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相关规划,拟将老街片区打造成集商业、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住核心区。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和该区域房屋市场调查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征收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统筹项目建设,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征收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决策X、程序正当原则;坚持征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一)征收范围:东起天井梁-高家湾-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防洪渠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
共涉及城北社区、关二社区、关一社区部分村居民房屋约1000户3100人,房屋面积约10万平方米,项目规划用地约160亩。
项目分为三期实施,一期征迁范围为东起天井梁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董家巷,南至百司巷。
二期征迁范围为东起高家湾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百司巷,南至粮食巷。
三期征迁范围为东起卢家槽西坡山根,西至河堤X,北起粮食巷,南至防洪渠。
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起征时间:起征时间、征收期限和奖金计算基准日以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一)X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虹口区234、247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于2022年2月25日公布,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8日征求意见期间,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召开了多场居民座谈会,并于2022年6月7日召开了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及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意见。
现将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整理归纳如下:一是关于房源:认为房源少,要求增加就近房源和配套齐全的大基地房源。
二是关于补偿、补贴及奖励:要求增加补偿款和各项奖励补贴,增设特殊困难群体补贴。
三其他:要求提高评估价格;公开征收补偿标准;疫情期间适当延长搬迁时间等。
二、方案修改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综合各方意见,结合本地块实际,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增加三处房源,即在原有本区彩虹湾、嘉定黄渡基地、松江南站基地等房源的基础上,增加宝山区罗店基地、浦东惠南民乐基地、奉贤区南桥基地。
(二)调整按期签约奖条款。
具体内容见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东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政发〔2016〕65号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6年10月8日9时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进行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截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为77.33%,达到了《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具体门牌为:东市场东街2号(部分)、7号、12号(部分)、13号、14号(部分)、24号(部分)、26号(部分)、29号(部分)、47号(部分)、48号(部分)、63号(部分)、67号(部分)、67号旁门(部分)、71号(部分);东市场中街3号(部分)、7号(部分)、8号(部分)、11号(部分)、16号、26号、28号、30号、34号(部分)、40号(部分);东市场中街一号楼43号、53号;东市场西街3号;东市场2巷1号(部分);东市场3巷23号、25号、35号;东市场4巷1号(部分)、4号;东市场6巷4号(部分)、6号(部分)、11号(部分);东市场7巷1号(部分)、2号(部分)、3号(部分);天坛路26号;新民里3楼东102号、东单元302号;天桥南大街78号西(部分);天桥6巷2号(部分);众书里10号(部分);天桥东市场3号;天桥4巷8号(部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渝南大道D段南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渝南大道D段南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号】巴南府发〔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渝南大道D段南段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渝南大道D段南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渝南大道D段南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7户(6个产权人),征求意见期间发出征求意见表6张,收回征求意见表6张,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计6户,占全体被征收户的100%。
经梳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条:
1.要求异地重建或提高货币补偿金额;
2.部分未经登记建筑要求按合法建筑补偿;
3.非住宅房屋按商业用房评估补偿。
二、方案征求意见说明及修改情况
关于第1条意见,根据客观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第2、3条意见,按照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结果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范文

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二次)范文经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于6月18日前报县政府建交科巨鹿县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四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居质量和品位,优化土地配置和空间布局,促进中心城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邢政字【2012】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巨鹿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使用集体土地,并以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
具体包括北街、南街、一里庄、湾子、东刘庄、司庄、柴尚庄、梁园、柳林、尼庄、东王庄、南贾庄、木匠庄、东马庄、东郭庄、小马庄、庙王庄、闫庄、草迷杨、东张庄、东韩庄、西韩庄、西王杨、西张庄、西徐庄、西街、辛寨、前塔口、后塔口、铁刘庄、瓜刘庄、白寨共32个村或居委会。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其中二层以下危陋建筑占地面积在60%以上区域。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成年代较长、经鉴定为危房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区域,原则上应为1980年以前建筑占60%以上的成片区域。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用于安置居民的新建住宅、商业或居委会、村委会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三条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四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临河镇六家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长临河镇六家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改善提升长临河镇六家畈传统集镇区域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规范集体土地上居民房屋征迁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现特制定《长临河镇六家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长临河镇范围内的六家畈传统集镇区域(主要位于湖滨社区、宝塔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户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并由长临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房屋征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对征迁补偿对象、征迁房屋面积、拟安置人口情况予以公示。
一榜在村民组和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榜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三榜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每榜为5天。
被征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公示举报电话:镇纪委67398558、党政办67396124。
第四条合法房屋的认定以被征迁人同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凭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若无上述证件,但属于世居常住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有证(照)建筑:(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二)县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后的票据和相关证明为准);(三)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下)的,经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相关部门审核,长临河镇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积认定:以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准。
北京市!#$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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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菜园街及枣林南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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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增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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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修缮 平房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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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来源:发布时间:2015-10-15 浏览次数:7137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项目基本情况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重点项目。
目前项目已经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的批复》(西发改〔2015〕152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关于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函》(规西函〔2015〕95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关于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的函》(京国土西函〔2015〕2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7号)。
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由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经核准,本项目的立项主体为北京广安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西城区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征收范围内的居民通过协商、投票、摇号公开选定评估机构。
在协商和投票未达成多数意见后,在北京市志诚公证处的见证下通过公开摇号,选定了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华北电管局西墙、白纸坊小学西墙、白纸坊胡同,西至菜园街,南至白纸坊西街,北至枣林前街。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五)《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七)《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三、被征收人(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本次征收范围内住宅类型分为成套楼、平房和简易楼。
其中成套楼为:菜园东里7号楼,8号楼,9号楼;菜园街1号楼,24号1号楼,24号2号楼,24号3号楼,24号4号楼;崇效胡同2号楼;枣林西里1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枣林前街32号白广路西里电管局宿舍楼(枣林后街15号院);白纸坊中里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18-21号楼,22-25号楼;白纸坊北里7号楼,甲4号楼,5号院1号楼,5号院2号楼,5号院3号楼, 13号院1号楼。
平房为:菜园东里4号,8号楼北1层(4-1号,4-2号,4-3号,4-4号),8号,9号,10号;菜园街14号,甲14号,34号南里8排平房;崇效胡同3号,5号,7号,11号,13号,15号,17号,18号,19号,21号,23号;枣林西里1号楼下北侧平房,6号楼下平房,7号,7号楼旁平房,7号楼西平房,9号,10号,11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甲28号,32号;枣林前街50号;枣林前街58号(枣林后街2号);枣林后街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枣林二巷4号;白纸坊胡同2号,4号,6号,8号,11号,11号后门,12号,甲12号,13号,15号,17号,25号,27号,28号,30号,31号,33号,38号, 临1号;白纸坊西街27号,29号,31号;白纸坊西街33、35、37、39、41、43号;白纸坊中里1号,甲1号,2号,甲2号,6号,32号,33号,34号,35号,37号,38号,39号;白纸坊北里1号,9号;白纸坊北里西口(菜园街24号);白纸坊南里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造纸胡同2号,甲2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8号;中禾巷1号,3号,4号,5号;中兴巷5号,7号,9号,11号。
简易楼为:菜园东里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菜园街2、4、6号楼;枣林西里2号楼,3号楼,4号楼,27号楼;白纸坊胡同1号、2号、中楼;白纸坊中里26-28号楼,29-31号楼;白纸坊北里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
五、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1.综合困难补助(1)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综合困难补助。
综合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50%(2)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简易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综合困难补助。
综合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50%2.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以下公式给予平房住宅困难补助。
平房住宅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40%(2)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的,按以下公式给予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
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30%3.住房困难家庭补助(1)对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简易楼,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评估基准价格××(20-建筑面积)×75%(2)对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评估基准价格×(45-建筑面积)×75%4.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定向安置房位于大兴旧宫。
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
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1。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安置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可以选择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办法具体如下:1.回迁房屋产权性质本次征收回迁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2.回迁房屋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并结合本项目规划条件及户型设计等因素,在解困的同时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原建筑面积增加1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成套建筑面积区间与相对应的回迁房屋选房面积区间予以安置,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具体对应区间待正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公布。
(2)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的,原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成套建筑面积区间与相对应的回迁房屋选房面积区间予以安置,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具体对应区间待正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公布。
(3)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区间与相对应的回迁房屋选房面积区间予以安置,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具体对应区间待正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公布。
3.回迁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差价结算(1)面积差价结算被征收人所选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只给予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所选回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7000元/每平方米(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为准)的价格购买。
(2)朝向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朝向为正向,如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屋朝向为侧向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朝向补差款。
朝向补差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朝向补差系数×评估基准价格。
朝向补差系数:原住宅朝向为正向,安置住宅朝向为侧向的,朝向补差系数为3%。
(卧室或客厅至少一个窗户朝南的楼房为正向房屋;卧室或客厅无朝南窗户的楼房为侧向房屋。
平房每间至少一个窗户朝南为正向房屋。
)(三)其他补偿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2.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
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或者购买的定向安置房为现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购买的定向安置房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36个月发放,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36个月,仍未实际交房的,按照实际交房日期发放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3.移机费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其他困难补助1.低保、残疾补助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给予4万元/户一次性低保补助;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含军人残疾证)的,给予4万元/人一次性残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