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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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中国国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02年10月29日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和原则:该法的目标是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的浪费。

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

2. 清洁生产责任: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采取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

3. 监管和支持:政府部门有责任制定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

同时,政府还提供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4. 信息公开和知识普及: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企业也应当向公众公开自身的环境信息。

5. 惩罚措施: 对于不按照清洁生产法规定进行生产的企业,政府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惩罚措施,并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推动了中国的工
业生产方式的转型,促进了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利用,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命周期中对⼈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和包装性废物的产⽣。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中实施清洁⽣产措施的规定。

⼀、产品和包装物的⽣命周期,是指产品和包装物从获取原材料、⽣产、包装、市场营销、使⽤、再使⽤和产品维护,直⾄再循环和最终废物处置的整个过程,也即通常所称的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

对产品(包括包装物)的健康和环境影响进⾏⽣命周期评价,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评价⽅法,旨在系统评价⼀个产品在整个⽣命周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较和改进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减少整个⽣命周期的污染物产⽣。

⽣命周期评价是实施清洁⽣产的⼀个有效⼯具,近年来在国际上得到较为⼴泛的应⽤,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命周期评价的ISO14040系列标准。

欧盟及⼀些国家已把⽣命周期评价纳⼊了涉及产品和包装的法规中。

⼆、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中,考虑其在⽣命周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并优先选择⽆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主要是要求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阶段,就应⽤⽣命周期思想或者系统的评价⽅法,⽐较和分析论证产品和包装物设计⽅案对健康和环境的可能有害影响,改进和优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案,并优先选⽤⽆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以便减少产品和包装物在整个⽣命周期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使得其在废弃后能得到经济有效的回收利⽤和处理处置,最终促进形成更具有可持续性的⽣产和消费体系。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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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 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 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 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 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 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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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8 月1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要求
–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 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 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 指导性要求
– – – – 指导性的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 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 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企业⽤于清洁⽣产审核和培训的费⽤,可以列⼊企业经营成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于清洁⽣产审核和培训的费⽤列⼊成本的规定。

⼀、成本是⽣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即指⽣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的⽣产要素的价格。

这⾥所说的⽣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地等,与此相对应,⽣产要素价格就是指劳动者的⼯资、资本的利息、⼟地的地租等等。

由于成本是⽤以补偿物质消耗⽀出和劳动报酬的,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个界限,不然企业预⽀的⽣产资⾦就不能收回,就要赔本,也就不可能进⾏再⽣产。

因此,⽣产经营成本的⾼低,在很⼤程度上决定着产品价格的⾼低,也决定着⽣产经营者盈利的多寡。

保证⽣产经营者收回⽣产成本是保证其进⾏正常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

⽣产经营成本⾼,⽣产经营者的盈利就相对较低;相反,⽣产经营成本低,⽣产经营者就能多盈利。

⼆、成本是在⽣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质资料耗费和劳动耗费的总和,主要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费⽤、⽣产⽤的燃料和动⼒费⽤、⼈⼯费⽤、废品损失、辅助材料和设备维修费⽤、管理费⽤、销售费⽤等⽅⾯。

企业⽤于清洁⽣产审核和培训的费⽤是企业对⽣产的投⼊,是企业提⾼资源利⽤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保护和改善环境、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花费。

本条规定企业⽤于清洁⽣产审核和培训的费⽤,可以列⼊其经营成本,是对企业实施清洁⽣产的⼜⼀项有⼒的⿎励措施,可以调动企业对清洁⽣产审核和培训的积极性。

三、按照本条规定,可以列⼊企业经营成本的费⽤有两项:⼀项是企业⽤于清洁⽣产审核的费⽤,另⼀项是企业⽤于清洁⽣产培训的费⽤。

但这并不是说只有这两⽅⾯的费⽤才能列⼊企业成本,⽽企业使⽤其他清洁的原材料、在清洁⽣产技术⼯艺和设备⽅⾯的投⼊以及对产⽣的废⽔、废⽓、废液等回收再利⽤等⽅⾯的投⼊就不能计⼊企业的⽣产经营成本了。

由于这些⽅⾯的投⼊属于企业的⽣产经营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费⽤、⽣产设备、物质资料耗费等费⽤,可以直接计⼊企业⽣产经营成本,⽆须在法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笪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县极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蒙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9年初成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

三年多来,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对北京、山西、安徽、山东、云南等地的清洁生产工作和清洁生产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进行了调研;多次召集专家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对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清洁生产推行活动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0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

经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两次全委会审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企业界采取了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

这种“末端治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界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法》)颁布实施,旨在以规范清洁生产行为、防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物来源控制,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系统,架构开放、素质高、共享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核心对提高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定义】1、清洁生产:指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溢出,使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工程建设尽可能减少、替代或减轻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行为。

2、生态恢复:指根据国家标准规范,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使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恢复损害生态环境的综合措施。

【二、职责】1、政府部门:负责清洁生产法的制定,推行和监督;实施统筹考核和督促落实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的政策措施;加强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组织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和技术转让,并设立完善的技术服务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合作,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有效利用。

2、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坚持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低排放,优化资源循环的措施;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的措施;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进传统生产方式,提高车间内清洁水平;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事故及其带来的环境危害。

3、行政机关:负责审核、监督企业清洁生产行为,对违反清洁生产行为的企业采取约谈、责令受罚等措施;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进传统生产方式,推动清洁生产的行为,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发放补贴;生态恢复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进行污染排放监测,治理效果评价,并对效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清洁生产法》的实施旨在实现绿色发展,规范清洁生产行为,防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物来源控制,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绿色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二、清洁生产的原则第三条清洁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在生产全过程中实行。

推行清洁生产,是生产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清洁生产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等原则,依法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工业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五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清洁生产的评价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清洁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共同维护美丽家园。

四、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生产和排放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采取其他措施。

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生产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清洁生产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直至停产清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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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
第五章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有: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和产,通过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工业废渣、废液(水)、废气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五条推行清洁生产应当坚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普及清洁生产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清洁生产的义务,有权检举不实施清洁生产而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调整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清洁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国家标准。

对没有清洁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

地方清洁生产标准须报国务院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清洁生产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三条国家对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计。

审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清洁生产监督(或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清洁生产规范,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清洁生产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方面的专题论证;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当达到有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准投产运行。

工程项目中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及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设施应当经上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权的单位,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派或者聘请专(兼)职监督检查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清洁生产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政府清洁和产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资源严重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实施清洁生产重点管理的企业:
(一)清洁生产潜力大;
(二)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
(三)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刘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清洁生产奖。

国家清洁生产奖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按照合理利用原则,调整产业结构的产品结构,优先安排和推广物料消耗低、废物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确定开发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清洁生产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清洁生产科研项目、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提出清洁生产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清洁产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筛选评价,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应当选用已经公布的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

制定重点产品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并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一条凡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应当按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转让限期淘汰设备。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做到大的落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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