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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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司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水平,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提升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违反者将依法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工程勘察设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部门由部门经理具体负责,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工程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部门下设若干项目组,每个项目组由一名项目经理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按照项目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流程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流程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成果交付等环节,具体流程参见附表一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流程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禁跳过环节或私自修改工艺流程。

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计划和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质量管理,保证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成本控制,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浪费。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进行版本控制,所有变更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进行查询和检索,方便项目组成员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章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避免设计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规定(3篇)

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技术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

(二)合理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勘察设计效率,降低勘察设计成本。

(三)经济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注重经济效益,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四)安全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安全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可持续性原则: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职责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技术管理职责,确保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流程、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

(二)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

(四)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

(五)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技术监督,确保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六条勘察设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制度,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

(二)掌握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评审,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自检,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内容第七条勘察设计技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勘察设计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等。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shèjì)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gōngchéng)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kānchá)设计管理规定(试行(shìxíng))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jiāqiáng)对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促进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单位(dānwèi),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世行等金融机构贷款(dài kuǎn)或采取BOT等形式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若有不同情况,从其规定。

第四条已通车项目的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掌握勘察设计工作动态。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机构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并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

四、负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考核检查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奖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派驻现场的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现场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现场服务和检查考核情况。

二、对控制性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jiǎnchá),协同参建单位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工作各阶段(jiēduàn)专项报告。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勘察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勘察水平,健全市政工程管理体系,并维护勘察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政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土木工程勘察、交通工程勘察、环境工程勘察等环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勘察应独立开展,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约束,遵守职业操守,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市政工程勘察应按照勘察规划,进行陆地调查、测量、勘探、实验室试验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勘察报告,履行勘察成果的报送义务。

第五条市政工程勘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方法,确保勘察过程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提高勘察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市政工程勘察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勘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勘察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市政工程勘察应在项目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编制勘察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市政工程勘察应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勘察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市政工程勘察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勘察成果的保密和安全。

第三章市政工程勘察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勘察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才能进行相应项目的勘察。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勘察应通过地质钻探、勘探设备和化验分析等方式,对工程所处的地质情况、地下水情况、土壤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特点,开展相关工程试验,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勘察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市政工程勘察的报告及验收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勘察应及时提交相应的勘察报告,报告应包括相关的工程勘察成果和建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3篇)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程勘察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勘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勘察单位及人员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勘察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工作。

第七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工程勘察业务和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经过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勘察质量。

第三章工程勘察业务第九条工程勘察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地质勘察;(二)水文地质勘察;(三)岩土工程勘察;(四)工程测量;(五)工程物探;(六)工程地质监测;(七)其他与工程勘察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勘察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核,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对勘察成果进行归档保存。

公路、水运、建筑工程设计及工程勘察程序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筑工程设计及工程勘察程序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筑工程设计及工程勘察程序管理规定(TM-1)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勘察设计投标市场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质,我院勘察设计行业和专业配置为:工程勘察行业(综合类甲级),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配置有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立交等14个主导专业和相应附属专业;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配置有总平面、工程水文地质、港工结构、航道工程、装卸机械工艺等7个主导专业和相应附属专业;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配置有建筑、结构专业和其他专业。

三、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勘察设计涵盖工程勘察,工程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咨询及课题研究,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及通用图设计等内容。

四、勘察设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自校、复核、审核、审查、批准制度。

五、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委托书及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等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完整,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正确无误,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产品、成果应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

勘察设计程序管理规定六、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组人员构成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查人、审核人、复核人;必要时,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大型勘察设计项目:设工程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按公路标段)、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查人、审核人、复核人;小型勘察设计项目: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复核人;七、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任职资质条件大型工程项目总负责人:由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二项大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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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辽宁乾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规定。

二、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实验、检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课题研究,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定型图设计等项目。

三、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全范围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复核、校审、审核、批准制度。

四、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委托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办法、规定等。

2、勘察、设计文件、成果,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设计文件、报告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五、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勘察、设计方案、合同、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检修、校正仪器、设备,编制工作计划,按总体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六、公司将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项目)总负责人”。

1、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设计总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2)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

2、一般工程项目,软件应用开发工程可研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设计部主任提名,主管总经理审批。

(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组长;(2)从事专业技术的助理以上工程师担任。

必要时,由公司聘任的工程师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公司聘工程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3、“专业组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资质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或相关资质)人员担任。

4、复核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资质人员担任。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

6、部校审人员的资质应与复核人员资质同级或高一级、公司审核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的资质。

必要时,公司聘请有关专家代公司对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进行校审、审核。

七、公司勘察设计管理执行二级三级阶段管理、三级校审制。

二级管理即部级、公司级管理;三阶段管理及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审核、汇总、出版阶段。

三级校审级专业组:复核、部门:校审;公司:审核(小型项目可二级校审),设计代表现场修改设计执行组复核和公司审核。

专业组复核应:1、全面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复核、设计、计算的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

3、复核勘察、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所制定的原则和方案等。

4、复核设计中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及应用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正确、有效。

5、对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及计算书、图纸、说明、各项数据、尺寸、桩号、标高等应逐图、逐表、逐字的进行复核校对。

6、复核者应在所复核的记录、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

部校审主要应:1、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审查复核意见的正确性,并检查勘察、设计者是否已按正确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文件、计算、记录等。

3、审查勘察、设计计算的方法、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4、审查勘察、设计的方案、原则是否与公司技术知道书相符等。

5、审查者对主要的设计成果进行验算、验正。

6、审查者对主要、关键的尺寸、标高、桩号、数据进行核算。

7、审查主要工程数量、经济、技术指标。

8、审查设计者与复核者有意见分歧的部分,意见是否得以统一和落实,审核专业组间互提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及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一致性、完整性。

9、校审者应在审查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核查校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核主要应:(可另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1、审核输入、输出文件是否齐全、正确,验证部校审意见的正确性和勘察、设计者是否按正确的复核、校审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计算、记录等。

2、审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及公司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及勘察、设计方案、原则的执行情况。

3、审核总体设计、路线纵、平面、大型复杂立交、路基路面、防护、排水、隧道、特大桥的勘察设计方案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

4、对勘察、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设计方案、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急性审核审定。

5、对设计、复核、校审者间有意见分歧的进行审核、审定。

6、对复杂、大跨径的桥梁的结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数据进行验证,必要时应变换方法和公式进行验算。

7、审核勘察、设计文件、报告、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8、审核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报告的总说明书。

9、审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审核者应在审核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验证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大、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标准划分原则1、大型项目: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特大桥、复杂立交。

2、中型项目:10~50公里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大桥、复杂立交。

3、其他项目均为小型项目。

勘察、设计程序及程序管理九、勘察、设计程序1、主管总经理组织策划,并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

2、总工编制“技术指导书”,并经总经理审批。

3、设计部编制开工报告(工作计划),并经总工和总经理审批。

4、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审核)。

由总经理牵头委托相关职位人员负责并写出“中间检查意见书”。

5、设计部按中间检查(审核)的意见进行整改。

6、总工根据中间检查(审核)情况补充、修订、完善“技术指导书”。

7、大、中型勘察项目、设计部在公司实施验收前应组织自检、自查、自纠工作,对勘察、设计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复核、部校审,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检查、审核。

8、勘察、设计文件经总工审核,设计部按审核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后填写“勘察、设计文件跟踪记录表”送总工,主管经理审定后复印、出版。

9、文件交付设计部登记送达业主或有关部门。

十、勘察、设计准备阶段1、勘察、设计项目任务确定后,由主管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和有关管理、设计部负责人及设计总(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总体策划,明确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规模(确定大、中、小型项目)、技术指导书下达时间、设计验证、中间检查、验收、校审、公司审核、出版时间及主要工作量等。

2、主管总经理根据策划的结果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任务单应将主要策划内容填写在任务单中,并送董事长签字后,分别送达主管财务总经理、生产部门。

3、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由总工会同总经理、有关生产部门、有关人员依据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或委托书等对业主提供的各种基础资料进行评估、检验,确定各种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提供所采取的措施、办法等;小型勘察项目可由有关生产科室的主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对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并把审查的意见报总工处理、解决。

4、总工编写“技术指导书”,并进总经理审定下发。

工程地质勘察、试验、检测项目的“技术指导书”与送样单,任务单一并下发有关部门;大中型项目应编写技术指导书,小型项目及常规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总工可不编写指导书,总工可在任务计划单上填写有关技术要求,或生产科室编写技术要求报总工审批。

5、各有关勘察设计部门接到勘察、设计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指导书;收集有关资料、土质;检修仪器、设备;准备勘察设计所需材料、工具;并编制开工报告和工作计划。

6、承担该勘察、设计项目的主任、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技术指导书”编写“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主管中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小型项目和试验、监测、研究课题、软件开发、标准图、定型图设计可不编写开工报告,但要写出工作计划报主管总经理。

编写的“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计部总体工作计划、各专业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任务分配,各专业组工作分工。

(2)勘察、设计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的准备检修情况。

(3)勘察、设计所需各种资料及收集情况。

(4)在该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将要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5)该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需要公司和公司有关科室帮助解决的问题和不明确的问题。

十一、勘察、设计实施阶段1、主管总经理(1)落实、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尽快给于解决和处置。

(2)负责公司与业主、分包方及公司内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导和审定生产部门对业主、分包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评定工作。

未经相关人员审查验证的各种基础资料不得提供给有关生产部门、分包方使用。

(4)业主、分包方、提供的资料指导生产科室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2、总工(1)组织有关人员对勘察、设计项目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办法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用书面形式作出“中间检查指导书”,必要时修改、补充“技术指导书”,并按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审定签发。

(2)审核各有关单位、部门互提资料和技术接口是否准确、完整、可靠并予以签署确认。

(3)检查、协调各有关勘察、生产单位、专业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资料的深度、形式、内容的一致性,并予以指导,确认。

(4)及时解决勘察、设计中的技术难点、疑点和重大方案问题,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应报主管总经理审定,必要时召开会议审定。

3、设计部(1)根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公司有关办法、规定,按计划开展各项勘察、设计工作。

(2)各专业组内开展复核工作,室主任、室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校审工作,按规定填写复核、校审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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