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亲属关系

根据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近
亲属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亲属关系可以被分为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三个类别。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据法律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例如,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亲情团聚、赡养和扶养等权益,同时也有相应的赡养和扶养义务。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指的是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舅叔姑姨、姑姨舅叔等关系。
这些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例如,旁系亲属在一些继承、财产分配和赡养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和扶养义务。
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亲缘关系较近的亲属,例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侄等关系。
近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不过,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相比,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以上是根据中国法律关于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和近亲属关系的概述。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亲属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何悦【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步,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该<条例>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完善.【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09(077)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捐献人【作者】何悦【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市,30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功能,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一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
《条例》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条例》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有关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例,我国《条例》规定可移植之器官为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2年、2003年修正)则将移植之器官范围扩大到人体组织。
即除上述器官外,还包括肠、骨骼、肢体、眼角膜、视网膜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兄弟姐妹。
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结合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对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做了变通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等。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接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例如,计算兄弟姐妹的代数,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父母,己身为一世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世代;再从父母为一世代,往下数至兄弟姐妹是二世代。
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是二代的旁系血亲。
再如要计算己身与侄子女(兄弟的子女)的代数,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的父母(对侄子女来说为其祖父母),己身为一世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世代,再从父母往下数至侄子女为三世代,因此,己身与侄子女为三代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称谓表

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称谓表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分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三、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称谓表下载 (29.88 KB)2010-5-4 10:50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
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
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
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
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
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
三代直系亲属称呼表格

三代直系亲属关系称呼表格如下:
第一代
- 自己
第二代(父母辈)
- 父亲:爸爸、父亲、爸
- 母亲:妈妈、母亲、妈
- 养父:养父、义父
- 养母:养母、义母
第三代(祖父母辈)
- 祖父:爷爷、外公、祖父
- 祖母:奶奶、外婆、祖母
- 外祖父:外公、祖父
- 外祖母:外婆、祖母
第四代(曾祖父母辈)
- 曾祖父:太爷爷、高祖父
- 曾祖母:太奶奶、高祖母
- 曾外祖父:太高祖父、外太公
- 曾外祖母:太高祖母、外太婆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文化中可能会有其他不同的称呼方式。
此外,在现代家庭结构中,一些非传统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会被包括在内,例如同性伴侣的子女等。
因此,了解具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称谓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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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外曾祖父母之
兄弟姐妹
曾祖父母之
兄弟姐妹
外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子女
外祖父母之
兄弟姐妹
祖父母之
兄弟姐妹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子女
外曾祖父母兄弟Leabharlann 妹之孙子女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子女
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子女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孙子女
外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孙子女
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孙子女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母兄弟姐妹
之孙子女
父兄弟姐妹
之孙子女
祖父母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母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父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
兄弟姐妹
之曾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