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借记卡章程

合集下载

汉口银行九通借记卡章程

汉口银行九通借记卡章程

汉口银行九通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九通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九通借记卡是汉口银行向客户签发的一种集本、外币,定、活期等各类储种于一卡的电子化多功能借记卡,九通借记卡按照卡介质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统称“金融IC卡”)。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法律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汉口银行申请办理九通借记卡。

申请九通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汉口银行九通借记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汉口银行相关规定。

九通借记卡申请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汉口银行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和自助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九通借记卡下开立各储种账户,并可在汉口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和网上支1付等金融交易。

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时必须由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

第五条申请九通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金融IC 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交易信息验证与客户在汉口银行预留账户信息一致的签约、支付交易,汉口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电子信息、第三方平台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

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汉口银行不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吉林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持卡人应当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吉林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钻石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吉林银行申请借记卡。

申请借记卡应填写申请表,并确认遵守《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吉林银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吉林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吉林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吉林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第七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吉林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莱商银行金凤借记卡章程

莱商银行金凤借记卡章程

莱商银行金凤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金凤借记卡(以下简称金凤卡)是由莱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帐结算、消费、查询、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帐,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凤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莱商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ATM及直联商户使用。

第三条金凤卡权属莱商银行。

莱商银行是金凤卡的发卡行,所辖的营业机构为金凤卡的发卡机构。

依照本章程申领所得金凤卡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金凤卡。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申领金凤卡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确认遵守本章程,履行《领用金凤借记卡协议》。

经批准后在发卡机构建立相应的备用金帐户,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六条凡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凭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第七条申请办理金凤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发卡机构审查通过后准予持卡人领卡。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持卡人凭金凤卡和密码可在莱商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在发卡营业机构及所属的ATM机上修改个人密码。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多种金融服务。

持卡人还可通过莱商银行客服热线查询金凤卡的交易情况。

第九条金凤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个人卡还可办理转帐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条金凤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

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

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

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五条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阿福借记卡章程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阿福借记卡章程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金阿福借记卡章程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金融服务,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发卡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金阿福借记卡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可以跨银行跨地区使用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

金阿福卡具有购物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等服务功能。

金阿福借记卡只限在中国境内和中国银联规定发展联网的国家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

金阿福借记卡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阿福借记卡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凡在发卡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多张,但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同时在金阿福借记卡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办理金阿福借记卡须填写申请表,存入备用金。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及用于单笔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给款项的结算,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0元,个人卡1元。

备用金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银行按持卡人存款种类,根据人民银行及发卡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持卡人一日数次提取现金累计超过5万元〔含〕或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金阿福借记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单位卡如因持卡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的,单位应在销卡后重新开卡并指定持卡人。

兴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兴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兴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兴业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借记卡”)指兴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电子现金是IC卡的特有功能,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交易。

第三条兴业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 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理财卡)、专用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第四条兴业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

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外籍客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兴业借记卡。

第五条申请人申领兴业借记卡时,应按兴业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兴业银行签订领用合约。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兴业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兴业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六条兴业借记卡开户后,可由持卡人提出申请办理附属卡,一张主卡只可申请一张附属卡。

第三章计息和收费标准第七条兴业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兴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

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兴业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兴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兴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兴业银行零售客户产品和服务销售价格》。

兴业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

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兴业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银行借记卡章程模版

银行借记卡章程模版

xx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总发〔xx〕189号,xx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 xx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填写申请书。

申领兰花卡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

16周岁以下的公民申领兰花卡,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三条兰花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具有芯片和磁条)和普通IC卡(只有芯片)。

复合IC卡和普通IC卡统称IC卡。

IC卡按功能不同分为IC借记卡和IC电子现金卡。

IC借记卡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

IC电子现金卡无借记功能,只具有电子现金应用功能。

第四条磁条卡只含借记账户,IC借记卡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IC电子现金卡只含电子现金账户。

IC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磁条卡无有效期。

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即失效,但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六条磁条卡和IC借记卡多存不限。

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整存整取账户和个人通知存款账户。

第七条兰花卡借记账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兰花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

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九条兰花卡借记账户必须设置密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九州借记卡(以下简称九州卡)是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人民币个人借记卡。

第二条为加强九州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九州卡业务风险,维护本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九州卡,系指本行在各网点所在地发行的人民币个人借记卡,是以真实姓名开户的个人理财基本账户卡。

该卡具有通存通兑、自动柜员机取款、自动柜员机存款、商户消费结算、自动转存、自动转账、代发工资、代理收付、电话银行、个人融资、自助银行服务等多种功能和“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

第四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九州卡的发卡、授权及对分支行九州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行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卡的统一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九州卡的申领
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开立九州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人证、警官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居留证等)申办九州卡。

- 1 -
第七条客户申请九州卡时,发卡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申领人开户时,无需存入起存金额。

第三章九州卡的使用
第九条持卡人须凭密码使用九州卡。

密码可随时在自动柜员机上修改,但不能在自动柜员机上查询。

凡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持卡人凭九州卡可在本行储蓄网点存取现金。

大额存取款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九州卡与银联网络联网,持卡人可跨区、跨行结算交易。

可在入网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凭密码取款,可在入网银联商户的POS机上进行消费等交易,各种交易以电子数据作为交易确认的依据。

第四章九州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九州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算规定计息。

持卡人应缴纳的利息税,由本行在利息支付时直接代缴。

第十三条九州卡异地存取款按本行制定的标准收费,转账及汇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跨行业务费用的收取
(一)持卡人在境内他行ATM机上办理的取款交易,同城按照每笔2元收取费用;异地按单笔交易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最高收取50元。

(二)持卡人在境外ATM机上办理的取款交易,按单- 2 -
笔交易金额的0.5%收取异地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收取50元,另每笔收取12元跨行交易费;境外查询手续费每笔3元。

第十五条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取和分配。

手续费的收取和分配:按当地银联规定手续费率及分配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九州卡暂时免收年费和换卡费,挂失收取手续费5元,挂失补卡收取手续费3元。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免收服务费。

第五章九州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九州卡账户的人民币存取款及转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卡每天累计提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九州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要保留两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九州卡不可透支,本行不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1.享有本行对九州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
- 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