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档案管理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_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便于利用;(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保密安全,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开发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档案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上级机关、外部单位发来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三)本单位购置、接收、交换、捐赠的档案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便于归档;(三)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按照档案排列顺序进行排列;(三)按照档案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四)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十一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库房安全;(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存条件,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档案霉变、虫蛀;(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对已鉴定出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存档;(三)对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遵循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和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实时更新与调整。
3.公正公平:对所有档案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滞销,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高效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以确保及时提供准确的档案信息。
二、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制度、维护档案数据库、组织档案整理等。
2.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档案管理委员会:建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档案管理工作,共同制定管理规定。
三、档案管理的流程1.档案收集:核对要收集的档案资料清单,确保收集的档案资料准确齐全。
2.档案整理:按照档案所属类别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和清单。
3.档案归档:制定档案归档的标准和要求,按照标准进行归档,并建立档案检索系统。
4.档案借阅:按照借阅规定和程序进行档案借阅,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5.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档案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四、档案管理的技术支持1.档案数字化:将纸质档案数字化,使用电子存储和管理技术,提高档案检索和传输的效率。
2.档案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档案,包括防火、防水、防虫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档案的巡检和维护。
3.档案备份:制定档案备份策略,定期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4.档案安全: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限制档案的访问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和保密性。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档案监督机构: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构,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质量评估: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
通过制定上述档案管理工作细则,能够有效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活动档案管理科室,专门负责公司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活动档案的分类及保管第五条公司活动档案分为三类:机密活动档案、重要活动档案、一般活动档案。
机密活动档案:指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严格保密的活动档案。
重要活动档案:指对公司具有一定意义,需要重点保护的活动档案。
一般活动档案:指对公司没有重要性的常规活动档案。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不同级别的保管区域,对不同级别的活动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活动档案的重要性、保密级别等制定相应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
第三章活动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各类活动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确保活动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的登记、归档和检索制度,规范活动档案的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活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活动档案处理效率。
第四章活动档案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活动档案利用制度,促进活动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活动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活动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防范活动档案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五章活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活动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应注重活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公司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四)便于检索,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和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时效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化: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标准化: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整理。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三)对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科学保管: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利用;(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依法进行保密。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分类、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并对其进行管理、保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非常必要的。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遵循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2)依规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项规范和标准。
(3)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服务。
(4)保密管理:对涉密档案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5)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目标(1)构建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加强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各类档案服务。
(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4)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公众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信任。
二、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档案部门(1)负责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档案资料的分类、编目和整理工作。
(4)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5)负责档案服务工作,满足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需求。
2.各单位档案管理员(1)协助档案部门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3)依法向档案部门报送档案资料和档案利用情况,接受档案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整理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三、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1.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档案管理要以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2)档案管理要坚持保密原则,对涉密档案资料进行加密和严格控制。
(3)档案管理要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2024年档案管理考核细则

2024年档案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各部门档案管理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考核的目的是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绩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档案管理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五条档案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档案材料的整理和保管情况等。
第六条档案管理考核的结果作为人员晋升、聘任、奖惩以及培训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考核第七条档案管理考核应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组织和实施能力,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工作任务的分配与完成、工作流程的操作等。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档案工作的流程和操作方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高效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管理档案借阅、调阅和借出,确保档案材料的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考核第十三条档案管理考核应评估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包括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等。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归档、整理和保管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档案的排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安全保密,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泄密;(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档案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二)分类应当便于查找、利用和保管;(三)分类标准应当统一。
第五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系统编号方法,编号应当清晰、规范。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及时收集,防止档案的遗漏;(三)依法收集,尊重档案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分类和编号要求进行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修改、删减;(三)对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复制。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方法等;(三)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种类、密级、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二)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对重要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尊重档案的知识产权;(二)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二)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查阅规定;(三)利用档案应当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二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实现档案的资源共享。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一、引言档案是组织和个人活动的记录和存证,对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原则档案管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2. 法律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档案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档案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3. 统一原则档案管理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4. 隐私保护原则档案管理必须尊重个人隐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未经授权的档案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5. 开放原则档案管理应积极开放档案资源,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途径,促进档案资源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三、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建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整理各类档案。
(2)制定档案收集的标准和程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制定档案分类和编目规范,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
2. 档案的保存与保管(1)建立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2)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合理利用存储空间,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性。
3. 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工具和服务。
(2)明确档案使用的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档案滥用和非法获取。
4. 档案的数字化与电子管理(1)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2)建立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5. 档案管理的培训与监督(1)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
(2)建立档案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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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档案管理细则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三)著名外国友人、国内知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领域杰出人士、宗教界知名人士等)、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四)本市副市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五)本市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外事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六)本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处置活动;(七)本市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本级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方案或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保障措施,并将重大活动及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及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同部署、同推进。
第八条组织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关于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字、题词、简报、总结、通知、信函、请柬、贺信、名册、通讯录、会议纪要、宣传材料、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二)关于重大活动的照片、音频、视频、光盘、胶片等材料;(三)新闻媒体关于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四)关于重大活动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五)重大活动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重大活动档案保管期限界定、整理、编目、鉴定等工作,执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等标准。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组织承办单位为一个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组织承办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单位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归入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它承办单位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负责单位移交,本单位可保存重大活动档案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三)组织承办单位为临时机构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移交进馆前,临时机构档案人员不得撤回原单位。
(四)组织承办单位委托、指定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应责成有关新闻媒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数字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水平。
组织承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必须同步移交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组织、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其他组织、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四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重大活动档案接收范围的;(四)明知所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五)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二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四)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六)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七)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九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简报、宣传报道、总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重大活动由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重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牵头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将相应的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三)重大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临时机构撤销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归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未经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重大活动档案,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上述其他组织和个人因保管条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动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捐赠、寄存者对所捐赠、寄存档案拥有优先利用权。
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时,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及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