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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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尊重客户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不断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环保。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健全决策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有总经理办公室、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市场部等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技术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三)质量管理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四)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进度控制,监督现场施工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五)市场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营销工作,开拓市场,寻找潜在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完善人才队伍。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3篇)

工程勘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提高工程勘察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程勘察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勘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勘察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勘察单位及人员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勘察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工作。

第七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工程勘察业务和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经过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勘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勘察质量。

第三章工程勘察业务第九条工程勘察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地质勘察;(二)水文地质勘察;(三)岩土工程勘察;(四)工程测量;(五)工程物探;(六)工程地质监测;(七)其他与工程勘察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勘察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核,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对勘察成果进行归档保存。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辽宁乾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规定。

二、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实验、检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课题研究,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定型图设计等项目。

三、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全范围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复核、校审、审核、批准制度。

四、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委托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办法、规定等。

2、勘察、设计文件、成果,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设计文件、报告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五、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勘察、设计方案、合同、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检修、校正仪器、设备,编制工作计划,按总体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六、公司将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项目)总负责人”。

1、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设计总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2)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

2、一般工程项目,软件应用开发工程可研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设计部主任提名,主管总经理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国务院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促进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保障建设工程按质按量高效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创新的勘察设计管理理念,依法、诚信、合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从事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吸收优秀人才和人才培养、技能提升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制度,合法合规的履行缴税义务,主动承担公益责任,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推行勘察设计信息化管理,并采取数据加密、存储备份等措施,保证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勘察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和科学研究,持续学习和认真培训,熟练掌握勘察设计技术和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和传播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负责任地承担相关后果,如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失或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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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辽宁乾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规定。

二、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实验、检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课题研究,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定型图设计等项目。

三、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全范围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复核、校审、审核、批准制度。

四、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委托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办法、规定等。

2、勘察、设计文件、成果,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设计文件、报告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五、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勘察、设计方案、合同、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检修、校正仪器、设备,编制工作计划,按总体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六、公司将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项目)总负责人”。

1、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设计总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2)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

2、一般工程项目,软件应用开发工程可研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设计部主任提名,主管总经理审批。

(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组长;(2)从事专业技术的助理以上工程师担任。

必要时,由公司聘任的工程师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公司聘工程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3、“专业组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资质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或相关资质)人员担任。

4、复核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资质人员担任。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

6、部校审人员的资质应与复核人员资质同级或高一级、公司审核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的资质。

必要时,公司聘请有关专家代公司对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进行校审、审核。

七、公司勘察设计管理执行二级三级阶段管理、三级校审制。

二级管理即部级、公司级管理;三阶段管理及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审核、汇总、出版阶段。

三级校审级专业组:复核、部门:校审;公司:审核(小型项目可二级校审),设计代表现场修改设计执行组复核和公司审核。

专业组复核应:1、全面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复核、设计、计算的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

3、复核勘察、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所制定的原则和方案等。

4、复核设计中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及应用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正确、有效。

5、对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及计算书、图纸、说明、各项数据、尺寸、桩号、标高等应逐图、逐表、逐字的进行复核校对。

6、复核者应在所复核的记录、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

部校审主要应:1、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审查复核意见的正确性,并检查勘察、设计者是否已按正确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文件、计算、记录等。

3、审查勘察、设计计算的方法、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4、审查勘察、设计的方案、原则是否与公司技术知道书相符等。

5、审查者对主要的设计成果进行验算、验正。

6、审查者对主要、关键的尺寸、标高、桩号、数据进行核算。

7、审查主要工程数量、经济、技术指标。

8、审查设计者与复核者有意见分歧的部分,意见是否得以统一和落实,审核专业组间互提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及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一致性、完整性。

9、校审者应在审查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核查校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核主要应:(可另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1、审核输入、输出文件是否齐全、正确,验证部校审意见的正确性和勘察、设计者是否按正确的复核、校审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计算、记录等。

2、审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及公司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及勘察、设计方案、原则的执行情况。

3、审核总体设计、路线纵、平面、大型复杂立交、路基路面、防护、排水、隧道、特大桥的勘察设计方案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

4、对勘察、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设计方案、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急性审核审定。

5、对设计、复核、校审者间有意见分歧的进行审核、审定。

6、对复杂、大跨径的桥梁的结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数据进行验证,必要时应变换方法和公式进行验算。

7、审核勘察、设计文件、报告、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8、审核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报告的总说明书。

9、审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审核者应在审核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验证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大、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标准划分原则1、大型项目: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特大桥、复杂立交。

2、中型项目:10~50公里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大桥、复杂立交。

3、其他项目均为小型项目。

勘察、设计程序及程序管理九、勘察、设计程序1、主管总经理组织策划,并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

2、总工编制“技术指导书”,并经总经理审批。

3、设计部编制开工报告(工作计划),并经总工和总经理审批。

4、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审核)。

由总经理牵头委托相关职位人员负责并写出“中间检查意见书”。

5、设计部按中间检查(审核)的意见进行整改。

6、总工根据中间检查(审核)情况补充、修订、完善“技术指导书”。

7、大、中型勘察项目、设计部在公司实施验收前应组织自检、自查、自纠工作,对勘察、设计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复核、部校审,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检查、审核。

8、勘察、设计文件经总工审核,设计部按审核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后填写“勘察、设计文件跟踪记录表”送总工,主管经理审定后复印、出版。

9、文件交付设计部登记送达业主或有关部门。

十、勘察、设计准备阶段1、勘察、设计项目任务确定后,由主管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和有关管理、设计部负责人及设计总(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总体策划,明确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规模(确定大、中、小型项目)、技术指导书下达时间、设计验证、中间检查、验收、校审、公司审核、出版时间及主要工作量等。

2、主管总经理根据策划的结果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任务单应将主要策划内容填写在任务单中,并送董事长签字后,分别送达主管财务总经理、生产部门。

3、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由总工会同总经理、有关生产部门、有关人员依据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或委托书等对业主提供的各种基础资料进行评估、检验,确定各种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提供所采取的措施、办法等;小型勘察项目可由有关生产科室的主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对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并把审查的意见报总工处理、解决。

4、总工编写“技术指导书”,并进总经理审定下发。

工程地质勘察、试验、检测项目的“技术指导书”与送样单,任务单一并下发有关部门;大中型项目应编写技术指导书,小型项目及常规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总工可不编写指导书,总工可在任务计划单上填写有关技术要求,或生产科室编写技术要求报总工审批。

5、各有关勘察设计部门接到勘察、设计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指导书;收集有关资料、土质;检修仪器、设备;准备勘察设计所需材料、工具;并编制开工报告和工作计划。

6、承担该勘察、设计项目的主任、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技术指导书”编写“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主管中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小型项目和试验、监测、研究课题、软件开发、标准图、定型图设计可不编写开工报告,但要写出工作计划报主管总经理。

编写的“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计部总体工作计划、各专业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任务分配,各专业组工作分工。

(2)勘察、设计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的准备检修情况。

(3)勘察、设计所需各种资料及收集情况。

(4)在该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将要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5)该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需要公司和公司有关科室帮助解决的问题和不明确的问题。

十一、勘察、设计实施阶段1、主管总经理(1)落实、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尽快给于解决和处置。

(2)负责公司与业主、分包方及公司内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导和审定生产部门对业主、分包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评定工作。

未经相关人员审查验证的各种基础资料不得提供给有关生产部门、分包方使用。

(4)业主、分包方、提供的资料指导生产科室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2、总工(1)组织有关人员对勘察、设计项目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办法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用书面形式作出“中间检查指导书”,必要时修改、补充“技术指导书”,并按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审定签发。

(2)审核各有关单位、部门互提资料和技术接口是否准确、完整、可靠并予以签署确认。

(3)检查、协调各有关勘察、生产单位、专业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资料的深度、形式、内容的一致性,并予以指导,确认。

(4)及时解决勘察、设计中的技术难点、疑点和重大方案问题,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应报主管总经理审定,必要时召开会议审定。

3、设计部(1)根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公司有关办法、规定,按计划开展各项勘察、设计工作。

(2)各专业组内开展复核工作,室主任、室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校审工作,按规定填写复核、校审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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