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格式合同造霸王条款
合同霸王条款

合同霸王条款合同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对一方进行限制、损害的条款。
下面是一份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合同霸王条款,以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1. 违约金过高若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是,合同中设定过高的违约金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远远超过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2. 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应当是平等的。
如果合同中设定了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另一方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
这样的条款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无法预测另一方是否会解除合同,给合同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 合同变更的一方合同中如果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由一方进行,而另一方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约定,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4. 丧失赔偿权在一些情况下,一方的违约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这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然而,如果合同中含有一些条款,限制了一方追究赔偿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
5. 不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在某些合同中,一方会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独占,并限制另一方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开发。
这样的条款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对创新和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也可以归类为霸王条款。
合同霸王条款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对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和损害。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谨慎审查合同的内容,合同中不能包含霸王条款,如发现相关条款,可以进行重写或申请法院调解,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法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来防止和惩处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存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经典案例

霸王条款经典案例在商业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指对于相对弱势方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通常出现在合同的条款中,对于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霸王条款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不平等的违约赔偿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在产品交付之后,乙公司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该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却明显偏高,对于乙公司来说极不利。
例如,乙公司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是某甲公司违约需支付的两倍,显然这违反了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相对弱势方,应该及时察觉并妥善处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避免签署这样的不公平合同。
案例二:限制竞争条款在某份雇佣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了一项限制竞争的条款,其中规定该员工在离职后在同行业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禁止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工作。
然而,这份合同中的条款没有合理的范围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员工来说过于苛刻。
这种霸王条款限制了员工的就业选择,对其职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这种不合理的限制竞争条款,员工应该提出异议,并与公司商讨修改合同。
案例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某份租赁合同中,甲方作为房东,拥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乙方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这种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明显偏向甲方,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
当发生纠纷时,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乙方却没有类似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租户的乙方,应该提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尽可能避免签署存在霸王条款的合同,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修改合同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霸王条款的存在,我们不能被动接受,而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解决这些问题。
在签署合同前,我们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勇于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
如果发现签署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我们有权要求修改或重新协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仅对于弱势方造成不公平,也对商业合作和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合同法-霸王条款

合同法-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合同法中的潜在风险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可能出现霸王条款,给合同生效和履行带来隐患。
本文将探讨霸王条款的含义、特征以及对合同法所造成的潜在风险。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以其强势地位或其他手段,将利益倾斜于自身,对另一方施加不合理压力,使其无法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达成协议。
霸王条款可能出现在任何类型的合同中,无论是国际贸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消费合同。
霸王条款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霸王条款一般由较为强势的一方提出,以使另一方在协商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实际操作中使其无法有效反抗。
其次,霸王条款通常具有明显的利益倾斜特征,将大部分权力和利益掌握在一方手中,使另一方处于被动地位。
此外,霸王条款往往会采用含糊不清的措辞,以便将解释权掌握在有利一方手中,加剧了它们的不合理性。
霸王条款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霸王条款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地达成,而一方以霸王条款削弱另一方的自愿和平等,使合同形成过于偏向一方,因而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霸王条款可能损害交易的效益。
霸王条款通常打破了公平竞争原则,导致交易双方无法在合同的框架内持续和谐地开展合作,从而缺乏诚信和互利的基础。
最后,霸王条款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一旦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也有可能受到影响,双方可能为此陷入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应对霸王条款的风险,合同当事人应该共同努力遵守以下原则。
首先,坚守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该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谈判和协商,避免利益倾斜现象的发生。
此外,合同内容应该明确明晰,减少条款的歧义性,防止一方在解释中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较为弱势的一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应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霸王条款作为合同法中的潜在风险,在商业合作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约束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格式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购物网站“X”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某购物网站“X”在其用户协议中,设置了一条霸王条款:一旦用户购买商品后发生交易纠纷,可以由“X”自行决定解决方案,并有权扣除双方交易金额的20%作为调解费用。
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则。
霸王条款强制用户接受网站的自行决定,缺乏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
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即各方在缔约时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X”网站作为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无论用户是否同意该条款,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议价和修改,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
对于这种违法合同条款,用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首先,用户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删除该违法条款。
若购物网站拒绝变更条款,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合同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无效,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Y”公司的违法条款某购房中介公司“Y”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了一项违法条款:租户在租约期满后必须继续与“Y”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这一条款无疑侵犯了租户的法定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
而“Y”公司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无疑对租户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Y”公司作为租房中介,占据较强的市场地位,租户缺乏议价能力和选择权,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违反了平等原则。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义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
二、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
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2篇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2篇篇1甲方(商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进行商业交易过程中,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之原则,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避免霸王条款的产生。
二、定义与解释霸王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合同原则1. 公平原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
2. 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透明原则: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内容和风险。
四、合同条款规范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清晰,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措辞。
2.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3.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应公平合理。
4. 禁止在合同中设置单方面保护一方利益的条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 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五、霸王条款的识别与处理1. 双方应共同识别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如乙方认为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
2. 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霸王条款的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异议进行回应和处理。
3. 若经双方协商无法就霸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制定并实行霸王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有权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

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什么是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订立的,具有明显不公平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或者排除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霸王条款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在更加强势地位下所主导制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改变或者与之讨价还价。
这些霸王条款往往让较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使其在合同关系中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霸王条款的存在对于合同关系的平等性、公平性和诚信性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识别和规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得到有效监管和规范之后,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2000字】1.2 为什么会出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由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导致的:1. 权力不对等: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可能拥有较强的实力或地位优势,导致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获取更多权益,而另一方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被迫接受这些不公平的条款。
2. 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可能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另一方则相对较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而不受对方的制约。
3. 利益追求: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往往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设置的,但是这种为了谋求最大化利益而设置的霸王条款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
4. 法律规定不明确:有些情况下,法律对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规定并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这给一方设置霸王条款提供了机会,从而导致霸王条款的存在和滥用。
2. 正文2.1 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定义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定义是指在合同中占据着特殊地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性且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一方在较为强势地位下利用其优势地位而设置,导致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能表现为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责任扩大、违约成本增加等形式,导致合同关系的不平衡和不公平性。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8篇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8篇篇1甲方(商业格式合同制定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相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商业活动中采用格式合同,其中存在霸王条款,对乙方权益产生潜在影响,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本协议的签订,规范商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商业格式合同的定义与范围商业格式合同是指甲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签订合同时未与乙方协商的标准化合同。
霸王条款系指商业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对乙方权利产生限制的条款。
本合同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霸王条款的识别与处理1. 双方共同识别商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合理的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等。
2. 甲方应自觉避免在格式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若乙方认为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处理。
4. 对于已签订的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双方应协商修改或撤销。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制定商业格式合同,但应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出的关于霸王条款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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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格式合同造霸王条款
Commercial format contract creates overlord claus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商业格式合同造霸王条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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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保险、网上购物等商业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事实上,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业务时,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
遇到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经“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
”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
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
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按照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
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
每月1至3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1%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个月
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
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
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
”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如果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按照合同签字。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签字并入住,过了一个月,张先
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
中介表示: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在你提出申请后20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
只退500元。
另外,总公司是月底结账,上个月底结账期已过,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结账,因此该退的500元要到下个月初才能退还。
另外,张先生必须把手里的合同交回来,否则不予结账……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
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
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
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
“由于在格式合同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身份等优势,使用人就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这一不平等现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
完善《消法》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如,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邮局的发报须知上有‘由于
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到合同
的制定方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赋予自己任意解释合同和解除
合同的权利。
在网络格式合同中,面临的问题更多,还包括合
同提供方系统的设置不完备等。
”河北马*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辉分析说。
“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
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孟-辉表示,“但是,这些法律法
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从法律完善上解决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章节,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加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法的惩处力度。
同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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