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完整)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同业竞争的涵义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尚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
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
《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在资本市场中,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问题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重点关注的焦点之一。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从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
一、同业竞争问题的产生原因同业竞争问题的产生通常有多种原因。
首先,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多次重组、并购等资本运作,导致业务范围的重叠和交叉。
其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旗下拥有多个企业时,由于战略规划不清晰或资源配置不合理,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从事相似业务的情况。
此外,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可能促使企业在相近领域拓展业务,从而引发同业竞争问题。
二、同业竞争问题的影响同业竞争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它可能破坏公司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影响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利用。
在市场竞争方面,同业竞争容易引发价格战、客户争夺等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者而言,同业竞争的存在增加了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对公司的信任度和投资价值。
三、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态度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同业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审核拟上市公司上市资格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内容。
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核拟上市公司时,监管部门通常要求发行人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监管部门会要求公司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否则可能会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公开谴责等。
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常见方法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企业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业务整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整合,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实现统一经营和管理。
我国拟上市企业同业竞争解决方法及思路探讨

我 国颁 布 的 《 次公 开 发行 股票并 上 首 市管理 办 法》 要求 , 在上 市前 是不 能存 在 同业 竞 争 的 ,对减 少公 司 上市 后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起到 了很 好 的作用 。
二 、 业 竞 争 形 成 的 原 因 同 我 国 拟 上 市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形 成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 改 第 股
业 竞争 的 ,如何 解 决 同业竞 争 问题 就
成 为 拟 上 市 企 业 在 上 市 前 需 要 解 决 的 关 键 问题 。
一
的 的其 他 公 司 的无 限 责 任 股 东 或 董
事 ;2 股 东 违 反 前 项 规 定 进 行 为 自 己 () 的 交 易 时 , 可 依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的 决 议 , 其视 为 为公 司所 作 的交易 。 ” 将 德
( ) 权 转让 一 股
股权 转让 是 指公 司股 东依 法将 自
己 的股 份转 让 给他 人 .使 他人 成 为公 司股东 的 民事法 律 行为 。 同一 实 际控 制 人之 下存 在 与拟 上市企 业存 在 相竞 争 业务 的 其他企 业 ,此 为 同业 竞 争较
为 常 见 的 情 形 。相 应 的解 决 方 式 也 较
业 部 类 的 交 易 或 成 为 以 同种 营 业 为 目
的业务 、 资产 全部 注入 拟上 市公 司 , 从
而 产生 同业竞 争 。
三 、 解 决 拟 上 市 企 业 同 业 竞 争 的
常 用 方 法 分 析
《 次公 开发 行股 票并 上 市管 理办 法 》 首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最新版】目录1.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2.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3.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4.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正文一、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企业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从而募集资金并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
在我国,IPO 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因此,IPO 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而进行的竞争。
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企业间的价格战、技术战等,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估值降低,甚至影响 IPO 的顺利进行。
三、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1.案例一:企业 A 与企业 B 均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二者在市场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 A 进行 IPO 过程中,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企业 A 通过收购企业 B 的股权,使企业 B 成为其子公司,从而将二者的业务整合,消除了同业竞争问题。
2.案例二:企业 C 与企业 D 均从事医药研发,企业 C 在 IPO 过程中,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与企业 D 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不同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从而实现了业务的差异化,降低了竞争压力。
四、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1.企业间并购: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权,将双方业务整合,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2.战略合作:企业可以寻求与竞争对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降低竞争压力。
3.业务差异化: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开发新产品或服务,实现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差异化,降低同业竞争的影响。
4.寻求第三方支持:企业可以寻求与第三方合作,例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以降低同业竞争对企业的影响。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IPO过程中的同业竞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监管部门。
同业竞争不仅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还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为此,本文选取了两个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1)公司基本情况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IPO前,A公司和B公司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领域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此外,三家公司在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3)处理措施及效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在IPO前采取了以下措施:a.资产剥离:将A公司和B公司的部分业务剥离,减少与母公司的竞争领域。
b.业务调整:对剩余业务进行整合,明确三家公司的业务边界,实现差异化发展。
c.引入战略投资者:在IPO过程中,引入具有行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经过处理,公司成功避免了同业竞争问题,提高了市场价值。
2.案例二:某医药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1)公司基本情况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IPO前,C公司和D公司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等方面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此外,三家公司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3)处理措施及效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在IPO前采取了以下措施:a.资产剥离:将C公司和D公司的部分资产剥离,减少与母公司的竞争领域。
b.股权架构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c.业务合作协议:与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分工和利益分配,实现协同发展。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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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同业竞争的涵义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
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
《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三)同业竞争的竞争方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同业竞争考察的主要是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时会涉及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但过往案例中,同业竞争的竞争方不限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同业竞争的竞争方核查围。
基于本次梳理的主要目的,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构成竞争方的情形做简要分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构成竞争方的情形据公开资料,2010年11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了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的《审核研究会纪要》,该纪要明确了下述容:(1)原则上,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2)对于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3)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4)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5)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拟上市公司密切相关联的业务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符合整理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拟上市公司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二、审核案例情况(一)正丹股份(2017.3.13上会,通过)1、上市公司主营发行人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从事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主要围绕碳九芳烃产业链,有效综合利用上游炼油厂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低毒性、低致癌性、高安全性、高性能、高附加值的新材料。
2、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根据申请文件,大湖化学科技(以下简称大湖化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晓国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及经营场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及潜在竞争,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2)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等关系。
就上述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招股书中未提及,发审会被追问)3、解决办法根据发行人律师回复,大湖化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大湖化学的经营围为:普工原料及产品销售(不得仓储),镜片(隐形眼镜除外)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生产及销售机械清洗剂、乳化液,主要产品为机械清洗剂、乳化液。
根据大湖化学2014-2016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2014年、2015年、2016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8.74万元、235.50万元及429.44万元。
基于前述,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精细化学品和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与大湖化学的主营业务不同,大湖化学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审阅正国签署的关联关系核查表及正国、杏秀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二)和科达(2016.6.24上会,通过)1、上市公司主营公司主要业务是精密清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满足客户在工业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各类精密清洗需求。
2、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覃有倘亲妹覃秀姣及其配偶胡文茂共同控制的公司-“超晋达”从事的业务与“和科达”存在部分重叠。
“超晋达”是胡文茂、覃秀姣夫妻持股100%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主要生产单槽式超声波清洗设备、通过式超声波清洗机、钢网清洗机、溶液过滤机、烤箱、冷水机、废气处理设备等。
3、解决办法和科达招股书中解释较长,经过精简,解决方法总结为以下六点,具体容见附录:①从经营数据上比较,如体量差距过于巨大,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就相对不大了;②披露近亲属企业的历史沿革、出资来源等,论证是否存在代持行为,且双方股东均应出具不存在代持的承诺函;③从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资产及营收规模等方面加以比较两者的差异性;④从经营独立性角度论证近亲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核算均完全独立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与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易,不存在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的情况;⑤披露双方的供应商与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况,如存在,如实披露重合的原因,各自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对重合供应商、客户、双方的股东访谈(并由该等人士出具承诺,如可行)确认不存在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者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况;⑥披露双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交易价格应公允,且应逐步减少甚至不再交易。
(三)其他案例由于监管层对同业竞争问题监管较严格,近年来涉及同业竞争问题案例较少,就算有所涉及多数都是以目标市场定位、主要产品服务、供应商等方面的不同来避开同业竞争。
以下几个实际涉及同业竞争问题案例,由于距今时间较长,可供参考的原始资料较少,故主要以简要总结的方式进行梳理。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
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及欧洲为主。
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
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