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院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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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指引

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指引

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指引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指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指引,旨在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对信访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1.保障公民权益:要坚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回应。

2.促进法治进步:通过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促进社会法治进步,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3.防范信访矛盾升级:及时介入,及早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4.加强内外协调: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信访问题。

三、工作原则1.依法实施:依法依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行法律优先原则。

2.协同合作: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3.问题导向:以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为核心导向,针对不同的信访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4.便民服务: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及时回应公民需求,解决问题,增强公众的满意度。

5.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高透明度,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1.接受信访:接收公民的涉法涉诉信访,并进行登记备案。

2.初步核实: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实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3.协调调查:根据核实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解决问题。

4.公开回应:及时向公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并向当事人进行回应,解释调查结果。

5.效果评估:对信访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五、工作保障1.人员培训:对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2.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3.配套措施:制定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摘要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举报工作面临瓶颈,线索数量和质量逐年下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必须加强举报宣传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举报;职务犯罪;特点;对策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

在我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工作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水平。

但近年来,举报工作的困难越来越多,如线索呈现质量下降、查处率偏低及举报“信访化”等现象,笔者将以罗湖区检察院2007年-2009年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处理数据为依据,对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特点、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2007—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基本情况和特点1.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38件46人,件数和人数较2008年分别下降42%和51%,较2007年分别下降28%和46%(见图一)。

三年的举报线索仅156件,总数不及2004年一年受理的173件,举报线索数量呈下降趋势。

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智能化比重越来越大,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越来越难;二是因为群众对于侦查机关的信任程度有所降低,举报热情有所下降,对于没有利益相关的群众,即使掌握了犯罪信息也不愿意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三是国企改革,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司企业经过改制,其公司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浅谈检察院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检察院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Fra bibliotek权 益
位 。 主要 是通 过 社 会 舆 论 的力 量 和各 层 次领 导 的 高度 重视 ,使 全 社 会 对 举 报 人 的 地位 和 作用 形 成 共 识 .在 整 个 社 会 营
受 理 人 民群 众信 访 举 报 的工 作 部 门
和 工 作 人 员 要增 强保 密意 识 ,严 格 按 照
些 微 不 足道 的小 问题 引发 的 , 如果 不 重 视 小事 可能 造 成 大影 响 , 发 大 矛 盾 , 引 引 起 大 波 动 .如果 信 访 工作 人 员 没有 这 样
检察 院如何保护 举报人合 法权益 .
要 从 两 方 面 人手


要 切 实 保 护 控 告 、 报 人 的 合 法 举
据. 以便 检 察 机 关 能 够 迅 速 进 行 查 处 , 减 少 打 击 报 复举 报 人 等 意 外 情 况 的发 生 。
施报复 , 而普 通 人 群 的冷 漠 , 又使 他 们 处
于异 常 孤 立 无 援 的 境 遇 。 举报 人得 不 到 保 护 的现 象 屡 屡 发 生 。保 护举 报人 的 问 题 . 引起 全社 会 的关 注 . 引起 司 法部 已 更 门 的高 度 重 视 。
的 意识 和警 觉 , 然 要 造 成 失 控 , 响大 必 影 局 。所 以 , 工作 中 , 要 上 访 人 提 出合 在 只
理要求 , 我们 都 要 高度 重 视 , 问 题 处 理 把 好、 解决 好 。
检 察 院办 案 程 序 办 事 ,切 实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对 泄 露 举 报 人 身 份 的 要 严 肃 处理 , 不姑 息 。 决 1 格 保 密 制 度 。 保 护 公 民举 报 权 . 严 利 的 首 要 环 节 是 有 一 套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理 举 报 应 当在 固定 的 场 所进 行 . 受 派

2024年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总结范文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继续加强控申举报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一、工作总体情况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重点关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始终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使命。

我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接收、核实、办理举报件的过程中,坚守底线、强化法制、注重实效,全力保障了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控申举报数量2024年,我院共接收举报件数XXX件,较上一年度增长了XX%。

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我院在依法惩治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持续努力,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将问题和举报事项向我院反映。

三、处理举报情况2024年,我院共对接收的举报件进行核实办理XXX件,其中有效处理XXX件,占总数的XX%。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追踪和核实,我院积极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查处和打击,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办案成果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共立案XXX件,结案XXX件,实现了立案与结案的同步提升。

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有XXX件,依法予以严厉追究;涉及行政违法问题的有XXX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其他纠纷和问题的有XXX件,我院及时介入并积极化解。

这一系列办案成果,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改进控申举报工作2024年,我院在控申举报工作中积极主动探索改进的举措,主要包括: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控申举报的工作中来;2.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举报件的核实速度和办理效率,确保公正、透明的程序;3. 加强对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机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效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摘要: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举报人的应有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

本文从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对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做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一、引言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举报”有时却打着一层苦涩的底色。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仅是证人和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伤害报复案件,从20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不足500件,已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

如果不能妥善保护举报者,将会使举报者和后继者寒心。

我们应当充分调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制度,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努力。

二、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有关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举报人保护的法定义务,他们都是履行举报人保护职能的机构。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i日起施行。

其中第6条增设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浅谈举报人保护

浅谈举报人保护
区委 原书 记张 治安 受贿 、 复 陷害 , 报 区检 察院 原检 察长 江成 报 复
单 看一 系列规 定就可 以发 现 , 国实 行的规 定其 实只有 保密 我 的保护 十 分有 限。 一旦发 生泄 密 , 举报人 很有 可 能遭 到报 复, 却 得 不到应 有 的保 护 , 举报 人充 满 了后顾 之忧 , 使 这就 造成 了在 社 动 举报 甚 至不 配合 公安 的 侦破 工作 的情 况 。 同时对 于举 报 人的
中国共产 党 自建党之 初便 确立 了深入 人 民, 以人 民为 基础 的 就 这样 失去群众 的支 持而 孤军 奋战 , 至是影 Ⅱ到 党和政 府在 人 甚 向 路 线 。无论 是 这个 党还 是这 个 国家 都可 以说是 建立 在广 大人 民 们 心中 的地 位 , 低党 和政府 在 人们 心 中的信任 度 , 降 从而 新发更 群 众的肩 膀上 , 民群众 的支持对 社 会 的进 步起 着十 分重要 的作 大 的社 会 问题 , 人 甚至 引起 国家动 荡 。 用, 就犯 罪举 报这 一个 问题 来看 , 作用 已是不 容忽 视 。据最 高 起
月1 3日, 国福 收到 起诉 书后 自缢 身 亡。 李 芜湖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有关 负责人 表 示 ,张 治安 为报 复举 报
目的。
第二 , 加大 对举报 人 的亲 人 、 友的 保护 范 围 。 目前我 国只 朋
人, 同_ 伙 7 王成滥 用职 权 , 造事 由对 举报 人 及其 亲属 追究 刑事 责 对 举 报人 的至亲 进 行保护 , 编 已造 成 漏洞 , 犯罪 分子 可乘之 机 , 可 因 任 , 重侵 害 了他人 的 合法权 利 , 成 了严重 的 后果 和恶 劣 的社 此 可 根据 举报 人 的要求 , 严 造 结合 实 际情况 保护 举报 人 的亲 属, 朋友 会影 响 , 国家机 关 的声誉 造成 了极大 损害 。汪 成 身为检 察 长, 对 进 行 保护 。 第三 , 立法 , 建立 完善 的举报 人保护 的法律 制度 , 对有 关部 门

浅谈举报人保护

浅谈举报人保护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兰!三里堕耋鋈■雹圜叠泼谈举报人保护李一鸣沈奕帆摘要改革开放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举措,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文化冲击,资本主义的腐朽一面对中国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开始弥漫,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受到一次又一次冲击,犯罪率一时间快速升高。

这一切造成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了减少犯罪的艰苦战斗。

关键词职务犯罪贪污贿赂举报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2.387.叭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便确立了深入人民,以人民为基础的路线。

无论是这个党还是这个国家都可以说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肩膀上,人民群众的支持对社会的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犯罪举报这一个问题来看,起作用已是不容忽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介绍,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2007年至2010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1026件1192人,其中线索来源系群众举报的307件,占立案数的30%。

但是,有一种情况却不得不让人忧虑,先看一个案例。

今年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张治安编造了举报人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颗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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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院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作者:黄野
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
[关键词]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
举报的实质是希望问题能用正当的手段,通过法律的渠道得以解决。

这是一种面对非法和
违法行为时最文明的表现。

每一个举报人在开始自己的举报行动时,是相信所反映的问题会得
到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的。

举报人信任接受举报的部门,也相信社会公道,是一种善良的行为,也是一种勇敢的举动。

但是,我们也看到,他们中的一些人却屡遭陷害打击,人生权利受到损害,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一些被举报的权力部门及其负责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名义,对举报人实施报复,而普通人群的冷漠,又使他们处于异常孤立无援的境遇。

举报人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屡屡发生。

保护举报人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更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检察院如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要切实保护控告、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受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检察院办案程序
办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1.严格保密制度。

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首要环节是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

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严禁
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到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2.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格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现行报复陷害罪的法网较为松弛,以至不断出现报复陷害而难以打击的情形,举报人流泪又流血的现象值得高度重视。

对被举报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

二、完善举报人保护措施
1.下大力气提高举报人的社会地位。

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各层次领导的高度重视,使全社会对举报人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在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正遏邪,使被举报人及其亲属弱化报复心理。

2.扩大举报人保护范围。

在保护对象上,建议将与举报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列入其中;在保护内容上建议设置举报人经济补偿制度,举报人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拥有要求国家予以补偿的权利,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由国家支付。

天地正气,人间真情,是举报人之所以举报的力量所在,也是我们之所以必须保护举报人理由之所在,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同时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

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

有的举报人因为对举报人的腐败行为切实痛恨,就一时冲动,明确告诉被举报人要举报他,结果往往是受到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2)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

要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

把举报的事告诉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容易让被举报人知晓,造成不利后果。

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除了避免上述几种情况外,还要注意举报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自身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l.防止小事变大事,坐失良机。

“信访无小事”,这句话是讲控申问题的形成,往往是从一件极普通的具体事件,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引发的,如果不重视小事可能造成大影响,引发大矛盾,引起大波动,如果信访工作人员没有这样的意识和警觉,必然要造成失控,影响大局。

所以,在工作中,只要上访人提出合理要求,我们都要高度重视,把问题处理好、解决好。

2.防止大事化小事,留下隐患。

实事求是、准确定性是处理控申举报问题的原则;在控申工作中均忌大事化小,留下隐患,一旦再次引发信访,就一发而不可。

3.防止好事办砸,功亏一篑。

在处理控申问题中,往往忽略控申结论的准确性,虽然我们的用心是好的,但上访者不满意,功亏一篑。

4.防止无事找事,惹是生非。

要准确把握控申事态的发展,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历史跨度大,年限久的上访内容,一定要放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下去看,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切不可人为把事态复杂化,惹事生非。

5.防止事中带事,节外生枝。

控申举报问题的事态,往往带有复合型、多样性,要把握住"事态"必须抓住控申举报问题主要部位,把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分离出去,抓住主要矛盾处理,防止事中带事,节外生枝,干扰主要问题的处理。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主题,而举报人正是这种公正的强有力的监督者和捍卫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之所在。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邪恶永远不会战胜正义,相信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举报人保护方面会做得更好!
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

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一,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

第二,严格登记、移送制度。

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

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

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

第三,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

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

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

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严格保密制度。

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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