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成办函[2012]2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2〕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行业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的原则,将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与切实改善民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殡葬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全市殡仪馆服务设施完善达标,管理更加规范,公墓及殡仪馆区域交通、环境明显好转;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开,群众负担切实减轻,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全市医院太平间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未经批准兴建、违规用地和占地的公墓得以清理整顿;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促进文明殡葬;加快形成殡葬行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惠及广大群众。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沟通协调,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日至25日)。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成办函[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2〕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殡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全市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行业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的原则,将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促进行业自律相结合,与切实改善民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殡葬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全市殡仪馆服务设施完善达标,管理更加规范,公墓及殡仪馆区域交通、环境明显好转;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开,群众负担切实减轻,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全市医院太平间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未经批准兴建、违规用地和占地的公墓得以清理整顿;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促进文明殡葬;加快形成殡葬行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惠及广大群众。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至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沟通协调,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日至25日)。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细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提高整治工作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4月4日)。
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总结推广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并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城市中处理尸体和进行葬礼的地方,是人们表达对逝去亲人哀思和祭奠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成都市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环境的安宁和亲属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内的公墓,确保墓地使用和葬礼仪式符合法规,营造崇尚生命、尊重亡者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公墓的划定和分区1. 成都市政府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确定公墓的划定和分区范围。
2. 公墓划定范围内可根据葬式、亲属关系等要求划分相应的墓区或墓地。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维护1. 公墓的建设由成都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2. 公墓使用期间,公墓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墓地的使用管理1. 墓地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出售、租赁或转让。
2. 墓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亲属,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墓地使用权益。
第五条:葬礼仪式的管理1. 葬礼仪式应文明、庄重,遵守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 葬礼仪式的举行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公墓管理部门,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的职责1. 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公墓管理部门应为居民提供公墓使用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恶意破坏公墓设施、违规出售墓地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监督和投诉机制1.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墓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回复。
第九条:处罚和补偿1. 对于违反墓地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 对于公墓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因此受到影响的亲属进行合理的赔偿。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成府发〔2000〕180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墓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靠性报告;(二)建墓单位的资格证明;(三)公墓建设规划图;(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作为人们生命终结后的安息之所,其管理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墓管理不仅能够给予逝者应有的尊重和安宁,也能为家属提供心灵的慰藉。
为了实现公墓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避开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同时,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和周边环境的适宜性。
公墓的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合理规划墓穴的布局和规模,提倡采用节地型墓穴,如壁葬、花坛葬、树葬等。
建设过程中,要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墓穴的销售与管理墓穴的销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售墓穴。
购买墓穴时,需提供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
明确墓穴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20 年。
在使用年限到期前,公墓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家属办理续期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续期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严禁炒卖墓穴,对于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公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公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公墓进行巡查和维护。
保持墓区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对墓穴及周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墓穴有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家属并协助进行修复。
加强墓区的绿化工作,种植适宜的花草树木,营造优美的环境。
同时,要做好绿化植物的养护工作,确保其生长良好。
四、祭祀活动管理倡导文明祭祀,鼓励采用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
在公墓内设置专门的祭祀区域,配备相应的祭祀设施。
在重要祭祀节日,如清明节、中元节等,要加强公墓的管理和服务,引导祭祀人员有序进行祭祀活动,避免出现拥堵和混乱局面。
严禁在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加强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墓区的安全。
五、收费管理公墓的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成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附件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创新发展,全面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契机,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绿色殡葬工作,完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实现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3年,全市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配套基本健全。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0•【字号】川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四章年检程序第五章年检结论第六章公示复议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备案公告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八条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人们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其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
为了加强成都市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原则公墓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
规划应充分考虑人口规模、丧葬习俗、交通条件等因素,确保公墓的建设能够满足市民的丧葬需求。
2、建设要求公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墓区的建设应当注重绿化、美化,营造庄重、肃穆、宁静的环境。
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确保公墓的安全运行。
3、审批程序建设公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公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改建、扩建公墓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公墓。
二、公墓的经营与服务1、经营许可从事公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违规经营。
2、服务内容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墓穴销售、骨灰安葬、祭扫服务、墓碑制作等。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为丧属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对丧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三、公墓的使用与管理1、墓穴使用墓穴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转让、买卖或者出租。
购买墓穴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丧葬证明。
2、祭扫管理公墓应当为祭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祭扫秩序的管理。
倡导文明祭扫,禁止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维护管理公墓经营者应当对墓区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保持墓区的整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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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0]18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09
【实施日期】2000.1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9日成府发[2000]180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社会公共墓地的建立、扩大、迁移或撤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批准机关。
社会公共墓地的更名以及联办公墓的联办单位的变更,按程序报民政部门同意。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社会公共墓地,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建墓的可行性报告;
(二)建墓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公墓建设规划图;
(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应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