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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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较研究⼀、⾹港毒品犯罪量刑的⼀般原则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港属英美法系, ⽬前尚没有统⼀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刑。

在⾹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等法院、地⽅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来剥夺法官的⾃由裁量权问题, ⾹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是“紧⾝⾐”, 使⼈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明⽩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更为⼴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案中, 被告⼈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并获刑3 年。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就死刑案件进行研讨发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难点。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关于死刑案件的标准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毒品数量: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死刑的最直接因素。

在确定毒品数量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统计错误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2. 毒品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毒品种类对案件的影响。

3.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都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是否导致重大伤亡、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依据。

其次,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证据:在死刑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死刑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严格审查判决:在死刑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依法、文明、人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滥用死刑。

2. 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在执行死刑前,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2009-06-26 01:02:50 来源: 新华网跟贴 10 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6月25日宣称,已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武装掩护毒品、教唆未成年人运毒、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等5种情形将被处以死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杨维汉)中国最高法院:达到死刑标准的毒案坚决依法核准死刑2008-06-26 20:24:02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禁毒日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26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多来,严厉惩罚严重毒品犯罪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应该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

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

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

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

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按照《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毒品犯罪是计算毒品的数量的,而不问纯度。

如果持有毒品一千克,那就是一千,其纯度不会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

对于毒品犯罪的数据有两点需注意: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毒品纯度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但是对判刑量刑仍然是有很大影响的,纯度越低或大量掺假造假的,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二、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

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毒品犯罪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学习强国》禁毒知识题库

1、2016年6月被中国国家禁毒委聘任为“中国禁毒宣传形象大使”是下列哪位明星?( )A、陈慧琳B、陈慧娴C、成龙D、齐秦正确答案A2、以下哪些是有效的戒毒方法?( )A、药物治疗B、物理治疗C、心理社会治疗D、以上皆是正确答案D3、(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新精神活性物质D、冰毒正确答案C4、吸毒人员的“三重属性”是( )。

A、违法者、病人、受害者B、犯罪人、病人、受害者C、违法者、坏人、受害者D、违法者、病人、破坏者正确答案A5、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A、甲基苯丙胺B、大麻C、鸦片D、可卡因正确答案A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A、泰国、缅甸、老挝B、越南、老挝、柬埔寨C、伊朗、阿富汗、伊拉克D、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正确答案A7、“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 )等国家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该地区主要出产的毒品原植物是古柯和大麻。

A、拉脱维亚、智利、阿根廷B、古巴、拉脱维亚、玻利维亚C、智利、阿根廷、巴西D、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正确答案D8、在中国下列哪一种物品是毒品?A、香烟B、茶叶C、大麻D、酒正确答案C9、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A、心理治疗是帮助成瘾者戒毒的有效方法之一B、冷火鸡疗法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毒的方法之一C、美沙酮替代治疗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D、杜冷丁是一种药品正确答案C10 、可卡因的原植物是( ),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A、北美仙人球 B、阿拉伯茶 C、烟草 D、古柯正确答案D11、2015年我国破获的互联网涉毒案件为( )起A、150B、1500C、15000D、150000正确答案C12 、( ),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之一,也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点,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应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罪特征。

一、量刑起点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犯罪;(三)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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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对于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在定罪的时候,对具体的毒品类型、数量是没有做出要求的。

但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则必须考虑毒品的数量和类型才行。

此时,最高的处罚为死刑,那通常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可以判死刑的数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达到以上量刑标准也不一定就会判处死刑,具体审判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有没有立功表现等等,毒品死刑案件最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很多在核准的情况时因数量减少而没有核准或改判死缓、无期徒刑。

二、毒品犯罪哪些情节会从重处罚
(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

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根据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一样处罚,而不从重处罚。

但刑法考虑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规定从重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规定了对上述情况从重处罚。

这不意味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即上述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重申,而不是说在刑法第29条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根据该规定从重处罚。

因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与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于后者,但如果认为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只具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就导致刑罚不均衡。

(二)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

这也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规定。

近年来,我国已经取消了不少犯罪的死刑处罚,但对一部分毒品犯罪来讲,此时的最高处罚还是死刑,这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觉醒。

究竟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呢?这方面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

通常在毒品犯罪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而要是此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也是允许判处死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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