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桩埋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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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正文:----------------------------------------------------------------------------------------------------------------------------------------------------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界桩管理的依据:(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埋设协议书

界桩埋设协议书

界桩埋设协议书甲方(埋设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接受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在双方共同确认的界线上埋设界桩,以明确界定双方的产权界限,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界桩埋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界桩埋设位置1.1 界桩埋设的具体位置为:(具体描述界桩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经纬度坐标、地名、地标等)。

1.2 界桩埋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划要求。

第二条界桩规格与材质2.1 界桩应采用(具体材质,如混凝土、金属等)制作。

2.2 界桩规格为:(具体尺寸,如高、宽、厚等)。

第三条埋设工作3.1 甲方负责界桩的采购、运输及埋设工作。

3.2 埋设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如30天内)完成。

3.3 埋设完成后,甲方应通知乙方进行验收。

第四条验收标准4.1 界桩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位置准确埋设。

4.2 界桩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

4.3 界桩埋设应稳固,无倾斜、松动等现象。

第五条费用承担5.1 界桩的采购、运输及埋设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界桩需要重新埋设或移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界桩埋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验收或无故拒绝验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物理
基础”,也是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文字基础”。

统一确权
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探明、确定界桩坐标的基础上,制作出界桩,并将界桩埋设到地上,以此来确定地块的范围。

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需要经过多个环节,首先是界桩制作。

其实,界桩制作主要是指将确定的坐标息,经过精确的数控加工机器加工而成,一般由空心钢管组成,经过抛光和防腐处理,刻上各界桩的编号,以此来确定界桩的位置。

其次是界桩埋设,界桩埋设也是一个复杂的运算过程,首先要搜集地块的地形息,如地面高程等,并确定各界桩的位置,然后将界桩按照确定的位置埋设到地里,以此来确定地块的范围。

统一确权登记界桩制作与埋设,虽然是一项繁琐的工作,但它却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了有力的物理基础,也为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力的文字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实体界桩设置及管理要求、测绘技术要求、勘界报告大纲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实体界桩设置及管理要求、测绘技术要求、勘界报告大纲

附录A(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技术要点A.1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水域边界长度A.1.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已明确保护区水域边界长度的,沿中泓线测量确定上下游边界范围;保护区水域上下游边界为地理位置或标志物的,以对应的地理位置或标志物为界。

A.1.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范围涉及入河(入库)支流上溯一定距离的,以河流(水库)水域边界与入河(入库)支流的交界点为起点,沿中泓线测量确定边界范围。

A.2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水域边界宽度A.2.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边界已明确水位线高程的,以高程对应的水位线为水域边界。

A.2.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水域边界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或正常水位线、但未明确水位线对应高程的,以水利部门公布或实测复核的相应水位线为水域边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采用现场调查走访的方式确定水域边界。

A.2.3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水域边界为河道水域范围、渠道水域范围等的,结合现场情况,有河堤(渠堤)的,水域边界以河堤(渠堤)临河侧为界;无河堤(渠堤)的以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为界,确定方法同上。

A.2.4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水域范围涉及航道的,水域边界临航道侧的边界,以航道最宽时(一般为河流(水库)达警戒水位时)对应的航道边界为界。

A.3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长度A.3.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陆域上下游边界为地理位置或标志物的,边界确定方法同A.1.1。

A.3.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的陆域长度为与水域长度一致或沿水域边界延伸的,陆域上下游边界以水域上下游边界与水域宽度边界的拐点为垂点,自该垂点向临陆侧引出的岸线垂线为界。

A.4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陆域边界宽度A.4.1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一定距离的,以水域边界为基准,在地图上按水平纵深距离确定陆域边界。

A.4.2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一定高程等高线的,以高程对应的等高线为陆域边界。

A.4.3保护区划分方案中陆域边界为不超过分水岭(山脊线)的,若为天然分水岭(山脊线),以通过等高线、数字高程模型为基础计算出的分水岭(山脊线)边界;若为实际建成的人工分水岭,根据河堤、截流(排水)沟等工程设计资料结合现场调查,以工程措施改造后形成的集水边界为界。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八条界桩的制作与埋设(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按规格用模具预制成型,要求界碑底部露出不短于15厘米的钢筋,模具可用钢模或木模,做到碑体光滑、脱字清晰。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用花岗岩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在石山地区也可凿岩为桩。

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

(三)按照协商(或裁决)确定的边界线走向,勘界双方应到实地做好边界定桩工作,桩位确定后,双方代表应签署“边界线定桩表”(见附件三)。

(四)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即定桩点上),政区名称朝向所属一方。

(五)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沙石)捣固、夯实。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界桩、标示牌设立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的设计、测绘、埋设和管理。

1.0.3 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1.0.4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1.0.5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1.0.6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2.1 界桩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

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2.1.1 结构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2.1.2 材质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的不同,界桩桩体可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得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 。

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2.1.3 外形及尺寸(1)基本桩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

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 。

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 (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 (长×宽×高)。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1 总则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界桩、标示牌设立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的设计、测绘、埋设和管理。

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界桩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

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结构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材质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的不同,界桩桩体可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得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

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外形及尺寸(1)基本桩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

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

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200mm×10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

见图1。

图1 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采用六棱体外形时,桩体尺寸应为边长180mm,有基座桩体高应为1000mm;无基座桩体高应为 1200mm。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四条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管理工作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实行分工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界桩。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

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

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

淹没界桩的布设原则

范的范围内选择,如表4.2.1所示。
2018/12/3 工程测量 2
表4.2.1 淹没线界桩密度要求
2018/12/3
工程测量
3
(6)淹没界桩(或标志)应设置在淹没线通过的地面、
建筑物基部和大树的下部。
①永久界桩可用钢筋混凝土桩、钢管桩或在天然露岩上刻凿标
志。埋设的钢筋混凝土桩或钢管桩的长度,均不得短于0.8m 并露出地面0.15m。
②临时界桩可用木桩,或在树干、岩石、墙壁上作标志。
③永久界桩的位置,必须绘制界桩位置详图,图中明显地物不 得少于2点,并标记界桩至明显地物点的方位角和距离。重要 界桩应用图根级精度测定其坐标。
2018/12/3 工程测量 4
淹没界桩的布设原则
(1)水库淹没线通过下列地区时必须在实地布设界桩:
①城镇、居民地、工矿企业、名胜古迹、风景区、铁路、公路、 水利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地区。 ②耕地、牧场、园地、木材加工场。 ③森林、竹林、果林以及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地区或近期可能开 发的地区。 ④水库建成后的程测量
1
淹没界桩的布设原则
(2)水库淹没线通过沼泽地、水洼地、沙漠、露岩、
石砾、永久冻土等地区时,可不在实地布设界桩。
(3)同种同条淹没线通过平水段时,其界桩应布设在 同一高程线上。 (4)所有永久界桩和临时界桩,均应标绘于水库地形 图上。
(5)淹没界桩的密度应根据库区的情况,可在相关规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0.02.07•【文号】民行发[1990]8号•【施行日期】1990.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民行发(1990)8号一九九0年二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统一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为勘界和边界线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手段和可靠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一般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与制印。

第三条勘界测绘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境内的边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五条界桩的类型与规格界桩是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用花岗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约10厘米长钢筋,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为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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