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谈谈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出台后对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三点思考

谈谈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出台后对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三点思考思考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的区别(以下简称新旧标准)旧标准包含了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七个考核指标,新标准则由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市政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保障八个考核指标构成。
新标准采用了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新的考核指标,既涵盖了旧标准的考核内容,而且又增加新的考核内容。
新标准的考核内容更多更细,涉及的相关部门更多,考核的范围更宽、更深入,考核指标更量化更科学精准。
新标准中尽量少用需要人工判读和统计的程序,特别是遥感测试部分,以前只有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个指标,现在则增加到12项。
新标准特别单列出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两项指标,充分体现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人为本、和谐”的理念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思考二: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我市创建工作的不足之处德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都非常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2007年我市成功创建成为四川省园林城市,到2009年省级园林城市复查时,我市建成区绿地率33.10%、绿化覆盖率38.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88平方米。
经过灾后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五十百千优美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使我市城市形象极大提升,具备了现代山水园林城市的风貌,但与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比较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思考三:根据新标准调整创园工作体系,使创园工作内容与新标准相契合,以此为依据制定今后我市创建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1、扩大绿地、增加绿量。
通过规划扩绿、见缝插绿、租地造绿等途径,保持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解读

≥8.00
≥9.00
≥8.00
≥9.00
≥8.00
≥9.00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新增 目的:同上)
≥8.00
≥9.00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3、建设管控
指 标 国家园林城市 ≥8.00 生态园林城市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新增)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新增目 的:引导各地不断规范公园规划 设计与建设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率(%)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新增目 的:全面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 设)
3、建设管控
指 标 国家园林城市 ≥80% 生态园林城市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符合自然岸线要求的水体岸线长度与水体岸线总长度之比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 批,实施效果良好; 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 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遗产保护与管理 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9.00
≥90%
≥95% 100% ≥80%
≥95%
≥60%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3、建设管控
指 标 国家园林城市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 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 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 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50% 生态园林城市 立体绿化推广(新增目 的:城市绿地率不可能 无限增长,要通过全面 推广立体绿化来增加绿 量。)
城市园林绿化管 理机构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否决项
规划局
住建局
6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标准、制度。
住建局林业局
7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①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并有效运行;
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护。
规划局文物局
32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到位,能够有效行使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
②规划区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进行保护管理;
③可供市民查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信息网络中心
住建局
8
城市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80%
宣传部 住建局
绿地
建设
9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住建局
10
建成区绿地率(%)
≥31%
否决项
住建局
11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
≥9.00㎡/人
建成区
住建局
12
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中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规划局 住建局
27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
①编制城市绿道建设规划,以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通过绿道合理连接城乡居民点、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节点,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历史遗存等;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花园城市标准指标体系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指标解释编辑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3、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指标解释:指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100%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4、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指标解释: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包括基本项和提升项两个部分。
基本项:1.建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2.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3.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5.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6.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提升项:7.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80%;建成区绿地率≥36%;人均建设用地≥31㎡。
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90%;人均建设用地:城小于市80㎡,人均建公设用地80~100㎡的城市≥7.50㎡/人,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8.00㎡/人。
绿地面积:城小于市80㎡,人均绿地面积≥9.50㎡/人,人均绿地面积80~100㎡的城市≥10.00㎡/人,人均绿地面积大于100㎡的城市≥11.00㎡/人。
过有效实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面积,使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特别是在绿地率最低的城市各城区,要加强绿化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在绿地建设方面,要提高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和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加强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和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同时要达到大于40hm²的植物园数量和林荫停车场推广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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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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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城[2005]43号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2005-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
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
对
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
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
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
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
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
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 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
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
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
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
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
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
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
5 8。
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
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
3、城市大环境绿化;
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布单位】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