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1997年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各部门:我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及《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下发各行执行。
各发卡行在印制两个章程时应全文照登,不得随意删简其中文字,以保证两个章程的一致性、严肃性、合法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第一条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
长城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长城卡特约单位、长城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领个人卡。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
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
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1)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持卡人长城信用卡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对于该非现金透支交易,持卡人可享受最长为5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可凭长城信用卡在发卡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取现金、转账结算、代缴付及其他有关业务,可以在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信用卡组织会员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现金及办理有关业务,可在中国境内外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交易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
第三条长城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万事达或其他品牌;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人民币及其它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单位须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长城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银行信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为持卡人提供取款、转账、支付等功能。
第三条:长城电子借记卡分为个人卡和企事业单位卡两类。
第四条:长城电子借记卡使用以人民币作为基本结算货币。
第五条:长城电子借记卡有效期自卡片开户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二章:开户程序第七条:开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承诺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开户申请成功后,中国银行将为申请人制作长城电子借记卡,并提供相关的使用手册和密码。
第九条:长城电子借记卡仅限于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买卖或作为抵押。
第十条:开户申请人有权申请挂失、冻结、解除冻结等操作,中国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使用规则第十二条: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以免发生盗刷等风险。
第十三条:如遇卡片丢失、被盗或密码被泄露,持卡人应立即挂失并向中国银行报案,中国银行将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在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长城电子借记卡可用于取款、支付、转账等功能,但具体限额及限制将根据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开户及申请补卡,中国银行可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长城电子借记卡的使用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具体金额及方式由中国银行统一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中国银行作出公告或通知并同步修订章程。
第十九条: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中国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并作出公告或通知。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银行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1200字以上,供参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
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
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
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查询、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等。
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
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
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
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
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6.08•【文号】中银零[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8日中银零[20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随着我行储蓄业务及电子化建设的发展,原总行财会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函》〔(88)中财字第518号文〕中,对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的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规范、统一业务操作,防患于未然,总行重新修定了《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各行。
由于长期不动户的管理涉及到电脑程序的开发,在长期不动户电脑程序修改未完成前,对长期不动户的管理可按原办法执行,电脑程序修改后各行要按新修定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RBS/9000大机行及UNIX/6000小机行将由总行统一开发,其他机型的行自行开发。
各行在实施《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的管理办法》(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分行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以下简称长期不动户)业务操作办法,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不动户的确定(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一)存单、普通定、活期储蓄存款1.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2年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
2.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电脑系统实行自动转存,转期两次后2年未动的;电脑系统未实行自动转存,到期后2年未动的;手工操作未约定自定转存的存款到期后2年未动的。
核心银行系统个人存款业务操作指引

核心银行系统个人存款业务操作指引核心系统开关机流程一、开关机流程图1、开机流程图2、关机流程图二、注意事项及风险控制:1、同一终端上不可同时登陆多个柜员。
2、按机构限定柜员允许签到的终端范围。
3、系统默认采用指纹身份验证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回退至密码身份验证方式。
4、机构签到、签退必须双人操作,即操作柜员、核准柜员须同时登录系统后,由普通柜员执行开机交易。
5、普通柜员营业结束轧账签退后,如需执行其他交易,则必须重新执行轧账交易(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后方可签退。
核心系统活期存款开户业务流程一、产品介绍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期,储户随存随取的储蓄存款。
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以后凭折办理存取款。
每季度末月20日为银行结息日,以当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
活期储蓄存款方便、灵活、手续简便,适合个人日常生活待用款的存储。
人民币活期储蓄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外币存款起存金额为相当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兑换率使用我行当日对外公布的实时兑换牌价。
二、开户流程图三、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1、62000-开户引导画面操作步骤:现有客户号/账号→客户号/账号(C:客户或账号)→产品类别、产品子类(使用下拉菜单选择或使用搜索键搜索返回产品码两种方式进行)→点击“提交”。
注意事项:新开账户可先点击系统左上角“通用查询”按钮,查询是否已有客户号;也可使用62000交易画面中“客户号/账号”后的“刷折键”刷磁读出账号,再通过账号查询该账户的客户号。
如无客户号,必须先执行62001交易开立客户号。
2、2000-开立账户主画面/2800-开立一本通账户主画面操作步骤:活期存款帐户无需进行修改,直接点击“提交”;注意事项:该交易直接提交后,系统打印客户业务通知单,账户会默认开户信息。
3、1010-无折现金存款交易操作步骤:帐号(联动时不输入)→货币→金额→产品类型、产品子类→现金统计分析码→点击“提交”;注意事项:开户后,系统仅联动该只交易,使用其它交易存款,需要柜员单独发起交易。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暂行)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2000.05.18•【文号】中银零[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05.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暂行)(2000年5月18日中银零[2000]69号)第一条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是利用多种电子媒介(手机、电话、电脑、电视等),通过不同通讯传输方式(移动短信息、有线电话、INTERNET网络等),在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实现金融信息查询和有关金融交易的服务。
客户(个人)可以在中国银行规定的服务时间内,按照《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操作指南》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电子服务媒介完成各种金融服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银券服务、代收代付、金融信息查询、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支票保付、存折临时挂失、交易密码修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定期存款小额质押贷款、提醒服务等银行服务。
第三条凡是中国银行个人存款客户并已申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未有长城借记卡的客户,应先申领长城借记卡),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均可申请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
申请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可使用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方式完成金融服务。
第四条客户须到中国银行储蓄联网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服务开户手续,签订《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并设定电子银行服务的交易密码。
银行受理后即时生效。
其客户号为长城借记卡卡号。
电子银行服务开户不能由他人代办。
第五条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电子银行服务的子账户,但至少要选择一个子账户(子账户包括: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长城信用卡账户、长城借记卡对应的活期账户、个人支票账户、证券保证金账号等),并输入子账户交易密码。
客户如需增加服务功能,可到我行电子银行服务联网机构补填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国银行(下又称“发卡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长城电子借记卡由中国银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
长城电子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长城电子借记卡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
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五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城电子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
临时挂失后,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长城电子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
第七条持卡人遗忘长城电子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
第八条持卡人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归还该办理网点。
第九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规定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回手续。
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
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条持卡人终止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长城电子借记卡和密码,长城电子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他人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二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三条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长城电子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导致长城电子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时,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国银行电子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