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信托民丰4号长兴永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国民信托民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概要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前身为1987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2007年7月公司更名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2008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亿元人民币。
自2004年迁址北京后,公司围绕信托服务、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四大业务范畴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凭着优秀的研究分析、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队伍,加上现代化的金融基建系统,积极的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金融服务和投融资产品。
入账方式
2个小额配1个大额。
利益分配
信托存续期间,按年支付一次投资者收益,信托结束时支付最后一次投资者收益。
风险控制
1、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融资人将其名下评估价值为2.29亿的国有土地,经评估后抵押给受托人;
3、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融资人不会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受托人介绍--国民信托
担保方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系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由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浙江兴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公司承担长兴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核心业务涵盖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市政道路建设等方面,是长兴县人民政府重点构建的综合性投资、建设主体。2012年发行总额为10亿元企业债券,主体评级AA,债券评级AA+。截至2012年底,总资产规模为119.3亿,所有者权益71.9亿,主体发债,信用较高,担保能力强。
信托规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

编号: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谢您加入我司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风险(具体见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签署的文件)、受托人管理风险、到期兑付的流动性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利率变动风险、政策及法律风险、一般级受益权劣后受偿风险、优先级受益权受偿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本信托计划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将合法持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
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晓该信托的风险以及全部风险控制措施,知晓信托终止时存在的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延期分配的风险。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信托资金运用涉及的法律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信托资金运用涉及的法律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暨受托人:有限公司本机构作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信托资金运用涉及的法律文件,自愿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SS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SS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SS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保管风险、受托人的管理风险、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信托计划期限延长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另有说明外,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使用的词语与《【】信托-SS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使用或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法律法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将对交易对手的经营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同时,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二、信用风险1、【成都SS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将对信托财产收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2、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南湖国际中心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财产”)为【成都SS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付等义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房地产市场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降低或抵押权的效力或完整性受到损害,信托财产将无法得到充分担保,并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风险申明书_20120720

1、风险申明书_20120720第一篇:1、风险申明书_201207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加入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信国际•金马79号安吉旅游发展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特别提示: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与保管人无关;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投资者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分别由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有。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因此,本人自愿认购信托单位份。
委托人(签署)机构投资者(公章)个人投资者(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地点:签署日期:年月日第二篇: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谢您加入《XX-坤阳乾坤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文件”),在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划
产品到期日。
的
为保障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利益,经管理人、托管人、当期优先级委托人一致同意,管理人
退
可以提前或延后办理优先级各分类产品的退出。
出
2、次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每期优先级份额发行时对应参与的次
其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
类资产。
(1)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0%~100%;
(2)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0%~100%,由信达证券负责交易申报、
1 时,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先到先退”的原则对退出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管理人有权拒
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4) 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之 前撤销。
退出费
单个委托 人大额退 出及预约 申请 巨额退出 及连续巨 额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 金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的分 级
风险收益 特征
适合推广 对象
当 管理人 事 托管人 人 推广机构 集 办理时间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
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 场的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的机构。 1、推广期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业务,但不能办理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或电子合同。 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 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 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 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4、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5、推广期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 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存续期优先级份额委托人 的参与资金自参与申请日起享受收益。 6、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 束之前撤销。 7、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有效参与申请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 50 亿份或客户数达到 200 户以上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 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信托投资书模板
信托投资书模板信托投资书受托方:(受托方名称)委托方:(委托方名称)1. 前言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受托方同意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信托投资。
本信托投资书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2. 投资目标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按照以下投资目标进行投资管理:(详细描述委托方的投资目标和期望收益)3. 投资范围受托方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市场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进行投资:(列出受托方可以进行的投资种类和具体范围)4. 投资策略为了实现委托方的投资目标,受托方将采用以下投资策略:(具体描述受托方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内容)5. 投资方案受托方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投资方案:(详细描述受托方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信息)6. 报告与监管受托方将向委托方提供定期投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收益报告。
委托方有权监督受托方的投资行为,并可以随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7. 费用与报酬委托方同意支付受托方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管理费用和报酬方式。
8. 风险提示委托方需注意信托投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波动、资产贬值和信用风险等。
委托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并自行做出投资决策。
9. 协议变更与解除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信托投资书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提交相关司法机构进行解决。
11. 附则本信托投资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请双方在本信托投资书上签字确认,以示同意和接受上述内容。
受托方:委托方:日期:日期:。
国民信托-上海世方建筑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测评报告
信托风险测评报告——国民信托-上海世方建筑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源:信托易测评时间:2015年3月25日产品基本信息:风险评分:3.75分说明:评分范围为0-10分,评分越高,表示风险越低。
大多数固定收益信托/基金资管产品的风险测评评分为5-8分。
10分并不表示没有风险,只表示风险很低。
风险评级:风险很高说明:风险评分>=8分,风险很低;风险评分>=7分,风险较低;风险评分>=6分,风险适中;风险评分>=5分,风险较高;风险评分<5分,风险很高。
风险点评:融资主体:融资主体的净资产较低,资产负债率很高。
融资主体评分为2.42分,实力较弱。
还款来源:第1还款来源为经营性收入,还款方年销售收入适中,年利润一般。
还款来源评分为4.69分,还款来源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担保措施:第1家担保方为与融资主体及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担保方净资产一般,资产负债率很高。
担保措施的评分为1.76分,担保措施比较不足。
综合评价:综合来看,该产品的最终风险评分为3.75分,风险评级为风险很高。
说明:净资产的高低指的是与融资金额相比的相对高低。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评分:<300万:3.75分>=300万:3.25分说明:评分范围为0-10分,评分越高,表示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越高。
大多数固定收益信托/基金资管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评分为5-8分。
当评分为“0”时,代表的值为小于等于0的整个区间,当得分为“10”时,代表的值为大于等于10的整个区间。
投资建议:该产品风险评分为3.75,风险很高,适合风险偏好很高的投资者。
100-300万的份额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评分为3.75,收益较低;300万及以上的份额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评分为3.25,收益较低。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2016-11-20 21:45:12)转载▼标签:内外有别m明股实债信托借款投资担保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1]案情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
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3]结果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警示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
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
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
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
风险申明书(模板)
西信委资[2011] -1号
公司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风险。
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郑重申明: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三、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四、委托人申明:
1、委托人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2、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及相关资料,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独立做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定。
西部信托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委托人已知悉并了解其提示的所有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在本文件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包括本风险申明书、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表明上述文件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效力,且本人/本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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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永成”)发放信托贷款,长兴永成承诺将所得资金用于湖州省级承接产业专业示范区林城片区污水管网项目开发建设。
长兴永成于信托到期前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三、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等机构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该机构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该机构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承担信托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该机构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市场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
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本机构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万个,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万元整。
本人/本机构声明:“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