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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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0902404038 虞春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统收统支”(1950)。

“条条”管理体制初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1954)。

中央支配的财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不得层层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1958);“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层级。

中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地方则是中央在不同区域内的代表,负责管理和推动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因此探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垂直层级体系,即各级政府之间构成了上下级关系。

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政府组成的三级结构。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掌握着对地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权力。

而地方政府职责则是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负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事务等相关工作。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如何进行分配和控制。

在分配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

而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

在控制方面,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调整。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向中央政府汇报和请示相关权益事项,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伸。

中央政府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

同时,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会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方向。

因此,中央与地方拥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双向的,中央有利益的实现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推进。

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中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密不可分,因此地方政府也要考虑其在中央政策中的地位和代表地方利益的角色。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认识到中央政府在发展中国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和合作,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如何协同合作。

在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是中央与地方协调关系的关键。

在实践中,中央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需要经常倾听地方的意见和反馈,改进自身制定的政策并完善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一、政治领导
中央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地方的政治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通过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为地方提供政治方向和指导。

同时,中央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二、经济管理
中央和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

中央负责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经济管理和运作。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经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的需求。

四、信息共享
中央和地方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中央需要了解地方的发展情况、需求和问题,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了解中央的政策导向和要求,以便更好地执行政策和满足居民需求。

通过信息共享,中央和地方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促进国家发展。

五、责任分担
中央和地方在关系中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作为国家的代表,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负总责。

而地方政府则需要负责本地的公共事务管理,为本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实现国家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包括权力关系、财力关系、行政关系和决策关系等方面:
1. 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中央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根据中央的要求执行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法律、政策和行政命令等途径来协调和规范双方的权力行使。

2. 财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国库收入和发行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然后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分配。

这种财力关系旨在保证中央政府能够调动全国的经济资源,同时也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3. 行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拥有权力来进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行使职责,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行政协助。

地方政府则负责按照中央的要求具体执行各项政策和法规。

4. 决策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些重大事项,如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框架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决策。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领导、调配和管理各地方政府,使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种关系旨在实现国家的统一、发展和稳定。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

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

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

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相关,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的角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宪法法律的角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划应当遵循统一、统筹、分权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彼此之间存在合作、协调和监督关系。

在立法方面,中央负责国家的全面立法工作,地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行政方面,中央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地方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

中央政府设立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政府。

在司法方面,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

中央通过党的领导,对地方行使督导、指导和决策权力,确保国家的统一和整体利益。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任免权、监督权等也是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政治层面上负责地方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中央政策,解决地方问题,为中央政府提供反馈和地方情况的信息。

三、经济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经济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对地方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调剂,向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援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政策制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引导本地区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地方政府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促进本地区的投资和就业。

四、文化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文化方面也有体现。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政策,对地方文化进行引导和支持。

中央政府还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一定 程度上来说,评判政府的职能的标准将不完全依 仗效益和效率,而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程 度。“从社会发展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政府是 被决定的因素。但是当社会的发展需要通过政治 力量来塑造时,政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就是决 定性的因素。但是,当社会发展形成自己的逻辑 力量时,政治在社会发展中就是被决定的因素, 不得不依据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来改变和发展自 身。”
利弊分析
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 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 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 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 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营造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良好环境
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并强 化公关意识; b. 理顺公众关系,多办实事,取信于民; c. 注重公共关系的传播,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大力 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
表现形式
a. 限定对象 b. 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
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 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 企业和产品
c. 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d. 行业垄断: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
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 府微观理性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 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为了尽可能减少宏观环境 恶化对本地区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 保护主义的措施。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 在制度上确立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改变导致 地方主义恶果的博奕结构中的奖惩机制,在制度 上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自觉不走向地方主义的泥淖, 而是走向合作的策略,为共同解决全局性事务而 努力。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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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和行政互动关系。

以下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1.权力分配和层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权力的分配和层级关系。

中央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行政区域,负责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

2.协调和合作: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建立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政策问题和社会需求,并确保政府的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3.权限与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中央政府具有制定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的主责,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还涉及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资源分配上有权力进行调控和决策,以确保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

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管理和运用本地的财政和资源。

5.法治和行政效能: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并追求行政效能。

法律和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政府的权责利平衡。

同时,政府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政权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落实。

一个良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够促进政府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以及满足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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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引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

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

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

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

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

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

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

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

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

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

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府微观理性的行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

为了尽可能减少宏观环境恶化对本地区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

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在制度上确立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改变导致地方主义恶果的博奕结构中的奖惩机制,在制度上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自觉不走向地方主义的泥淖,而是走向合作的策略,为共同解决全局性事务而努力。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出现了地方主义倾向。

一般认为,当前中国地方主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采取“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策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形。

二是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盲目发展,重复建设,恣意扩大预算外的基建规模,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三是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实施地区经济封锁,人为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地方主义在宏观经济方面有着极其恶劣的影响,它使得全国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合理化举步维艰,正在发育过程中的市场受到了严重阻碍,也使得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难以为继。

因此,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使产业结构合理化,提高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效力,就必须克服地方主义,优化地方政府的行为。

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怎样克服。

当前中国地方主义产生的根源在于改革开放环境下的地方政府在微观上主观地想通过地方主义来取得更多的地方发展,而客观的结果却是在宏观上导致了宏观经济环境恶化的苦果。

要克服地方主义,唯一现实的选择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地方性事务实行地方分权的同时,在全局性事务上实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集中管理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公共事务,从而改善地区发展的宏观环境,促进国家整体发展。

,在一个地方政府具有相当自主发展权的政府体制里,相对于地方政府追逐地区发展而导致宏观发展环境恶化而言,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制度是改善宏观发展环境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保证,任何可用于强化中央政府制度的东西,都可能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手段。

当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并非是回到旧体制,回到非制度化的以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为特征的计划体制中,而是在地方事务地方化的基础上强化中央政府在全局性公共事务方面的制度化权威,除此之外,则继续下放权力,以激发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经济的积极性。

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中国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一、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问题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基本上是在1949年以后根据多次修改的宪法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从最初的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的「一元一级」,到立法权扩展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的「一元两级多体」,再到近年来因经济特区、行政特区以及地方政府「先行立法」等的出现而产生的「一元多级多体」立法体制。

可见,这几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总的结构虽然仍维持单一或「一元」体制,但它的内在安排与构造却已发生很大变化。

这种「旧瓶装新酒」的作法经济简便,还可避免因「推倒重建」产生的震撼、断裂和不确定感。

但新旧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因矛盾而产生的许多问题亦非常严重,不容忽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产生在于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力的界定不清楚,一些立法权的产生和存在找不到确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因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

几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关系一直在「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的恶性循环中发展,而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曾经实行过中央、地区和省三级行政体制,分权程度很高。

从上到下,每级政府都享有立法权力,都可以制订法规,而不仅仅是地方条例。

这样的体制比较适合当时新老解放区差别大的情况。

从1953年起,中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因而撤销了地区政府,立法权也开始由地方向中央集中。

按照1954年的宪法,只有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

然后,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这二十年间,中国的立法活动随着激烈的政治动荡而处于几乎完全停顿的状态,一直到1978年后才开始恢复。

1982年的宪法将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扩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等地方政府。

加上「授权立法」和「先行立法」,最近20年的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越来越趋于多元,地方立法权较过去扩大了很多。

自1978年以来,地方政府的立法已超过了六千多件。

许多沿海城市、经济特区(如深圳)的立法速度和质量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中央立法机关。

对于地方立法权扩大这一事实,政府官员以及理论界都有着一种复杂的态度。

有的乐观其成,认为中国地方大、发展不平衡,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不能满足不同地方发展的需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需要统一的法制加强宏观调控,因而需要立法权的统一和相对集中;也有人认为,发达的地方立法为中央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另一些人则担心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到底要怎样划分才算恰当?这首先关系到国家体制问题,亦即中国实行的到底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

如果是单一制,那么香港与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明显超出了联邦制国家中的州的地位;如果是联邦制,那么除了香港和澳门以外,中国内地其它省又不具有联邦制国家中的州的地位。

然而,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现实政治结构来分析,即使有港澳这样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权,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正如在美国,虽然有人认为联邦主义(federalism)是美国的精神病(neurosis),应该被去除;美国比中国、印度等国家更加统一,中央政府只需通过放权(decentralization)即可达到比联邦制度更有效的目的。

但这种认识并不影响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的主体特点。

联邦制与单一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联邦制内,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过去是州),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确立和保障,不得互相侵犯;否则,必须在绝大多数州的同意下修宪。

而在单一制内,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特区、自治地区的权力也由中央授予;原则上,中央政府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而不一定受到宪法的束缚。

可见,中国目前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划分的方式,是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不同的。

中国现在主要还是在一个单一的体制内,按照中央的意愿,进行上下之间权力的分配,而不是在两个不同体制之间(如联邦与州)进行权力划分。

地方可以得到多少权力,端视中央愿意放出多少权力。

然而实践上却出现了某些类似联邦制国家中央地方权力划分的现象,如地方「先行立法」,由中央追认已经获得的权力;或者中央有条件地认可某地区早已存在并且已有一定规模的权力,如香港的各项自治权力。

总的来讲,在单一制下,地方权力不如在联邦制下有保障,却比较有伸缩的余地。

在某些情况下,单一制内自治地区的自治权,甚至还可能超过联邦制下州的权力。

这种在单一制下的权力划分的随意性,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因为中央可以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发展需要,在任何时候改变或调整现有的权力格局;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某些权力的「灰色地带」(即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带)寻找扩权的机会,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动和互为消长的过程当中。

不过,在任何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始终是一个颇能引起争议的难题。

美国宪法虽然有一大半篇幅是关于立法权的界定,但在实践中,联邦与州的关系在两百多年间仍然经历许多重大变化,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弱小到强大,以致许多人开始怀疑美国还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了。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国家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在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主要表现为联邦与成员国之间,成员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联邦、成员国、地方之间的财权和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一)财政的集权分权与中央地方关系有着不解之缘。

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标度,财权、财力的归属与分配,涉及中央与地方各自利益及两者的对比度。

因此财政的集权分权是中央地方关系确立、调整的重要内容。

从美国独立战争的始因到联邦宪法的出台以及修改,从苏联的高度集权到南斯拉夫的极度分权,无不与财政集权分权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央与地方关系是融洽还是紧张,其走向如何均受财政的影响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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