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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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教科研工作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保证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建立教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及服务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项目按其任务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学院专项研究项目和各级学会(协会)项目五类。

1.纵向项目:指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按计划下达的教科研项目,可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局,以国家名义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厅、教育厅等省级厅、委、局以省上名义下达,或国家部、委、局直接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市科委、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以市上名义下达,或省上厅、委、局直接下达,或国家部、委、局所属的司级部门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地市、厅级的项目。

2.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与之合作研究的教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3.院级项目:指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院内自选科研项目。

自选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专项项目和人文社科专项项目两类。自然科学专项项目:指对自然界物质的各种类型、状态、规律属性及运动形式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项目。人文社科专项项目:指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调查与决策研究的项目。

4.学院专项研究项目:指为了增强学院发展实力、增强专业发展能力、推动产学研合作、以上级下拨专款或有具体建设要求的项目为载体、经过学院统筹考虑确定的研究项目。

专项研究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组;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施、验收等具体研究工作;项目在科研处备案,按院级项目立项、管理并给予积分;项目经费由学院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不提取劳务费。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报告。

5.各级学会(协会)项目:指由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一级学会(协会)(含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基金,用于资助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已立项的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或资助各级学会(协会)项目。有关科研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按《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立项

第五条教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目的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路线切实可行。

2.熟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3.研究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

4.项目研究应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试验条件。

5.项目组人员应为学院在职正式职工,成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充足;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参与同类同级其他项目,项目组成员参与同类同级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员必须在申

请书中签名。同一项目的成员之间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6.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合理。

第六条纵向项目的申报

1.纵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2.项目组成员由项目主持人确定,实行主持人申报制。

3.项目主持人应负责填写《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

4.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5.科研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6.纵向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立项文件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项目责任书》,列入学院教科研项目计划。

第七条横向项目的备案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由项目主持人与委托单位洽谈,签订合同,在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2.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完整,意思表达准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合同草本经科研处审核后由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4.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主持人应与委

托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科研处备案。

5.对于项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项目主持人应积极与委托方根据合同书相关条款协商解决。凡项目主持人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外),并给学院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1.科研处引导教师结合学院发展现状和专业特色开展研究。

2.每年立项2次。项目主持人为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

3.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4.科研处负责对院内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责任书》,列入学院科研项目计划。

第九条各级学会(协会)项目的申报

各级学会(协会)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通知(文件)精神下发申报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学会(协会)立项文件下达后,列入学院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条所有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按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的开题、中期总结、结题验收、经费使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对已承担立项的项目主持人,不能再次申报同一类别的研究项目。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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