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特定机构负责设立和管理的墓地,为居民安葬提供服务的场所。
为了规范公墓的管理,保证其良好运行,制定公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墓地设置与规划1. 墓地选择公墓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选择。
考虑到交通便捷性、景观环境和发展前景等因素,选择具备良好条件的地点作为墓地。
2. 墓地规划墓地的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与周边环境协调,保护生态环境;- 合理安排墓位的布局、大小与数量;- 设立绿化带、休憩场所等,提供良好的环境;- 安排道路、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
三、墓地管理1. 墓位管理公墓应当建立墓位管理制度,包括墓位的登记、分配和管理等环节。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墓位登记:对每个墓位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墓位号、墓主人信息等。
- 墓位分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配墓位。
- 墓位维护:定期检查墓位情况,及时修缮和清理,保持整洁有序。
2. 墓碑管理墓碑是墓地的一部分,管理要求如下:- 设立统一的墓碑规格和样式;- 对新墓碑进行审批,确保符合规定标准;- 定期维护墓碑,修复破损和清理污物。
3. 环境保护公墓要注重环境保护,保持墓地周边的卫生和美观。
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垃圾分类和清理制度,保持墓地的清洁;-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完善景观环境;- 控制墓地周边的噪音和污染源。
4. 安全管理墓地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要确保来访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管理要点:- 墓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方便来访者寻找墓位;- 定期检查和维护围墙、大门、道路等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严禁非法活动或损坏公物,保障墓地内的安宁。
四、管理执行1. 监督与检查公墓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墓地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监督与检查内容包括:- 墓位分配是否公正;- 墓地环境是否整洁、美观;- 墓碑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安全设施是否完好等。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以下是公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墓的设立1.1、公墓的设立应遵循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
1.2、公墓应建设在生态环境条件良好的地区,离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1.3、公墓的设计应符合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兼顾现代化管理和绿色环保要求。
二、公墓管理机构2.1、公墓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2、公墓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2.3、公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公墓管理的内容3.1、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墓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位墓主人和墓地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
3.2、公墓管理机构应组织墓地规划和布局,合理设置墓位,确保墓地利用率和空间利用效益。
3.3、公墓应设置配套设施,包括祭祀用品、殡仪服务中心、路灯等,提供便利的服务。
四、公墓管理的规范4.1、墓地使用人应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挖掘、修改墓地,不得擅自墓地转让或借用。
4.2、公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违规行为。
4.3、公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墓地维护和清洁工作,保持墓地的整洁美观。
五、公墓管理的收费5.1、公墓使用人应按照公墓管理机构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
5.2、公墓管理机构应公开收费标准,并不得随意增加费用或乱收费。
5.3、公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收费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六、公墓管理的监督和处罚6.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6.2、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6.3、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保障公众的举报和投诉权益。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墓的管理,保护公众及亡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墓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第二条公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建设。
公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风水和环境因素,保证墓地的景观美观和生态平衡。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便利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第四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墓地的选购和使用第五条墓地的选购应当按照公墓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购墓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缴纳相关费用。
公墓管理机构不得将购墓人的私人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六条购墓人使用墓地应遵守公墓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改动墓地结构或违规操作。
购墓人有权对墓地进行合法合理的装修,但不得损害墓地的公共利益和风貌。
第七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墓地维护保养和墓碑清理工作,并保证墓地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四章墓穴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墓的设计规划合理安排墓穴,并提供给购墓人选择。
购墓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墓穴使用费用,并及时对墓穴进行合理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墓穴的巡视和监管,防止墓穴遭受破坏、盗挖等不法行为,并配备足够的安保措施,确保墓穴的安全。
第十条购墓人应当妥善保管墓穴相关证件,如墓地使用证、墓穴所有权证等,不得私自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五章公墓的维护费用和补助第十一条公墓维护费用由购墓人承担,并按照公墓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费用标准,并设立专项账户用于接收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特殊补助的墓地进行补贴。
具体补助标准和程序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六章公墓的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三条公墓管理机构和购墓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期占用墓穴、擅自改动墓地结构、损坏公墓设施等。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作为人们生命终结后的安息之所,其管理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墓管理不仅能够给予逝者应有的尊重和安宁,也能为家属提供心灵的慰藉。
为了实现公墓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避开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同时,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和周边环境的适宜性。
公墓的建设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合理规划墓穴的布局和规模,提倡采用节地型墓穴,如壁葬、花坛葬、树葬等。
建设过程中,要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墓穴的销售与管理墓穴的销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售墓穴。
购买墓穴时,需提供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
明确墓穴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20 年。
在使用年限到期前,公墓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家属办理续期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续期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严禁炒卖墓穴,对于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公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公墓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公墓进行巡查和维护。
保持墓区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对墓穴及周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墓穴有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家属并协助进行修复。
加强墓区的绿化工作,种植适宜的花草树木,营造优美的环境。
同时,要做好绿化植物的养护工作,确保其生长良好。
四、祭祀活动管理倡导文明祭祀,鼓励采用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
在公墓内设置专门的祭祀区域,配备相应的祭祀设施。
在重要祭祀节日,如清明节、中元节等,要加强公墓的管理和服务,引导祭祀人员有序进行祭祀活动,避免出现拥堵和混乱局面。
严禁在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加强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墓区的安全。
五、收费管理公墓的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人们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其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
为了加强成都市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原则公墓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
规划应充分考虑人口规模、丧葬习俗、交通条件等因素,确保公墓的建设能够满足市民的丧葬需求。
2、建设要求公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墓区的建设应当注重绿化、美化,营造庄重、肃穆、宁静的环境。
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确保公墓的安全运行。
3、审批程序建设公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公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改建、扩建公墓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公墓。
二、公墓的经营与服务1、经营许可从事公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违规经营。
2、服务内容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墓穴销售、骨灰安葬、祭扫服务、墓碑制作等。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质量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为丧属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对丧属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三、公墓的使用与管理1、墓穴使用墓穴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转让、买卖或者出租。
购买墓穴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丧葬证明。
2、祭扫管理公墓应当为祭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祭扫秩序的管理。
倡导文明祭扫,禁止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维护管理公墓经营者应当对墓区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保持墓区的整洁、安全。
公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保障公墓内逝者安宁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社会,规范管理,注重节约的原则,促进公墓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公墓的安全、整洁、有序,为逝者家属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公墓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公墓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殡葬发展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内墓位排列、墓型设计和墓碑样式应符合规定,墓碑文字、图案应规范、文明,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风俗。
第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公墓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绿化、美化、清洁工作,保持公墓的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墓位使用情况的监管,墓位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墓位。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墓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墓位销售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在销售墓位时,应与购买者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墓位使用人提供祭祀、扫墓等服务。
第十四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管理,禁止在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公墓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墓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墓位的安全和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墓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职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各地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应当依照像关法律法规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办。
公墓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墓管理规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实行集中管理和制定事先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有自行设立禁区、收取违法费用、强制个人出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公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葬文明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色文明观念,提高文明葬礼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
第七条本文所称“公墓”,是指依法成立,经过审批、登记、备案,并由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供公民安葬的墓地。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公墓应当坚守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做到公私分明、诚实守信、公正亲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墓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公开管理办法,并及时更新公告栏的信息,发布公告、新闻动态等公共信息。
第十条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附属服务设施,如停车场、洗手间、餐饮设施、销售窗口等,以便公众使用。
第十一条公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绿化造林,维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切实保障墓穴的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注重公共卫生和环保,加强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身体安全。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公民的投诉和纠纷,并及时面对舆情处理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新墓地建设或者改建公墓,应当经过地方民政、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批准,并按照像关规定、标准及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装修、验收、竣工等手续。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核公墓管理情况,并及时处理违约、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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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