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南昌县关于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

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的房屋征收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县房屋征收办事机构即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信访、公安、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阜蒙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发〔20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及回迁安置地点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回迁”)。
回迁安置地点: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地段、政府采购回迁安置房源。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
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2)。
老旧楼房因生活需要形成的必要附属设施,结合实际予以合理补偿。
三、住宅、居民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用房)回迁1.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2.《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张家川县城西城片项目建设及县一中西侧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板】

XX县城西城片项目建设及县一中西侧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完善XX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西城片区规划内及县一中西侧用地进行征收拆迁,为了保证县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进行,切实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西城片区征地拆迁项目健康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拆迁范围本次西城片区项目建设及县一中西侧拆迁范围:1、西城片区项目建设用地。
2、县一中至赵川村原路西侧。
二、征收拆迁期限和计划1、拆迁期限本次征收拆迁自2019年04月20日开始,2019年06月30日结束。
2、拆迁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9年04月20日至5月01日,发布拆迁通告,深入开展拆迁动员、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5月5日至5月20日,勘丈登记、房地产评估公布估价结果。
第三阶段,2019年05月20日至2019年06月30日,全面开展房屋拆迁工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励提前拆除的拆迁户,对暂未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做宣传动员工作。
对拒不拆迁和已签订拆迁协议,提出无理要求,影响城市建设的拆迁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要求1、凡属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要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自觉履行拆迁义务,积极配合,按期搬迁。
2、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房屋使用人,应凭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确定并核实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3、凡整院拆迁或拆迁后剩余宅院进深不足4.2米(含1.2米楼檐),除按核定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外,由拆迁安置办解决0.25亩宅基地1处,剩余宅院由拆迁方全部收回;凡拓建拆迁后剩余宅院进深超过4.2米(包括4.2米)的,对拆迁部分按核定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另行解决宅基地,对不足0.25亩的拆迁户亦解决0.25亩宅基地一处,不收取任何土地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X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在县城、集镇建成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X、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建局为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以及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发改、国土、财政、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监察、双创等有关部门及各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附件2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合县情实际和《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余区域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具体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所涉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绥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具体以产权调换为主,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一)摸底调查阶段(签约前完成)1.用地批复2.立项批复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规划用地红线图7.制作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公告》《封闭公告》8.产权调换房源相关资料9.摸底调查内容:土地性质、土地面积、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青苗、家庭人员情况等(二)征求意见阶段(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1.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2.听证告知书3.召开听证会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成立资金专户(三)发布正式方案1.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笔录公布方案修改情况并发布正式方案2.发布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5个工作日)3.组织协商选取评估机构4.公示评估机构选定结果5.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6.开展评估工作,做出评估结果(四)签约阶段1.发布签约公告,启动签约2.开展入户签约谈判工作(五)司法征收阶段L开展证据保全,制作分户评估报告3.土地由自然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4.送达履行催告书(六)强制执行阶段L补偿款办理提存公证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7.制作强制执行预案8.强制执行第六条房屋征收工作职责分工(一)县城建指挥部:负责统筹调度全县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调度资金,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资料收集、测绘评估拆除等工作。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建筑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六条 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 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 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 位。 第二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 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 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 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 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 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 人不予补偿安置。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 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 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漳浦县城2024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浦县城2024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一、项目背景及目的咱们漳浦县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漳浦县城的城市建设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咱们决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这次征收补偿安置,旨在确保被征收居民得到合理补偿,实现和谐征收,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包括县城规划区内的老旧小区、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等。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政策1.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确保被征收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让被征收居民有更多的选择。
3.过渡期安置:为保障被征收居民的生活,我们将提供过渡期安置,确保征收过程中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四、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征收决定:由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
2.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实施征收工作。
5.安置交付:完成安置房建设,交付给被征收居民。
五、征收补偿安置保障措施1.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居民的认知度。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设立征收补偿办公室,加强与被征收居民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监管: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实施时间表1.2024年1-3月:开展征收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收范围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等。
2.2024年4-6月:与被征收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启动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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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省、市会议精神与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二、征收目的
从根本上改善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住房环境、生活条件,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征收范围
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多,涉及重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区域,具体以各地块征收红线图为准。
四、签约时限
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征收单位
(一)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
(二)集体土地征收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琴江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户头的认定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进行认定登记;房屋(或土地)产权人不明确的,按公告发布前单独立户(凭户口簿)的户头确定。
七、土地征收补偿
由琴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
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八、房屋合法性认定及处置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建房规划审批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
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予以认定。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合法性认定办法
1.未经批准建设的居民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
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石党发〔2014〕8号)和**县“两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