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居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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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非居民企业计税营改增,非居民企业,计税基数【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发文日期】2012-09-28【实施时间】2012-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100/(1+6%)×6%=94.34×6%=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57=84.34元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84.34+5.66+9.43+0.57=100元 (与情况一可验证)。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页脚内容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借:成本费用84.34借:营业外支出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政府收取政府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

该代收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

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营改增后,部分试点地区纳税人提出,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理论上非居民企业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合同的不同约定,实际税收负担人可能为境内企业。

因此,下文我们根据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来分析非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的计算。

情形1: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分析:合同增值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则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为含税价。

根据9号公告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首先将增值税扣除。

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 100÷(1+6%)=94.34(万元)增值税应扣缴税额=94.34 ×6% = 5.66(万元)企业所得税应扣缴税额= 94.34×10%= 9.43(万元)境内企业实际支付金额 = 100(万元)情形2: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均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即非居民企业实收100万元,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分析: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承担,则非居民企业实际收到的100万元实际为税后利润,则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收入额为包含境内接受方企业为其代付的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会计经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会计经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依据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不含税所得)100万元。

(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假设企业A的含税收入为X,则: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X/(1+6%)x6%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X/(1+6%)x6%x10%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X/(1+6%)-X/(1+6%)x6%x10%]x10%而企业A的税后净所得为100万元,那么:X/(1+6%)-X/(1+6%)x6%x10%-[X/(1+6%)-X/(1+6%)x6%x10%]x10%=100万元由此算出,X=118.4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A取得的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1+6%)=111.7830万元。

最终,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7830x6%=6.7069万元,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7069x10%=0.6707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830-0.6707)x10%=11.1112万元案例二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服务价款为100万元,企业B不承担企业A在国内缴纳的任何税款。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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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居民常见劳务适用税率参考表
注:以上劳务具体释义参见财税[2011]111号文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或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外管局实际最后支付数确定后应扣缴计算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八、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实行按次申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表1,报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2、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境内服务接收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3、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请款单。

十、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注:扣缴义务人可抵扣增值税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

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
非居民个人按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

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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