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

合集下载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项目
计费基数
10万(含)以下
10万- 100万(含)
100万- 500万(含)
500万-1000万(含)
1000万-5000万(含)
5000万-10000万(含)
10000万-100000万(含)
10亿以上
备注
报表审计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3000
0.25%
0.15%
0.05%
0.02%0.015%双方协商来自1、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多年度分年累加计算;
3、鉴定金额由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
专项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业务)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3000
0.25%
0.15%
0.05%
0.02%
0.015%
双方协商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不含基建工程结算)
投资额
3000
0.25%
0.15%
0.1%
0.05%
双方协商
司法鉴定审计
鉴定金额
4000
2%
1.5%
1%
0.5%
双方协商
验资
设立验资
验资额
1000
1500
2000
3000
5000
7000
0.01%
双方协商
1、按照分檔计费;
2、分期出资视同变更验资。
变更验资(含净资产、合并分立等)
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委托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委托收费标准
担任常年会计顾问
起点3000元,协商收费
18
资产评估
执行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9)计费字625号文件标准
19
计时收费
小时
主任注册会计师:90元/时;副主任注册会计师:80元/时;注册会计师:70元/时;会计师:50元/时;助理会计师:30元/时;会计员:20元/时。
20
培训审计、财会人员
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渝价[2009]481号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收入总额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0.3%
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费。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2%
15000
20000
14
辅导、代理、记帐、建帐、结帐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15
代办经济合同

800
1500
250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16
经济项目可行性研究、验证、咨询
1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10000
17
1%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房地产销售(或转让)收入额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计算表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计算表

报表审计
3000
专项审计(企业合并、分 (未审资产 立、清算、财务收支、经 总额+未审收 济责任等审计业务) 入总额)/2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不含 基建工程结算) 投资额
-
3000
-
-
-
-
-
-
3000
-
-
-
-
司法鉴定审计
鉴定金额
-
4000
-
-
-
-
双方协商
设立验资 验资 变更验资 (含净资产 、合并分立 等)
验000
3000
5000
7000
-
资产总额
-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
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入总额4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 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 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收费金额
57号)
单位:元 正常报价值 (不含应协商 部分) 10亿以上 备注 1、按照差额 定率累进计 费;2、多年 度分年累加 计算;3、鉴 定金额由审 计对象和范 围确定。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1、按照分檔 计费;2、分 期出资视同 变更验资。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价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向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律师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10.08
•【字号】渝价[2006]575号
•【施行日期】2006.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
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八日渝价〔2006〕57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渝国税函[2006] 315号、渝地税函[2006] 15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

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按照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办理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执收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将收费标准公示。

五、本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0]37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372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