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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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合肥市包河区王卫社区刘大郢、王岗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王卫佳园)BH-WW、BH-WW、BH-WW地块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项目编号: GBCZ各投标人:按业主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充:第一部分招标需求一、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除特殊说明外,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均按图计入。

其中: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合肥市包河区王卫社区刘大郢、王岗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王卫佳园)BH-WW、BH-WW、BH-WW地块附属工程施工总面积约㎡。

单位工程包括:、景观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铺装、廊架、花池、树池、台阶、景墙、宣传栏、拖把池等;、土建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围墙、大门、#、#门卫、#住宅分配(F)与主楼交接(本工程仅做二次结构、室内装饰装修、电缆沟、室外台阶、散水、门窗)、住宅总配电房(F)电缆沟、挡鼠板、设备基础、风机、桥架、照明、防雷等;、道路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沥青道路(含结构层)、侧石、平石、标线等;、排水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检查井、管道、雨水口、化粪池、雨水收集系统、医疗废水系统等;、安装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喷灌系统、景观照明等、供水表后到单体在范围内(详见供水总图及单体图纸),充电桩(仅计入地块充电桩设备、配电箱及下火的电缆至终端设备),室外消防接合器(含铭牌)在范围内。

、绿化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绿化工程的土方回填、微地形堆坡成形等;、智能化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监控、对讲、地下室弱电桥架、LED显示屏、三网等;、其他工程:室外、楼、汽车库内导向箭头标志、车档、车行道设施、护墙防撞构造、停车位编码等全部计入;小区内单元门及户内可视对讲设备及管线、电梯的五方对讲、电梯机房内的钢梯、消防控制室成套设备(设备、联动进出线,防静电地板、调试)、厨房灶台、车牌识别系统等。

以下内容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地下车库车位标线、人防标志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住宅分配(F)结构(柱、梁、板)、外墙面装饰装修、雨棚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户内信息箱及其后端尾纤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灶台中灶具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宿政秘〔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宿政秘〔2019〕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18年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24号)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新汴河村集体农用地4.4587公顷(其中耕地2.88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28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18年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一(1):位于汴河街道办事处新汴河村,东至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至国有公路,西至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北至芒砀路和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一(2):位于汴河街道办事处新汴河村,东至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新安发展投资公司,南至汴阳三路,西至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北至国有公路和宿州市新安发展投资公司(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新汴河村集体土地5.987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43000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50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500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6000元/公顷。

包河区河滨地块旧城改造方案批复

包河区河滨地块旧城改造方案批复

标题: 从包河区河滨地块旧城改造方案批复看城市更新与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社会,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更新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

而包河区河滨地块的旧城改造方案批复,正是城市更新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探讨,通过对该方案的评估和分析,深入探讨城市更新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问题。

一、包河区河滨地块旧城改造方案批复的重要性包河区河滨地块旧城改造方案批复,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批复意味着政府对城市更新的重视,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对于城市更新和可持续发展来说,该方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引导作用。

二、方案实施对城市更新的影响和作用1. 城市空间结构调整该方案的实施将对包河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规划设计和土地利用的调整,原有的城市布局将得到优化和提升,滨江地区将焕发出新的活力和魅力。

2.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旧城改造方案中,必然涉及到公共设施的建设和配套。

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完善将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并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发展,也应当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在旧城改造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城市更新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1. 落实“人民至上”的理念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城市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

2. 推动城市功能的多元发展城市更新并非简单地拆除再建,更应当注重城市功能的多元发展,实现城市的协调发展。

包河区河滨地块的改造,可以有效整合城市资源,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3.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只有实现了生态和经济的双赢,城市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包河区河滨地块的旧城改造方案批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案例,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城市更新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包河区回迁安置公告

包河区回迁安置公告

包河区回迁安置公告
摘要:
一、公告背景
二、安置对象
三、安置政策
四、安置流程
五、安置注意事项
六、联系方式
正文:
包河区回迁安置公告
根据市区规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包河区将对部分区域进行回迁安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配合市区规划和项目建设,确保居民生活稳定,包河区决定对部分区域进行回迁安置。

二、安置对象
本次回迁安置对象为:位于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原居民。

三、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根据居民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

2.安置标准:参照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四、安置流程
1.调查摸底:对涉及安置的居民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居民需求。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

3.公告公示:将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居民意见。

4.签订协议: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居民签订安置协议。

5.安置实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安置工作。

五、安置注意事项
1.请广大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2.请关注公告公示,了解安置进度和相关信息。

3.签订安置协议时,请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了解并同意协议约定。

4.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联系地址:包河区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合肥滨湖新区单元四义城安置区滨湖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合肥滨湖新区单元四义城安置区滨湖沁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十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套型。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用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㈡安置地点:沪上人家,安置房为高层,其建设标准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
㈢安置套型:根据征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初步设计套型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五种套型。
四、房屋有照(效)面积的确认:
㈠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㈡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须以整户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的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补偿方案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七、征收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本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合国土包征告[2010]8号

合国土包征告[2010]8号

合国土包征告[2010]8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拟征收你社居委203.2335亩集体土地。

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告知如下:一、用地项目名称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许郢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及面积(详见下表)单位:公顷耕地林地其他农用集体0.55330.5533横郢 4.3553 4.3553许郢 4.0239 4.0239大店4.6164 4.6164合计13.548913.5489葛大店被征地社居委(村)合计被征地村民组被征地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四、征地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下表)。

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集体8.29959.1876.189430.475845.7136横郢65.32959.18599.7248239.8899359.8349许郢60.35859.18554.0910221.6364332.4546大店69.24609.18635.6783254.2713381.4070总计203.23351865.6835746.27341119.4101被征地村民组区片地价标准征地面积(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1、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由用地单位参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以及《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规定执行。

五、征地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安置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对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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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3-09-29 16:49:33)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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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妥善做好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的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适用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合政秘【2012】207号)等相关文件。

三、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标准
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地块安置,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建筑,其建
设大道普通商品房标准。

四、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可的依据
1对于依据等级的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的确认,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底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与补偿;1986底前地形图无标准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去的房屋面积给与补偿。

3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房屋,以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无效房屋一律自行拆除。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产权调换
1、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申请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5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4、根据2、3两款相加后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的,倍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安装成本结算差价;
5、安置房的最终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价评估的方式计算、结清产调换差价。

(三)住宅、非住宅货币化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与一次性补偿。

2、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xxxxx评估公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有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六、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500元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2、非住宅:办公用房5元平方/m2,商业仓储等用房8元/m2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产权调换的:
过渡期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安置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与补助。

18个月内,给予12元/月.m2补助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不满12个月
的,给予18元/月.m2补助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24元/月.m2补助费。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用途给予补助。

商业用房30个月内,给予18元月.m2补助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给予27元/月.m2;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36元/月.m2补助费。

办公、仓储等用房30个月内,给予10元/月.m2;自逾期之月,不满12个月的,给予15元/月.m2补助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20元/月.m2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回迁安置公告时止。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月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安置货币补偿基价的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九、附属物补偿费
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合政秘【2012】207号文件等现行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

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十奖励措施
征收公告规定的交房期内交房并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搬迁奖励。

20天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4元;
1-40天搬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2元;
41-60天搬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1元;
超出60天搬迁交房户,不享受以上奖励.
一、回迁安置方式
安置回迁时,按照对应套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安置房的楼栋、楼层和房号。

十二、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决定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2、理由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

3、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两级认证、接受社会监督。

4、如在征收范围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仅适用于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解释权为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摘自《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资料》(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办公室2013年9月编)
不符合国务院规定!应该与住户协商确定!目前住宅是我们的是私有拆产!拆迁补偿太低!不符合合肥目前市场价!
2010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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