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二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3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3(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
正确答案: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 .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仍对乙继续有效3. 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正确答案:借用合同4. 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5.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正确答案: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7.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正确答案: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的行为是( )。
正确答案:行使不安抗辩权9. 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
下列各项债权中,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是()。
正确答案:借款给他人的偿付请求权10.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
正确答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11.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抗辩理由能够成立的是()。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大大专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2018年4月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三于2019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2.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但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二)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四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剩余租金5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

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题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能够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能够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 形考任务 2 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 形考任务 2 网考题库及答案第一部分 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合同影响力扩展的通常方式?A. 技术标准化B. 法规的规定C. 商业惯例的形成D. 经济全球化答案:B2.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定内容,是指:A. 当事人不能约定的内容B. 需要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内容C. 当事人必须约定的内容D. 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内容答案:A3. 包括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的是:A. 国务院B. 监管部门C. 用人单位D. 劳动者自身答案:C4. 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签订原则?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任意原则答案:D5. 在合同诠释中,下列较下不属于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A. 联想原则B. 表意原则C. 文本原则D. 公允原则答案:A6. 合同形成的时期是指:A. 合同的订立时间段B. 合同的有效期间C. 合同双方初步接洽的时期D. 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或约定的规定的时间段答案:C7.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不能和合同相混同?A. 捐赠B. 委托C. 约定D. 附属协议答案:A8. 在合同法中,下列哪项法定明确了自然人可以签订何种合同而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A.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协议B. 分配协议C. 保证合同D. 购买协议答案:B9. 下列哪项不是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对解除合同的的限制?A. 解除合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B. 解除合同符合诚信原则C. 解除合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不得解除合同D. 解除合同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走法律途径答案:D10. 下列哪种合同被认为是无效合同?A. 未出具合同的合同B. 按照合同完成后,当事人仍拒绝执行合同时C. 双方当事人一方具有一定的干预能力,使另一方不得不同意合同D. 执行受憧法律法规禁止可以合的合同答案:C第二部分 简答题1. 请简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
电大合同法机考网考案例

1.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
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
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
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 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案: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 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 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 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 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 5 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2.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
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李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2021年4月30日,李某在房屋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陈某提出续租,并提出将租金上调至每月3500元。
陈某表示同意续租,但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并签订了续租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并未退还押金。
2021年5月2日,李某发现房屋的卫生间设施损坏,经与陈某协商,陈某同意维修,但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
李某认为,房屋设施损坏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故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陈某是否应退还李某的押金?2. 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提高租金?三、案例分析1. 押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租赁物应当返还。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
”在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了续租合同,且李某已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未退还押金。
因此,陈某应退还李某的押金。
2. 房屋设施维修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房屋设施的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
因此,陈某应承担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
3. 租金调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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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1乙大学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
因为:(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
(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3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4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合同法》第2l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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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评析: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介绍: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
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
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此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案情介绍: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案情介绍: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评析: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
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评析: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案情介绍: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
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
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
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
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3.请从法理上进行阐述。
评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3.确认书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
合同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
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这实质上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确认书这种特殊书面形式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本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形式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
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这一规定,其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意思,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这些特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
本条还规定,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对这一条款的内容决不宜绝对化的来进行理解,应当联系其他有关条文来正确理解其涵义。
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6条已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法定的成立时间。
这实际上是对书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就合同书来讲,尽管其可能内容详尽,形式完备,但仅从字面上却难以确定谁是承诺方,谁是要约方;此时,如果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自然难以确定其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意思表示,也会为合同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
案情介绍: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