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名词解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The syste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早得到法律确认和确立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制度建立在“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上,保障了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拥有管理权力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普选和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民主,做出决策、制定法律和决议,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关负责处理国家大事,如修改宪法、选举主要领导人、决定国家政策和重大决策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监督性等特点。
广泛性体现在全体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各个社会组织都可以设立代表,并推选代表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实性体现在代表的产生和权力的行使必须真实反映人民意愿和利益;监督性体现在代表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实现党的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也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代表民主的形式让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法治能力。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它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制度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核心原则,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监督性的特点,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国家管理形式、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优越性,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表现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其它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我国政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3、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业和民族团结。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能。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5、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遵守法律、保守机密、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6、民主集中制:(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关系上,人大代表民主选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知识点归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点归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开归纳,介绍其基本概念、组成和职能,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一、基本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为基础,通过普选产生一定期限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于1954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
二、组成和职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代表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有立法、监督和决策。
1. 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标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2. 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代表们有权利、有义务地对政府工作进行询问、批评和建议,确保政府遵守法律,履行职责,为人民利益服务。
3. 决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对重大问题、重要方针进行讨论和决策。
代表们通过充分的民主程序,集思广益,共同为国家的发展制定决策。
三、优势和发展方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以下优势:1. 代表人民利益: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保证了人民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实现了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
2. 具有定期换届的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代表任期,通过定期换届的机制,保证了权力的流转和代表的更新,防止出现长期执政和腐败的现象。
3. 完善的监督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代表们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确保政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 提高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选举管理,确保选举的过程公正透明,保证代表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高考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梳理

高考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体现。
本篇文章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特点、组成和职权等方面,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法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基石,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和民主管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 代表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广泛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代表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利益。
2. 平等性。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每个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平等的,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3. 多层次性。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呈现出层层代表、分级负责的特点,有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4. 有委员会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专门的常委会,负责全面协调、处理重要事务。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两个层次。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具有联席会议和年会制度。
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主要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事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领导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等。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与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以下作用与意义:1. 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力。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和被选举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管理。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协商、议政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1、人民行使国家全力的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1)广大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它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他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部分权力。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
并由它监督实施。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A、立法权:即制订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并通过,才能生效。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B、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如: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发展规划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的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如选举国家主席,任免检察长,法院的院长等。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运作的原则和机制,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的制度。
从内容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包括四项具体制度:一是主权在民制度。
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二是代表选举制度。
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及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
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民主集中制度。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
从组织原则看,它主要是规范三个关系:即人大和人民的关系,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从运作原则看,它要求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四是人大工作制度。
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
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权力,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三、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全体代表决定大事,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 四、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代表与人民之间的联系。
3.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长征胜利后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农村根据地的建设,实行了集体土地制度和群众民主制度,预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诞生。
-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通过宪法,建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 1958年至1982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和削弱。
-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82年,我国通过新宪法,进一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4.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代表在选举中产生,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出若干名代表,特别行政区选出若干名代表,军队选出若干名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分别由代表组成。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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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