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规范和界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
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医疗义务所造成的错误行为或错误判断。
患者的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发生。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患者自身原因和医疗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患者自身原因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医嘱要求配合治疗所造成的损害。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预见、可控的医疗风险,如手术风险等。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精神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患者承担。
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现实⽣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需要按照诊疗规范的内容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但如果因为过错致使对⽅⼈⾝遭受损害的,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侵权责任法⾃2021年1⽉1⽇起废⽌,如果产⽣医疗损害纠纷,需要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如不符合当时医疗技术⽔平⽽造成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如医务⼈员未对患者说明病情造成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如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损害通常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及医疗产品损害损害等,如果因为医疗机构过错致⼈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弥补给受害⼈造成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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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大学法学院东东教授•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详细]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医生要注意——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告知的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患者要注意——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详细]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
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
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要注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
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医生要注意——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详细]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一、推定:法律术语。
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医生要注意——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要注意——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详细]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医院要注意——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详细]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
5、不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
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
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
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特别提醒——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
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
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
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的。
[详细]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
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
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