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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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房屋。

而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两方面分析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问题。

一、法律风险1、贷款未发放在开发商与银行合作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时,如果银行借款人已经获得批准,但由于开发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导致银行无法放款的情况出现。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银行出现违约,而终止信贷关系,甚至损失客户。

2、销售追踪不足对于一些需要进行在售房源审查的银行,如国有银行,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销售和交付情况,可能会导致房屋被抵押给银行的贷款尚未支付,但经常库存情况出现。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银行提出抗议,追求追偿。

3、手续不完整在现实中,开发商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需求很高。

但是,许多开发商的业务经验不足,他们处理操作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可能导致信贷流程无法完成。

个别银行可能会依据验收合同中的附加风险条款和商业条款终止信贷关系。

二、防范措施1、加强对销售和交付情况的管理开发商需要追踪公司销售情况和项目房源交付情况。

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最新数据,银行可以对借贷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做出及时动态评估,以确保信贷流程的正常进行。

2、强化协议约束力开发商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建立良好的约束体系,例如设置相关指标和奖惩机制等,激励开发商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前期贷款流程得以顺利完成。

3、技术手段的支持一些银行可以借助基于信息技术的贷款流程综合管理平台,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更好地对银行和开发商的合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减少风险。

4、监督开发商的贷款流程并非仅有银行的目光,业主和房地产其他监管部门都对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开发贷款及时进行监督和跟踪。

总体上说,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需要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协议的维护性,修建精细的贷款流程,加强管理,减少难以预测的风险,最终实现贷款流程的顺利进行。

(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谈到开发商的风险,多数人会想到其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性风险,如商品房市场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项目市场定位、资金的融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商业活动存在的风险等,而对于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却鲜为人知。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按揭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学者及业界人士对按揭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们在肯定按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反省按揭产生的风险,包括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购房人的供楼压力加大等等。

然而在按揭风险的研究中,开发商被作为按揭的最大受益者以及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强者,往往成为维权者声讨的对象,开发商的风险也很少被人提及,处在被人遗忘的角落。

不可否认,按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迸发,开发商大多在这次市场放量过程中赚了个盆满钵溢,确实受益匪浅,但这并不表示开发商在按揭中就没有任何风险。

本文拟结合当前按揭中实际操作方式,通过分析按揭中各方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及实际操作层面对开发商在按揭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重视并与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一、按揭起源及目前在我国的操作方式按揭在我国纯粹属于“泊来品”,扎根的时间并不长。

因此,在分析按揭中开发商风险之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按揭的起源及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

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

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人创办的建筑社团和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的牛津节俭会。

“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历史并不长,国务院于1988年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拟定《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了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为按揭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1992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颁布《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大量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购房意愿的增加,银行按揭贷款成为了很多购房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银行按揭贷款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1. 管理风险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需要进行价格定价、销售方式、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管理。

如果开发商对于这些管理不当,就有可能违法经营,导致银行终止贷款。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的经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 建设风险在进行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需要经过地勘、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多种过程,如果其中一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完成,从而导致银行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

3.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很强的市场风险。

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选择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供应关系,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

如果开发商忽略了市场风险,就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预期效益运作。

二、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防范措施1. 合理定价开发商在房地产销售中,需要对于房屋进行合理定价。

定价不当会导致销售难度加大,从而影响了银行的贷款操作。

开发商需要注意市场变化,以及顾客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2. 规范操作开发商需要在项目的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和营销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如果存在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规范操作,避免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偿还。

3. 风险管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进行风险管理。

开发商需要注重预算和审核机制,纠正经营中发生的问题。

及时解决风险管理问题,可以降低风险和不必要的财务损失,更大限度地保障银行的贷款操作。

4. 偿还贷款开发商需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中的条款,精准安排贷款偿还周期和金额。

如遇到经营不良或者出现收入短缺等问题,开发商应当与银行积极沟通并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随着银行服务观念的改变以及广大群众消费观念的改变,按揭贷款已经成为房屋购买人支付房款的主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近几年的预售商品房当中,90%以上的房屋购买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贷款的盛行,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和银行、消费者一样,开发商无疑也是按揭贷款的获益者,但在按揭贷款关系中开发商也面临许多的法律风险。

一、按揭贷款中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按揭贷款关系中涉及到银行、开发商、房屋购买人三方当事人。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三方之间存在着如下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购买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购房人以按揭形式购买商品房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

一般来说双方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先交20—3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由银行直接划到开发商账户。

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银行审核购房人的有关资料后,对于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房屋购买人银行与房屋购买人签订借贷合同,双方之间建立起借贷关系。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建立借贷关系的同时,银行同时会在有关条款中要求购房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由于房屋抵押登记必须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以前才能办理,所以银行与房屋购买人之间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该行为并不生效,因此银行都要求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提供阶段性的担保。

即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还款提供担保责任,购房人不还款开发商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三者关系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是债务人,开发商是保证人。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实现的.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通过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实现的。

浅析按揭贷款中开发商的风险与控制

浅析按揭贷款中开发商的风险与控制

浅析按揭贷款中开发商的风险与控制作为被保证人的贷款购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且有权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的为贷款购房人还贷。

贷款银行为了便于追回贷款,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成为了首选,为此开发商承担这巨大的风险。

标签:连带保证责任;风险一、引言目前,大多数购房者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而贷款银行也乐于“成人之美”,以此赚取长期稳定利润。

房地产开发商更是得益于按揭贷款购房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完成销售,大大的缩短了开发周期,加快资金周转。

然而利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

贷款银行以贷款购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给贷款购房人,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贷款银行必定会占据主动,通过规则的设置,将风险尽可能的转移出去。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便成了所谓“替罪羔羊”,为失信的购房人“买单”。

本文主要着重于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着重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防控方面进行探讨。

二、在按揭贷款中开发商面临的风险种类(一)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风险在商品房建成交付前,需要开发商与贷款银行签订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开发商对贷款购房人的依约还贷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一旦作为被保证人的贷款购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有权提前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贷款购房人还贷。

(二)追偿不能的风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贷款购房人追偿以弥补损失。

此时开发商追偿所能采取的方式是,一是要求贷款购房人赔偿损失,此时的追偿变成了返还房款的债权之诉;二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此时为合同纠纷的确权之诉。

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院判决和购房者的配合,对于开发商而言都会存在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二)在按揭现行操作方式下完善合同条款。

如果短期内改变现行按揭贷款的模式和流程难度过大,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那么现阶段把好合同的签约质量关,是一种比较具有实效性的方式。

1.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

首先,应当增加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期限的条款。

开发商应在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开发商在办理完毕购房人所购房屋产权证并向银行提供后多少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办理银行应对由此造成开发商增加损失赔偿,并按逾期的期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督促银行加快办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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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

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

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承担费用,银行为受益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贷款。

三、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由于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

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把握稍微不慎,就会引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笔者对开发商的按揭贷款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一般或连带的保证担保(绝大部分为连带保证),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造成的。

一旦购房人发生此种情况,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而购房人与开发商比起来,明显的要开发商首先承担责任是银行的首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二)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

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

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剩余的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严格的资料审查及审批程序。

由于资源掌握的不均衡性,银行极有可能不按期放贷。

而在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也只是具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

对于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生命线”资金,一旦延迟放贷轻则影响开发周期,重则导致项目瘫痪乃至于“烂尾”。

(2)银行因各种原因办理抵押登记延后。

由于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的是阶段性的连带保证,只要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开发商也就此脱离了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开发商的偿还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作为购房人来说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所以即便是房产证下来后银行也不急着办理抵押登记,并以种种理由拖延。

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或公平原则去追究银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基于与银行的特定关系,开发商是有苦说不出,到头来只能“自我承受和自我消化”。

(3)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开发商受损。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了购房人延期付款的情形,按照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

但银行并不着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根据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开发商能做的也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从而转嫁了矛盾和风险,使开发商处于两难境地。

2.因购房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实力、个人资信、既往合作、诚信程度等,购房人均不能与银行等量齐观,因此无论产生的风险种类或风险程度都是大于银行的。

(1)购房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由于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前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逾期还款,银行或者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代偿义务。

所以即使是开发商房屋建设与交付,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购房人能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开发商头上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因为购房人的各种原因如经济危机、房屋质量等,导致开发商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2)购房人欺骗贷款行为。

欺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资料、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变造,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等。

现行的银行审查制度虽然形式上看似严格,但其多半还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加之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一旦出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出现,则银行首先拒绝放贷,其次要解除贷款协议,开发商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拖延办理产权证。

由于购房人的原因,如欠交房款,未将有关办产权的税费及时交纳,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后不积极办理,导致房产证办理一拖再拖,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无法及时解除,从而无形中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4)购房人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购房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有碍于及时还款的情况出现,如购房人死亡、经济危机或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

3.开发商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了代偿责任后,向购房人追偿时能否实现的风险。

开发商在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能否实现,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但从按揭的角度看,按揭购房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

(2)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

但在贷款的偿还上,涉及一个偿还主体问题,即是开发商直接将贷款偿还给银行还是由购房人还给银行,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开发商的善后处理造成极大的负担。

4.有关法律政策的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

四、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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