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一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交付的货物中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张三和李四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台。
(2)货物总价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3)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4)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
2. 货物交付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在交付的100台电子产品中,有10台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3. 纠纷产生张三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表示愿意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但拒绝退还剩余的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10台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
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亏损。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采取措施改善项目状况,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亏损,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乙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2019年7月毕业于某电子科技大学,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李某,男,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8年7月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2019年8月,张某某通过招聘进入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在试用期内,张某某工作表现良好,多次完成项目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决定与张某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期发放了工资。
然而,在2020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辞职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科技公司则认为,张某某的辞职行为属于自身原因,且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张某某,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如果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多少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科技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电大大专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2018年4月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三于2019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2.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但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二)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四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剩余租金5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2018年6月,张三在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时,李四作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向张三承诺,该空调使用年限为10年,且在10年内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更换。
张三对李四的承诺深信不疑,遂购买了该空调。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三发现该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于是,张三在2019年5月找到李四,要求其履行承诺,对空调进行维修。
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会。
张三无奈之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四作为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张三作出承诺,该承诺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李四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2. 张三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因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家中温度过高,影响生活质量。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空调维修费用为1000元。
同时,考虑到空调使用年限仅为1年,故法院酌情判定张三的损失为空调维修费用1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损失1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电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直播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知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播放了一部热门电影片段,并模仿电影中的经典台词和动作。
该主播的直播吸引了大量粉丝观看,直播间人数一度突破百万。
然而,电影制片方认为该主播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主播未经电影制片方授权,在直播过程中播放电影片段,并模仿电影中的经典台词和动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此可见,电影制片方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电影片段,侵犯了制片方的放映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首先,直播平台在主播注册时未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主播在平台上进行侵权行为。
其次,直播平台在得知主播侵权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因此,直播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主播需赔偿电影制片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直播平台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其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启示1. 网络直播行业需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电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几个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对电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丁公司发现后,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3. 维权途径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丙公司协商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乙某因工作原因受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李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2021年4月30日,李某在房屋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陈某提出续租,并提出将租金上调至每月3500元。
陈某表示同意续租,但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并签订了续租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并未退还押金。
2021年5月2日,李某发现房屋的卫生间设施损坏,经与陈某协商,陈某同意维修,但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
李某认为,房屋设施损坏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故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陈某是否应退还李某的押金?2. 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提高租金?三、案例分析1. 押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租赁物应当返还。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
”在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了续租合同,且李某已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未退还押金。
因此,陈某应退还李某的押金。
2. 房屋设施维修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房屋设施的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
因此,陈某应承担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
3. 租金调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
为此,企业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
职工张某,因在生产中超出成本定额太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张某不服,在要求企业补发自己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补发奖金。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立案?分析:首先肯定的是,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不能立案。
理由:1.我国《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在本案中,企业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
2.如果企业确实是该发奖金而不发,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
3.《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因此,某些协议虽然也具有平等主体的特征,但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也不能被《合同法》调整。
比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等。
案例2:当事人甲好赌成性,虽然已有妻儿,但仍然不务正业,因为赌博,输掉了全部家产,还欠下巨债,其妻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甲每天东躲西藏,但债主乙仍不放过他,扬言如果甲不能还钱的话,就要对甲动武。
甲无奈,只好向其表哥丙借钱。
丙结婚十年,但一直没有孩子,见甲来借钱,就提出要求,如果借钱还债,就要把儿子过继给丙,否则免谈。
甲害怕乙动武,所以答应了丙的要求,并且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儿子过继给丙抚养,永不反悔。
丙拿着这份协议,痛快的替甲还了赌债,抱走了甲的儿子。
后来甲妻闻讯,向丙索要儿子,丙不给,还振振有辞:我与甲已经签订了合同,到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怕。
试分析: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起诉到法院,丙真的能胜诉吗?分析:首先肯定的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理由:1.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合同的本质是以儿子作为借款还赌债的条件,这是违法的。
2.《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收养关系,这类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应该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另外,送养子女需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甲的个人决定若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不能成立。
案例:当事人甲为某出版社的负责人,乙为某图书门市的负责人。
2001年3月,甲接到乙的电话,询问有没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甲答复:我让发行部到库里查,如果有明天给你电话。
第二天上午九点,甲给乙打电话,但没人接,甲便将有书的消息,呼到了乙的汉显BP机上.两天之后,乙的秘书丙小姐又以乙的名义发来了一份传真,询问是否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如有,要一千册。
甲在让发行部回电报的同时,将一千册图书以铁路托运的方式,寄给了乙。
可书籍寄出一个月后,迟迟未收到乙的货款,甲去电话询问。
乙称,在甲将书寄出之前,他已以特别优惠的价格从其他书商那里搞到了一千册图书。
同时他认为,我们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因此,拒收这一千册图书。
试分析: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成立,是哪种形式的合同?3.如果甲在接到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时,打电话回复,那么,这个合同是哪种形式的合同?分析: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他们之间合同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电话、传真和传呼等方式完成的。
乙向甲打的电话是询问情况,甲向乙发的传呼是要约,而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是又一个要约,甲让出版社回的电报是承诺,托运图书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甲与乙的合同是通过传呼、传真、电报的方式订立的,属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3.甲接到丙的传真,是乙向甲发出的要约,采取的是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甲以电话回复,则是以口头方式承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形式的情况下,口头形式应当具有优先被承认的效力。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案例1: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付给王某500元租金,租期为3年。
合同约定3个月之内,王某将房子内的杂物腾空,等张某付过第一个月的租金后,便可入住。
到了入住的日期,张某便带着第一个月的租金,来到王某处要求入住,不料王某已将房子以高价租给一名台商作为仓库之用。
张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但王某振振有辞,他说:我们的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因此,合同无效。
我们既没约定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对我也没有什么约束力,我将房子改作他用,是我的自由。
试分析: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
原因:1.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并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张某想租一栋房子,王某想出租一栋房子,双方协商一致,还签订了合同,所以合同是成立的。
2.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具备。
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内容的规定有八条之多,但这是对合同内容的普遍性概括,合同的内容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完整的具备上述八条内容的。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既有标的,又有租金、期限,还包括租用的方式等,因此,作为房屋租用合同的重要内容已经具备。
3.合同中没有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的一些内容不齐全,也并不能否认合同有效。
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作出补充规定。
案例2:春风工厂欲向春雨机械公司订做电机一台,双方协商后,春雨机械公司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公司买卖合同,表示:如果春风工厂对该合同条款无异议,其可以在合同上签字。
该合同含有如下内容:若因电机使用人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
若由于其他公司供货迟延导致我公司不能如期交货的,免除本公司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2.若属于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分析:1.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因为该合同是春雨机械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2.无效。
因为本案中所列出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春雨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方面的主要责任,加重了春风工厂的责任,并排除了春风工厂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1998年6月5日,上海某毛纺厂与重庆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羊毛购销合同意向书,意向书包含了如下内容:“服装厂向毛纺厂购买该厂优质羊毛(一等品)50吨,由服装厂携带货款至毛纺厂验货并提货,有关价格问题提货时面议。
”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服装厂提货,但服装厂却一直以货款短缺为由不前往提货。
1998年12月底,毛纺厂派车将50吨羊毛送往重庆该服装厂,但服装厂以只与毛纺厂签订的是意向书而非购销合同为由拒绝收货。
经过协调,服装厂同意将该批羊毛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中。
半个月后,毛纺厂前来检查货物时却发现该批羊毛已短缺10吨,此时服装厂承认自己由于急需原料已经用去了10吨羊毛,但其对于剩下的40吨羊毛却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服装厂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厂支付全部50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本案中,重庆该服装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本案涉及到合同的定义及合同成立及生效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要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以,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一种合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有关羊毛买卖的意向书,只表明了双方愿意在今后订立有关羊毛购销合同,并没有就有关购销中的事项达成真正的合意,如双方连羊毛的价款问题都还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之间还没有正式为自己设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合同意向书不是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应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而无所谓违约。
第二,即使把该意向书视为合同,但该意向书的内容根本就不包含有合同成立的有关内容,没有有关的价款、履行的时间、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因而,即使把该意向书视为一个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该合同依法仍不能成立,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第三,双方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毛纺厂将羊毛送往服装厂的行为应该如何理解呢?既然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毛纺厂将货物运送到服装厂所在地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一种现货要约的行为,该行为与商店陈列待售货物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毛纺厂作为要约人,对服装厂以现货为标的向服装厂发现了以订立购销合同为目的的要约。
如果服装厂对该行为进行承诺,则双方的购销合同成立。
如同顾客在商店购买商品一样,服装厂也可以就该批羊毛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承诺购买,也可以不进行承诺。
从本案的案情中可以得出结论,服装厂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批货物,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购销合同关系。
第四,服装厂拒绝接受毛纺厂的货物,其同意将其货物存放于自己仓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服装厂拒绝接受毛纺厂的羊毛,但经与毛纺厂协商,其同意毛纺厂将羊毛暂时存放于自己的仓库,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借用仓库存放货物的保管合同,在此合同关系中,服装厂负有善良保管人的义务。
但该保管行为与羊毛的购销合同之间没有关系。
第五,服装厂在替毛纺厂保管货物期间,由于自己急需原料而擅自使用了毛纺厂的羊毛,因羊毛的所有权归毛纺厂所有,服装厂只是一个保管者,其擅自使用羊毛的行为已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毛纺厂对服装厂使用10吨羊毛的行为进行承认,就意味着双方就这10吨羊毛的买卖行为达成了合意,即此10吨的羊毛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毛纺厂对服装厂擅自使用该10吨羊毛的行为不予承认,则服装厂的行为构成了对毛纺厂10吨羊毛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毛纺厂对此可以追究服装厂的侵权责任。
但从本案中毛纺厂的行为来看,毛纺厂以服装厂违约为由,要求服装厂支付全部的50吨羊毛的货款,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毛纺厂是同意服装厂使用该10吨羊毛的,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剩下的40吨羊毛是应该由服装厂接受,还是应该由毛纺厂自己收回的问题,并不是这10吨羊毛的货款问题:服装厂既然承认自己由于急需而使用了该10吨羊毛而拒绝接受剩下的40吨羊毛,表明了服装厂愿意就10吨羊毛的货款进行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服装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服装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以是:毛纺厂的送货行为是一个现货要约行为,对于此要约,服装厂以明示方式进行了描绘;服装厂使用10吨羊毛的行为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可视为是其对毛纺厂的一个反要约(新的要约),因为毛纺厂并没有事先声明:如果服装厂接受一部分货物就必须将整批货物完全接受,根据毛纺厂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其对服装厂的行为进行了承认(也即进行了承诺),双方就此10吨羊毛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