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管理人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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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简述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简述
程 序 启 动 以 后 依 法 成 立 的 , 法 院 的 是 在
院 关 于 审 理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 3 条 , 于 更 换 第 2 对 管 理 人 的 申请 , 院 有 权 决 定 更 换 管 理 人 或 者驳 回 申请 。 可 见 , 法 我 目 的 破产 管 理 人选 任 方式 是 典 型 的法 院主 导型 。在 具 体 选 任 方 式 上 , 据 该 司 法 解 释 , 由各 地 高 院或 者 由高 院 授 权 中院 编 制 破 产 根 先

大 复 杂 的 破 产 案件 可 以 采取 公 开 竞 争 方 式 指 定 管 理 人 。
( ) 产 管 理人 任 职 资格 三 破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选 任 制 度
破 产 管 理 人 在 破 产 程 序 中处 于 中 心 地 位 , 产 程 序 能 否顺 利 破 进 行 与其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择 什 么 样 的 人 进 入 破 产 管 理 者 团 选
现 代 破 产 法 的 发 展 趋 势 。关 于 我 国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方 式 , 者 们 争 学
议 很 大 。我 国《 产 法 》 2 破 第 2条 规 定 , 理 人 由 法 院选 任 . 权 人 管 债
会 议 认 为 管 理 人 不 称 职 的 可 以 申请 法 院 予 以 更 换 。《 高 人 民法 最
管 理 人 名 册 。 般 破 产 案 件 应 当 由人 民 法 院 按 照管 理 人 名 册 所 列 一 名单 采取 轮候 、 签 、 号 等 随 机 方 式 公 开 指 定 , 融 机 构 或 者 重 抽 摇 金
指 挥 和 监督 之 下 全 面 接 管 破 产 企 业 并 负 责 破 产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价 、 理 和 分 配 等破 产 清 算 事 务 的专 门机 构 。它 是 破 产 程 估 处 序 中最 重要 的 ~ 个 组 织 , 体 管 理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各 项 事 务 , 产 具 破 程 序 进 行 中 的 其 他 机 关 或 组 织 仅 起 监 督 和 辅 助 作 用 , 产 程 序 破 能 否在 公 平 、 正 和 高 效 基 础 上 顺 利 进 行 和 终 结 , 破 产 管 理 人 公 与 的活 动 密 切 相 关 。 以下 内 容 就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的 相 关 重 要 法 律 问题 作 简 要 论 述 。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170322(总3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型12年13年14年15年A B A B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①所有的企业法人(含国有企业)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③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④合伙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如,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C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破产法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 (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 (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 (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 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 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 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一)立法模式: 1、决议有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 数决定;如德国“债权人会 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 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 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要求以人数 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的条件, 但主要是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多数同意 通过;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 我国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性质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 产程序中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 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 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 产参与权的机构。即决定了债权人会议实 现其破产参与权的方式(如议决、听取报 告、监督决议执行等),又决定了债权人 会议职权的内容(如集会权、决议权、选 举和撤换破产管理人权、申请终结和解整 顿权、监督权等)。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我国《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 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我国《破产法》第9条规定,未如期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符合 如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 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 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 债权人资格。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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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管理人制度实务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的特征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报酬12345目录管理人的基本理论01含义立法规定类型管理人的概念责任认识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下,于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相关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专业机构。

破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和解管理人构成类型一类型二类型三破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和解管理人A B C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存在区别,两者应当严格区分。

破产清算主要包含接管、清理、核查、保管、变价、分配等工作;管理人的关键点为:熟悉法律流程。

重整是一种拯救的法律制度;管理人的素质应当是全面的。

管理人着眼于危困企业的起死回生,熟悉投融资业务。

衡量标准为商业思维、市场思和解主要实现债务重组,从而达到减免债务的目的。

管理人的关键点为:谈判的水平与艺术。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中介结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个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征询中介机构的意见后《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1.3 立法规定1思考破产、重整、和解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能相互转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区别?各自的优劣势?“社会中介结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时,是否需要双重入册?当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律师如何有效介入?清算组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如何划分?行政责任责任第130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131条1.4 管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2思考法院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管理?3、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2、罚款代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人是否真正的独立?案例:管理人遗失债权申报资料原件,人民法院给予5万元罚款02管理人的特征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法定性管理人的特征2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法定性1234管理人必须具备法律、会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所有利益相关方保持中立。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主体。

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依法指定管理人。

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专业性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立性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独立性2管理人的特征2.1 管理人的专业性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基于破产案件的特点。

一般而言,破产企业出现了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问题,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其最关键之处:企业出了什么问题?企业生死线生(健康的生) ——和解、重整死(明白的死) 规范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债务人债务人的职工保持中立法院中介机构税收债权人是否存在绝对的中立?2.2 管理人的中立性03管理人的资格积极资格消极资格y 积极资格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从宏观层面予以概括规定,实务中操作性差。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消极资格3.1管理人的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12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3.2 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45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3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门槛准入资格?1、应否要求有相关实务经验;3、应否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人员?2、应否要求参加相关考试或者培训;法律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等04管理人的指定法律依据如何进入名册进入名册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指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4.1进入名册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进入个人名册的前提条件是所在机构已经被编入机构名册。

思考:编入个人名册的执业人员转到其他机构执业时,其名册资格是否取消?4.2管理人的指定——进入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1)选择辖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拟向异地法院申请的,首先必须在该地设立分支机构。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4.3 如何进入名册15423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章程;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业务和业绩材料;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准备资料4.3 如何进入名册案例:4思考如何组织业务和业绩材料的范围?1、自行清算业绩;2、司法强制清算业绩;3、国企改制、清算项目的专项顾问;4、管理人业绩;5、投融资项目;6、并购重组业绩。

指定方式4.4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个方面管理人的竞聘竞聘流程竞聘资料的准备如何提高成功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重点:既往业绩和工作方案方式:联合申报。

4.5 管理人的竞聘05管理人的报酬法律依据计算依据报酬范围提取方式管理人的报酬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5.1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的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12%10%8%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超过五亿元的部分0.5%管理人的报酬——法律依据5.1第二条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增 加限 制界定范围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区别管理人报酬与“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区别“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工作”与“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区别“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与“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费用”5.2 管理人的报酬——报酬范围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4报酬提取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5思考如何使管理人报酬更大化?实务:1、努力增加公司资产;(及时接管、追回、撤销个别清偿等)2、使公司资产增值;(出租、短期经营、修缮、维护等)3、合理管理担保财产;(与担保权人协商10%管理费用)4、变现资产溢价;(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5、合理界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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