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书记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规范管理,按章办事。
第四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辅助法官进行文书处理和裁判书的起草工作;2. 负责卷宗的整理、分类和保管工作;3. 协助法官进行庭审活动;4. 负责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法院信访件记录等;5. 辅助法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建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不得懈怠和玩忽职守。
第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第八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各项工作流程和规定,完成文书起草和审查、卷宗整理和分类、庭审辅助等工作。
第十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案件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管理涉及机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记录法院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和问题,配合领导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守时、守纪、守密。
第十三条法院书记员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法院的机密信息,不得违规参与不当交易或接受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法院书记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五条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考核将综合考虑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法院书记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法院书记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合上级机关进行定期的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全面了解自身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1、负责案件审理程序的记录,记录审判过程中的各种法庭议程、辩论、审判结果及其他有关事项;
2、负责案件文书的归档、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3、负责审判过程中的记录,并对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案件的立案、排期、召集当事人及证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5、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的准备、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6、负责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7、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8、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员管理
1、招聘标准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法律、司法行政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责任心;
(5)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培训标准
(1)法律、司法行政等基本理论知识;
(2)文书撰写技巧;
(3)案件审理程序;
(4)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及送达等工作;
(5)案件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6)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三、考核标准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2、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工作;
3、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4、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5、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聘任书记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离职等管理活动。
二、招聘与使用第三条招聘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2. 严格选拔,注重能力素质;3. 符合岗位要求,具有法律、文秘、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第四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等;2. 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进行笔试、面试,综合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 确定拟聘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书记员岗位1. 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2. 初级书记员负责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中级书记员负责案件审理记录、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4. 高级书记员负责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审判工作等。
三、考核与晋升第六条考核原则1. 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2. 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3. 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责任心;2. 业务能力、综合素质;3. 工作业绩、贡献;4.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晋升程序1. 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表现,可晋升上一级岗位;2. 晋升者需参加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3. 晋升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奖惩与离职第九条奖励1.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2. 对在重大案件、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表彰。
第十条惩戒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2.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书记员制度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呈批单密级缓急文件编号岳市检发[2014] 号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政治部送稿谌可文核稿校对份数4 主送;抄送:主题词文件标题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临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聘用制书记员是检察辅助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聘用制书记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政治部门备案。
第三章条件与录用第四条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团队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八)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聘用制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第五条聘用制书记员的录用,参照公务员招录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录用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后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期满前的30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聘用制书记员享有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三)享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享受休假、出差补助、加班补贴等待遇;(四)参加培训;(五)按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示以下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可联系报名、参与竞争,我们将在报名供应商中择优选定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
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实施。
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额度核定、招聘、使用、考核、监督以及职业保障等活动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要求按照员与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员额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等工作。
明确要求辅警履职行为应当在所在单位及其司法警察的指挥和
监督下进行,区分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和不得单独从事的工作。
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日常办公等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实行动态额度管理、等级管理。
某某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某某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某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管理权限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某某分)、质量效率(某某分)、工作态度(某某分)、作风纪律(某某分)四个部分。
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
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
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三、考核管理规定(一)工作业绩(某某分)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
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
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某某分)(1)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某某分。
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某个百分点,加某分;每低某个百分点,扣某分。
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某某.某确定。
(2)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某某分。
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某个百分点,加某分;每低某个百分点,扣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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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