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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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

二、购买主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三、承接主体资格
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四、购买内容
(一)项目内容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二)服务要求
1、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陕高法2017213号)文件要求实施。

2、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含省内10个地市)。

五、服务时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六、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8时前报名,提交报名材料(资质材料、相关业绩证明),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一楼1127室提交材料。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审判制度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内容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职级序列、管理等问题。

随后,北京、上海、吉林、海南等省市的法院陆续进行了书记员制度改革试点。

2003年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法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之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招录了一大批书记员,使这支队伍迅速壮大,并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根据我们对全省法院书记员队伍现状的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员管理不规范。

从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情况来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法院工作现状。

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由法院内设的专门管理处(室),集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

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安排到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

但基层法院普遍都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致使本来就人员短缺的书记员队伍不能实现人员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二)书记员招录不符合相关规定。

从对基层法院书记员调研情况来看,在2005年、2007年全省统一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后,再没有专门招录过书记员,以至于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法官助理或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再加上聘任制书记员中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后将被任命为法官,书记员数量将大量减少。

而根据新的诉讼文书归档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都要实行电子扫描归档,使得书记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在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而工作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来补充书记员。

但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任命后才能担任书记员,所以这些人员担任书记员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研究背景和目的在当前法院工作中,书记员是承担许多重要工作的基础力量,对于保证法院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书记员的聘用及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近年来,聘用制度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也受到了法院工作管理领域的普遍关注。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研究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探讨聘用制度在法院中的应用和实施方式,同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

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首先对聘用制度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比较聘用制和在编制制下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并针对书记员的特殊职责,探讨聘用制在书记员管理中的可行性,并分析聘用制在法院的实施形式。

其次,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及专家座谈等多种方法,对各级各类法院开展精细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收集书记员聘用、使用、薪酬、纪律处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最后,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归纳总结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出的调整和改进,以推动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的应用。

调研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次调研,我们预期能够得出以下结果和意义:•探索聘用制在书记员管理中的优势和适用性,并分析其可行性•发现在法院中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形成详细的解决方案•在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书记员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管理体系结论本次调研围绕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改革展开,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可行性较高的结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希望今后法院机关能够更加重视书记员的聘用和管理,不断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提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法院管理体系。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类数据,深入 研究书记员队伍现状和问题,提 出改革方案。
明确聘用制书记员 职责和权利
在改革方案中,要明确书记员的 职责、权利、义务,为改革提供 清晰的方向。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选聘标准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选 聘标准,确保选聘到优秀的书记 员。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培训计划
行政事务岗位
负责法院日常行政事务的处 理,如文件传递、会议组织 等。
聘用制书记员职责描述
法律文书撰写
根据法官的指示,协助法官起草和修改法 律文书,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案件记录
对庭审过程进行准确记录,确保记录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整理
协助法官整理和分类证据材料,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卷管理
对其他法院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提供实践经验
通过本次改革调研,总结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法院提供可 借鉴的实践经验。
推广价值
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推广,促进全国范 围内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
善。
06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要点一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新旧培训内容的衔接和过渡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辅导,确保员工能够适应新的培 训要求。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
由于考核制度改革可能改变原有考核方式和标准,可 能导致部分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不适应或不公正感。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标准和程序;同时加 强员工沟通和解释工作,增强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的 理解和认同。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摘要:我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却鲜有学者提及法院书记员体制改革之事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日益表现出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一面。

当下,改革现行书记员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等视角进行论述,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我国整个司法队伍的建设,从而推动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关键词:历史沿革;现状和弊端;改革措施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据考证,我国最早出现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①。

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以上这些人员都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和现今的书记员非常相似②。

1911年辛亥革命后,封建君主政体结束,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司法制度,并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具体规定。

以至国民政府时期,有关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规定,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最初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并且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

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下来。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法院聘任制人员是指法院聘请的非公务员工作人员,他们在法院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

为了解法院聘任制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其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他们的工作状态、工作满意度、待遇以及对工作环境和未来发展的期望。

二、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网上、实地和电话等形式发送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调查人填写和提交。

三、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对象为法院聘任制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四、调研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人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2. 工作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情况。

3. 工作满意度:调研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的评价,包括对工作内容、工作氛围、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等方面的评价。

4. 待遇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情况。

5. 意见建议:调研被调查人对法院聘任制人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研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共收回有效问卷300份。

根据统计数据,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总结:1. 个人基本信息:被调查人以男性为主,占总人数的70%,女性占30%。

年龄主要集中在25-35岁之间,占总人数的60%。

教育背景较高,70%的被调查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主要在1-5年之间。

2. 工作情况: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案件办理、庭审辅助、文书整理等。

工作时间较长,超过8小时的占80%。

工作强度较大,有80%的被调查人表示经常需要加班。

工作环境方面,大部分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较满意,但也有少部分人对工作环境有所不满意。

3. 工作满意度:对于工作满意度的评价,约70%的被调查人表示较满意,20%表示一般满意,10%表示不满意。

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氛围的满意度较高,而对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的评价较为分散。

4. 待遇情况:工资待遇方面,有60%的被调查人认为工资水平较为满意,但也有30%的人表示不满意。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书记员的管理20XX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

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

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

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

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

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

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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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

与之相应,由于编制数是不变的,我院只能采用聘用书记员的措施。

逐渐加大聘用书记员在法院中的比重。

当前,如何让聘用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聘用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聘用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聘用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聘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聘用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
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

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

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

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

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要求,侧重专业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制度。

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

加大对聘用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于较多临聘书记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大其业务培训,还要多组织聘用书记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由于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大,法院要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承诺书,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共有干警85人,在审执部门办案的法官人数为25人,现有正式在编的行政编制书记员为7人,事业编制的书记员3人,各业务庭聘用的书记员18人。

书记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

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
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

目前我院行政在编书记员中有3名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其中2名书记员法官审核手续上报未审批,一名正在参加法官任命前的培训学习。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中,还有一名担任法庭的立案工作。

18名临时聘用人员,均把书记员当作跳板,一部
分人是边工作,边学习法律知识,边参加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跳槽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甚至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就到一些门槛较低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工作;一部分书记员边边工作等待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公选的机会,一旦通过考试就跳出了法院。

2、自1995年开始,龙安区法院公开招聘了五批工作人员,招录的五批公务员均为政法编制,除2011年的2名同志未担任法官,其余均担任业务庭的
审判骨干。

没有专门的书记员招录编制,未公开招录过书记员。

3、因书记员80%为各业务庭自行聘用,他们中只有少数为法律专业,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上岗前又无专门的培训,导致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表现在:各类笔录字迹潦草;不善于归纳、总结庭审中当事人讲话的重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不能弥补法官的粗心和疏忽;依赖法官提醒,案件承办人开庭需要一边驾驭庭审,一边注意书记员的节奏和记录的内容,分散了法官的注意力;整理卷宗不细心,几次案件评查中属于书记员立卷、订卷环节的瑕疵占到80%。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
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书记员培训机制不完善。

上级法院每年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培训计
划,对党组的、对新任法官的、还有新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但对书记员的培训还从未有过。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思想上不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使得主管机构不敢有长远的书记员培训计划、甚至认为培训是资源的浪费,无培训的必要。

5、临时聘用人员待遇较低,缺乏归属感。

这部分人员没有保险,只
有最低的工资收入,不能享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又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他们缺乏上进心,很难形成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书记员专项编制,确定书记员名额,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同
时对书记员进行相应的职级编配,可以参照法官津贴待遇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从根本上解除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从而解决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促进法院队伍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2、提高书记员待遇。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书记员的待遇、经费保
障方面的支持,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扩大并稳定书记员队伍;
3、加大书记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书记员培训制度,不仅要加强法
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应加大对书记员的记录速度、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纪律、保密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健全书记员使用制度。

强化书记员责任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将
书记员各项业务技能、工作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切实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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