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医疗损害责任解读》课件

赔偿方式
直接赔偿
医疗机构对患者因医疗行为造 成的损害进行直接赔偿,包括 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
费等。
保险赔偿
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 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协商解决
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通过协 商方式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 纠纷。
诉讼解决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患者 或家属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
赔偿范围
医疗费用
误工费
包括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检查费 、治疗费、手术费、药费等。
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导致收入减少的,可 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需要他人护理的,可 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护理费。
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 赔偿。
02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
0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未按照与患者的约定提 供医疗服务。
0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 料。
0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 告知和说明。
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紧急情况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生可能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救治患者,但这 些措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
不可抗力因素
天灾人祸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预测和不 可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提供医疗服务, 从而造成医疗损害。
医疗设备故障
医疗设备如CT、MRI等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医疗 机构无法准确诊断或治疗患者,从而造成医疗损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错 •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医疗行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 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治疗活动 中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江湖游医”、“巫婆神汉”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具有医疗护理资格的医师或者护士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违法形态上,既可以是作为的违 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患者开错药、错摘了人体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 物等;后者如注射青霉素前不做试敏等。
•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 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 长生命、帮助患者恢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进行无过错归责,否则实际上不利于 整个社会。但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技术行为,非专业人士对其操作、流 程及相关技术问题都不了解,若要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的举证责任,未免过苛。为此,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医疗 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失负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069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将把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成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者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一、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为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全体患者三者利益的关系,就要坚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过程中,医疗机构有过错就赔偿,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但是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责任,就因果关系的证明,因为医学资料和医学的专业知识都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让受害患者去证明因果关系是不是很难做到?是不是可以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这里提出来不做讨论。
注意: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以医务人员的水平为标准。
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表明的就是医疗伦理责任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这里是否有过错是比较容易确定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直接推定有过错。
注意: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权利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是否有责任,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有责任的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2年学习材料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 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 性,减少了整个社会-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医疗 品
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猎施”(医疗负责人)-解读:本条说明紧 情况下的抢救措施-1.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的、 要立即实施抢救的。-2.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特别注意-因病历篡改及无病历资料,-往往医疗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鉴定要求,造成对医疗机-构不利后果。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医疗-机构追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害的,-医疗机构应 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注意义务等概念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时40分,张鑫来到陈某病床前,经过检查 后,给了陈某一片止痛片。2时45分,陈某颈部 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3 时许,张鑫再次来到病床前,建议陈某做B超检 查。3时50分,做完B超的陈某被推回病房后,突 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3时57分, 许峰为陈某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 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 随后陈某被送入ICU。45天后,8月14日,陈某 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死亡后,其丈夫徐某到公 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被驳回。 2012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 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 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结论为,陈某病例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 完全责任。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 在违法诊疗行为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 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 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
随后徐某将材料递交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公 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立案。 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被控涉嫌医疗事 故罪的案件,与该案相关的诊疗及抢救过程一并公 之于众,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在医疗界引起极 大关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应用十分少见, 尽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案件在医疗界引起了极 大关注。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列出的具体情形在医疗 实际中都有可能发生。此案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都 给整个医疗界强化法律意识、确保医疗安全、规范 医疗行为敲响了一记警钟。
2.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 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 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 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 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 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十条.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 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 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 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二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 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 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 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 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 的手术。
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关敬波 2015年7月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判断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 违法诊疗行为 ★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医疗事故罪审理引发业界关注 (健康报2014年11月28日)
2011年6月22日,患者陈某入住北京大学人民 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 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 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许峰为陈某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 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 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3天后, 由于外科病床紧张,陈某被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 至此,陈某病情基本稳定。 6月29日1时许,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 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1时20分,肾内科值班 医生拨通了外科的电话,要求前来会诊。许峰称, 自己当时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实习医生张鑫 前去处置。
第十三条.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 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 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 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 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 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六条.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 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 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 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 师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8月28日,北京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北京大学人民 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 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 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 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 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术后患者 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罕见病例,患者 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旁腺 功能亢进”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与患者最终 死亡有一定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 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