的措施。

如何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完美结合,是目前许多人都在探索的一条新道路。

中国在这条道路上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还有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参与度不高,这也是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就此,本文仔细分析了工伤保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并对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的概念、目的、利处和让它们进行有机结合的措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其主要通过社会统筹的模式来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集中处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因为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诱发职业病,并因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是永久性地丧失劳动生产能力时,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和事故后的康复锻炼,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我国的许多行业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职工在工作时经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尤其是一些高危的职业,发生事故的几率很大。

在发生事故之后,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大部分企业或单位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也扩大了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套完备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应一个统一的善后处理模式,可以极大地减少事故处理的难度,使风险有效降低,并有利于受伤职工的康复及对其家属的安抚。

当前,工伤保险已经成为全世界覆盖范围最广泛、最普及的险种之一。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概念在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每年有大量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患病甚至死亡。

2024年度-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2024年度-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12
认定时限与结果通知
认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结果通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6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27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与结算方式
15
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 围
包括工伤治疗期间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 费、手术费等直接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支 付,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16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支付标准
伤残津贴支付标准
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保障其 基本生活。
作用
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企业和劳 动者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
4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
对象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 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
基本原则与制度
基本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因工与非 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定期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 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使员工充分 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

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唐娟2012-8-13 15:25:08 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2012年第07期摘要:文章在阐述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存在的现状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指出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相关理论缺乏。

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确实存在并影响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降低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工伤保险;道德风险;国外借鉴;对策一、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存在的现状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发展60年中,取得最大的成就就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制化、体系化。

但我们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即为其一。

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这三大工伤保险功能方面:(一)工伤预防方面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我国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定位和很大的提高。

[1]我国在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方面是实行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高危行业的收费率比较大,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收取的费率也会根据上年的工伤事故频率、安全措施的改善等方面来实行不同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促使雇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了他们的道德风险。

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企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

尤其是那些像采矿业中的小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种“赌博”的心态,不会花很大的成本去采取有效的工伤预防措施,企业“破产”的损失可能会比工伤预防的成本更小。

(二)工伤赔付方面2004年和2010年的政策对工伤一至四级的职工是否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政策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保留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企业在劳动期间内必须对工伤职工负责,避免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时,企业会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理由逃避责任,有效地遏制雇主的道德风险行为。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描述了工伤与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分类,结合实际情况说明了工伤发生以后,如何从工伤经济补偿、工伤康复等方面填补工伤损害,给予工伤受害者充分救济,从而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新《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工伤事故越来越多,给企业发展、工伤职工及其家属,都带来严重影响。

在工伤发生后,如何有效填补工伤损害,给予工伤受害者充分救济,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而后澳大利亚、挪威、日本、美国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

1951年,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企业内实施对职工因工负伤的治疗及补偿办法;1996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把工伤保险作为独立的制度进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和任务是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相结合,掀开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新篇章。

一、工伤的概念及分类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伤亡。

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形式,可以对工伤事故进行相应的分类。

从工伤事故的原因责任出发,即以工伤事故的内、外因区别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无因性工伤事故。

1、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未能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与扩大。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及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较为普遍。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 三 位 一体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含 义
工 伤 保 险 是 针 对 工 业 化 社 会 客 观 存 在 的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复 身 体 功 能 和职 业 劳 动 能 力 . 帮 助 工 伤 职 工重 整 伤 后 生 活 或 重 返
害 所 强 制 采 取 的保 障劳 动 者 基 本 权 益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所 工 作 岗位 , 重新 回 归社 会 的 功 能 。 三 者 功 能 不 可 相 互 替代 , 只有
谓 的“ 三位一体 ” 工伤保 险制度是指 工伤保险 制度 的补 偿功能 、 三大职能并举 。 才能全面保护 、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 三 位 一体 ” 具体来讲 . 工 伤补 偿 是 保 障 工 2 我国“ 三位 一 体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现 状分 析
工 回归 社 会 和 重 返 工 作 岗位 职 能 分 工 。 如果 说 补 偿 是 保 护 工 伤 职工 基 本 权 益 、 实 现生 存 权 的
出项 目的 增加 。如 2 o 1 0年 1 2月 国 务 院 《 关 于 修改 ( 工 伤 保 险 条 体 标 准 同 时 . 将 原 有 用人 单 位 支 付 的 如 住 院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到 统 不 仅 提 高 了工 伤职 工 的待 遇 , 同时 使 待 遇 的 取得 更 有 保 障 。 而 工
的交 流 共 享 方 面 , 充分应用网络的优势 。 把 各 个 部 门纳 入 统 一 网
档要求 的质量标 准 、 档 案进行移交 和验收等 。 规 定详细 明确 , 给 络 管 理 体 系 , 实现信息 的快速交换 、 共享 , 这 既 可 以节 省 时 间 也 档 案 工 作 者 今 后 的归 档 工 作 提 供 了 便 捷 和 统 一 的标 准 . 因此 。 作 可 以获 得 大 量 精华 信息 。 为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牢 记 此 规 范 .一 切 工 作 活 动 以 规 范 的 要 求 3 结 语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

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

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202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汇编3篇

202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汇编3篇

202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汇编3篇【篇1】202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知识问答一、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

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三、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诊断机构会根据你的病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诊断。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未成年工和女工有哪些特殊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有哪些义务?健康保障的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制度、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减少危害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代经理人CONTEMPORAR Y MANAGER 2005・16153 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中预防地位的演进□ 谭浩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4)摘 要 笔者从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以及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等三方面阐述了工伤预防功能的衍生;从国外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以及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凸现出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领域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通过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预防,透视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的忽视与缺漏。

关键词 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 功能 地位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中图分类号:F84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49(2005)16-153-03 工伤预防与工伤经济补偿、工伤康复一起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工伤保险功能,在工伤保险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许多发达国家在工伤保险立法中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在发展中国家,工伤预防也逐步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之中;国际劳工组织也指出,工伤保险立法写入工伤预防的规定,是当代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预防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目标之一。

但是,纵观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工伤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工伤保险功能的不断拓展而衍生出来的,并且对促进各国改善企业安全卫生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工伤预防功能的衍生首先,从工伤保险的定义来看,工伤保险的本质并未包含工伤预防的内容与功能。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定义,其本质和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一致的,即对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工伤保险可以说因工伤而起,为工伤而立,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基于其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的基本特征,工作重点一般放在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救助,办理医疗和抚恤赔付上。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及时、有效补偿,主要功能和作用体现在补偿,同时也包含了部分工伤康复的内容与职能,而工伤预防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第二,从国外较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业化国家首次工伤保险立法的资料显示,在工伤保险最初的立法中,工伤预防也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范畴。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

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雇主在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会尽量减少安全投入,致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发生,使企业的经济生产活动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作业在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及其家属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为了减少或消除负外部性,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继建立。

1.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

2.西北欧国家。

德国做出对因工伤而伤亡的工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后,影响遍及整个欧洲。

西北欧各国纷纷效仿,先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颁布了相关法规。

(见表一)当代经理人CONTEMPORAR Y MANAGER 2005・16154 表一 西北欧国家工伤保险首次立法概况国家首次颁布时间国家首次颁布时间法国奥地利英国丹麦瑞典卢森堡1898年4月9日1887年12月28日1897年1898年1901年1902年4月5日意大利芬兰爱尔兰西班牙荷兰比利时1898年3月17日1895年12月5日1897年1900年1月30日1901年1903年12月 资料来源: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19973.澳大利亚于1908年颁布了《养老金和残疾恤金法》。

4.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

5.日本工伤保险于1911年首次立法。

6.美国制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法是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的《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

但是,最早涉及工伤预防的工伤保险立法是191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实施的工人工伤补偿立法,其主题为:“关于就业过程中伤亡职工的工资问题及伤亡事故预防”,开始利用部分工伤补偿基金从事工伤预防。

由此可见,上述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保障社会安定和受害职工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并未涉及工伤预防的内容。

第三,工伤预防功能的产生随着工业社会演进和科技进步,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导致越来越多的工人的人身伤亡,它对劳动者生存权利的威胁及其劳动者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所造成的直接威胁已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单是美国,自1900年前后起,每年在工伤事故中就有大约35万人和200万人受伤。

”人类认识到在职业劳动的环境中,遭受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对个人来讲是偶然的,但是,从社会总体来讲则存在着客观的必然性,只要职业劳动存在,客观上必然存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只不过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低的问题;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客观性、必然性决定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规律性和可预防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时,认识工业社会创造工伤事故的事实,不是消灭工业社会,而是如何尽最大努力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各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工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应仅限于被动的事后补偿,而应当积极地从源头即工伤预防着手,尽力阻断受害人受害的可能性,即采取有力措施来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才是工伤保险制度更具积极意义的目的所在。

于是“关于就业过程中伤亡职工的工资问题及伤亡事故预防”的工人工伤补偿法于1912年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通过并实施,这是最早涉及工伤预防的工伤保险立法。

从此,工伤保险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功能得到了扩展与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一起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

二、国外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它是通过政府立法加以强制执行的。

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通常都以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相应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

因此,涉及工伤预防的工伤保险法可以说是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地位奠定的标志。

如前所述,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912年制定工人工伤补偿法,利用部分工人补偿基金从事工伤预防,拉开了工伤预防立法的序幕。

国际劳工组织在1929年通过的工伤事故预防建议书中指出,事故预防与事先投资必须联系在一起;于1964年通过的第121号公约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制定工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条例。

”工伤保险制度在事故预防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是社会保障政策的目标,也是大。

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机联系方面起到的指导和带动作用,使大多数成员国认识到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在工伤保险立法中体现了工伤预防的内容。

法国于1946年颁布了《职业伤亡补偿法》,对工伤预防也作了相应规定。

1955年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事故保险基金的目的首先在于工伤预防,然后才是伤亡事故处理、职业康复和发放补偿金;澳大利亚于1985年9月1日生效的维多利亚国家伤亡事故补偿金立法,其立法目的就是减少事故及职业病隐患,建立与工伤补偿和善后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发展中国家,工伤预防也逐步纳入到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之中。

在玻利维亚,1956年社会保障立法规定,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CNSS )必须负责职业伤亡预防工作;哥伦比亚于1950年颁布法律规定,职业伤害保险机构负责工伤的预防与善后工作;巴西的社会保障法规定,保险机构的一部分收入必须用于安全措施的建立或事故预防工作;智利、委内瑞拉等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都有预防事故的规定;亚洲的缅甸、马来西亚也作了相应的立法,制定预防工伤的措施。

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工伤预防立法的相继制定,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视和工伤预防地位的不断提高。

三、国外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许多国家进行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实践,总体归纳为两大类型:一是工伤保险中强调工伤预防,使工伤预防成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另一种类型是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

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

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主要用于工伤事故预防措施:(1)劳动保护监察与咨询服务;(2)制定动保护方面的安全规程标准;(3)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测工作;(4)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科研活动。

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1960年起,德国事故率持续下降,事故数从每年251万个降到1995年的162万个。

而在此期间的就业人数增加了50%。

事故率降低约30%。

在过去的30当代经理人CONTEMPORAR Y MANAGER 2005・16155 年里事故数降低了60%,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费率从1。

51%降低为1。

36%,根据推算,如果事故率停留在1960年的水平,则现在资金筹集规模应扩大一倍,约合200亿元人民币。

由于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德国全行业工伤死亡人数年年下降,2001年已降低到了1975年总量的75%。

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了专门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

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以及对那些不遵守职业安全的雇主的罚款一同作为事故预防基金。

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

同时,政府的劳动部门也有一支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专职监察队伍。

在美国,社会保障机构在事故预防中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如俄亥俄州的保险计划委员会实施了许多工伤预防工作,这些工作由安全和健康基金会资助,该基金会拿出其财政收入的1%作为工作预防基金。

虽然美国政府并未规定私人保险人缴纳预防费用,但他们仍以每年保险额1.1%的资金资助工伤预防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立预防数据库,教育、指导与培训,财政支持及其他。

新西兰的事故补偿协会通过其安全部门,执行预防事故的措施,其主要职能:通过宣传教育,增加人们的安全知识并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出版和发布安全信息;调查研究事故原因;组织安全生产运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