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医疗侵权责任法》课件

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误诊误治、手术操作不当等。
医疗过错的程度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不同程度的医疗过错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学科学原理、诊疗规范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医疗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目录
医疗侵权责任法概述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发展
01
CHAPTER
医疗侵权责任法概述
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医疗侵权责任法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补偿责任的目的是对患者因诊疗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合理的弥补,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医疗补偿责任通常适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
02
01
04
03
医疗救助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应当主动提供紧急救治措施,以挽救患者生命的法律义务。
促进医学发展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侵权行为。
涉及患者生命健康权等重大权益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不适用医疗侵权责任法。
不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02
CHAPTER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中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及种类1.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以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
1.2 医疗损害的种类: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而间接损害则是指医疗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生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则对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如护士、药师等也可能对医疗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患者的自身因素等。
一般来说,医生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条件3.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2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3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患者确实遭受了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4.1 不可抗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
本文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损害的赔偿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必须具备医疗行为的特征,即具备识别、判断、选择、实施等专业性要求。
1.2 错误行为:医疗行为中发生的错误行为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错误行为包括医疗技术操作不当、诊断错误、药物使用错误等。
1.3 损害结果:医疗行为的错误导致的损害结果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必要条件。
损害结果可以是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二、医疗机构的责任:2.1 监管责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标准。
2.2 选择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拔和聘用,确保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以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2.3 安全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和设备,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务人员的责任:3.1 专业责任: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行为。
3.2 信息披露责任: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包括诊断、治疗方案、风险等,以便患者作出知情决策。
3.3 保密责任: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
四、医疗损害的赔偿:4.1 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是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
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1.2 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
1.3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2.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2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对自己在医疗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2.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同一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3.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提供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
3.3 法官举证责任: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时需要积极调查事实,确保公正裁决。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方式4.1 赔偿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4.2 道歉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道歉,并赔偿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4.3 救助机制:建立医疗损害责任的救助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预防措施5.1 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2 强化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事故。
5.3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护医患和谐。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领域的重要问题,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机构需要维护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
行,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减少潜在的
风险。
3
临床操作
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医疗操作按照正确的 程序进行,以减少犯错误的风险。
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 管理,以确保提供卓越的医疗服务和安 全保障。
医生的侵权责任
医疗知识
医生有责任不断更新自己的医 疗知识,以确保提供最新的和 最佳的医疗护理。
专业行为
医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 规范,并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 通和信任关系。
手术操作
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应遵循 正确的程序和安全准则,以确 保手术过程的顺利和患者的安 全。
患者的权利和责任
知情同意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并在明 确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治疗。
知识产权
患者拥有自己的健康档案和医疗信息的知识产 权,并有权选择是否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人。
3
诉讼
如果其他解决方式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赔偿范围 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
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费用、精神痛苦 赔偿、误工费等。
通常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也可 以考虑其他形式的赔偿,如道歉和补救措施。
医生和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1 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生或 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的损 害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损害范围
损害范围可包括身体上的 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医 疗费、误工费等。确切的 范围取决于每个具体的案 例。
3 法律义务
医生或医疗机构有义务提 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确保 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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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 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 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 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 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 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 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二元化的问题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
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 鉴定问题
第十二章 附录
本章内容
归责原则 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 患者隐私保护 制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所 进行的诊疗行为。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例如: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 诊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住 院 伙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食补助 计算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 计算,凭据支付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 算,凭据支付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 作为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 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 的解释。
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残疾赔 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 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无 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 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 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 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 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 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 后并发症。 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 并发症告知患者 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 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物权法》 一样同等重要。 是对侵权责任的集中规定,也是从法律层面对《民法通则》 的细化。 共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涉及产品 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 致人损害等。 填补了一些“权利空白”,与当前其他法律法规规范冲突 时,可按法律渊源及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
告知形式
一般性
病情、医疗措 施
特殊情况
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
一般措施即口 头告知
特殊形式即书 面告知
高度注
意义务 患方举证
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
告知签字顺位
近亲属:祖父母——孙,即直系三代 遵循:由内向外,与授权不冲突。 签字顺位:患者本人——近亲属(法 定代理人)——关系人。
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 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仍然是必备的条件, 并非只要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明示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力。 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另外需注意定 语部分。 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 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 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 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 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 医疗措施的情况。
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未注册、跨科目、跨专 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 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 本法律。多数情况下会 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 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 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无过错责任:只考虑损害结果,不考虑对错。
危险(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衡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 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1. 违法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 损害事实: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可补救性、损害=损失?
3. 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 4. 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赔偿问题: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 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 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 偿金。
《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
《条例》
死亡赔 偿金 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 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 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 6年。 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 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 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年。 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 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 能力的,扶养20年。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构成:四要件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共同过错,数加害人负连带责任 受害人混合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免除原告对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医疗事故 建筑物等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致害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办法》
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发布《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概况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医疗损害责任位 于第7章,共11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
这是一个危机四伏 、充满损害和冲突的 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