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202*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何新变化?答:从202*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整合成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杭州主城区完全接轨。
整合后我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以下3项制度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2+1”模式。
二、我区20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多少?答: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置一档和二档筹资标准,其中一档筹资标准对应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档筹资标准对应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
具体是:一档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由个人缴纳400元、区财政补贴8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0元,由个人缴纳150元、区财政补助250元。
二档筹资标准为,萧山区户籍及人户分离人员每人每年800元,由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贴600元;非本区少年儿童个人缴纳800元,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哪些人员免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个人出资部分?答:萧山户籍孤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抚恤优待对象、残疾人免缴保费个人出资部分。
四、如何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一)本区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二)“人户分离”人员,凭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到配偶户主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按本区户籍参保对象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三)非本区少年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凭户口簿、当地计生部门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父母一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到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20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怎样?答:(一)一档标准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300元的起付标准,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是指在杭州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下面将分为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医疗保障范围。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的一般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直接结算等服务;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罹患的大病提供高额补偿和报销;医疗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的特殊医疗费用提供帮助和救助。
其次是参保人员。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然后是医保待遇。
建德市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依法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且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参保人员申请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提供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德市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优质医疗资源,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费用支付方面,建德市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通过大额医疗费用专项基金进行支付;对于未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此外,建德市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在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
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而设立的。
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要自费支付的部分,也是医保报销的起点。
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起付标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超过6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提供真
实有效的参保证件和相关医疗文件,确保个人信息和就医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就医时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方式;最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报销手续,确保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
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制定,旨在平衡医保基金的收支,合理分担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增强医保意识,提高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比例,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
疗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提高医保意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政策完善和参保人员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实现医保的保障目标,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医保制度。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政策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杭州市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对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做一概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杭州市人口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者均由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措和管理,覆盖范围广泛,享受参保人员多达数百万。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包括: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基本药物价格补助以及特定慢性病的报销等。
政策的实施旨在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二、养老保险除了医疗保险外,杭州市还实施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中老年人的养老生活。
根据杭州市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
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等。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市民的老年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了保障人民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杭州市还实施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回归社会。
工伤保险则为工伤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庭的抚恤金等,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四、生育保险和其他政策除了上述几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外,杭州市还实施了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女性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和相关服务,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
此外,杭州市还有一系列其他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旨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涵盖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和福利。
201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19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实施的?有哪些政策?下面是一个关于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详细问答。
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农村和城市居住的非在职工作居民、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以及非工作居民的医疗保险。
问: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什么?答:根据萧山区的具体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下:1. 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城镇户籍居民、无户口的流动人员等。
2. 参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急救医疗费用、基本药物费用等。
3.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具体的缴费标准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地区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4. 报销比例:根据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制定。
5. 报销范围:保险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各类医疗项目和药品的报销。
问:如何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什么材料?答: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到当地的保险管理部门办理。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2. 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参保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证明其确实属于城乡居民范围。
3.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当地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收入证明、医疗证明等。
问:如何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在就医时向医疗机构出示参保证明,并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门诊流程或住院流程进行医疗操作,然后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医疗机构或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报销。
问:如何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当地的保险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查询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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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分册)一、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一是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大。
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三是参保没有“门槛”。
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保障的重点恰恰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城居医保。
四是保障没设封顶线。
大学生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五是就医结算十分便捷。
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同时,参保的大学生不再限定在校办医院或少数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围选择住院治疗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且无需个人预先全额垫付医疗费。
二、哪些大学生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医保保障围。
三、参加大学生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可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围的3个月,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参保期间大学生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原件和复印件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缴费标准有何规定?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同一结算年度缴费标准不变。
七、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医疗保险费?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八、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期有何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享受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九、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其医保待遇如何衔接?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
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大学生毕业后在市区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就业但属市区户籍的,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大学生,凭本人《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围选择住院治疗。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可登陆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查询。
十一、如何调换证历本或补办证历本?大学生证历本使用完的,凭本人(或市民卡)、旧证历本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调换新证历本。
大学生证历本遗失的,应持本人(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补办新的证历本。
十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注:1、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2、一个结算年度,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3、一个结算年度,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十三、规定病种门诊管理有何规定?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条件的大学生,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相关医疗证明)以及一寸近照一,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由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以下简称《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参保大学生可凭此病历在市区医点医疗机构进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结算相关费用。
十四、就医有何规定?参保大学生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围自行选择就医。
在住院治疗时应出示本人的《证历本》,规定病种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记录服务过程。
十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自理、自费、自负部分),由大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六、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大学生因病需转外地(限、两地)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地(限、两地)医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或市民卡)、就诊病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其中符合医保开支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十七、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住院的有何规定?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大学生因病需在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的(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所在高校的相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十八、临时外出期间需住院的有何规定?除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外,临时外出3个月以的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的医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15天(遇节假日顺延)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急诊登记手续的,可通过(87258615)办理登记备案。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或市民卡)、就诊病历、《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其中,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十九、长住外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除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外,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大学生,经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当地的医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当地医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
二十、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有何规定?大学生因急症在市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急诊登记手续的,可通过(87258615)办理登记备案。
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或市民卡)、就诊病历、《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十一、报销医疗费用的受理时限有何规定?大学生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治疗结束后的30天,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十二、子女统筹满年限后如何办理大学生城居医保?参加省级、市区及城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大学生,可在满20周岁子女统筹待遇中止后的3个月参加本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城居医保,也可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城居医保,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城居医保参保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二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1、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围以外的;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6、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二十四、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围的费用。
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阿奇霉素5%等。
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