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是指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具体操作规范。
检举控告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治建设。
下面就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检举控告的对象应明确。
检举控告的对象主要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进行检举和控告,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控告的对象可能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再次,检举控告的程序应规范。
检举控告程序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首先,对于合法的举报控告,应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其次,应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应保障举报人的权益,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最后,对于被举报人,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必要时可以转交相关法律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对虚假举报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虚假举报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浪费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对于虚假举报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法律惩处,并对恶意举报者进行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应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为了保证检举控告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检举控告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规范的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因此,应加强对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12.26•【文号】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施行日期】1988.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7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88年12月26日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条文解读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条文解读
检举和控告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起诉。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检举和控告的工作规则可能会有所
不同,但通常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文解读。
首先,检举和控告的对象通常是涉及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在法律上,检举和控告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凭空指控,否则可能
构成诽谤或诬告。
因此,工作规则中可能会对检举和控告的条件和
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其次,工作规则可能会规定对于检举人的保护措施。
因为举报
可能会导致举报人受到报复,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会规定对
于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禁止雇主或其他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压或报复
行为。
另外,工作规则可能还会规定对于虚假检举和控告行为的处罚。
如果有人故意进行虚假检举或控告,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因此工
作规则中可能会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还规定对于检举人的奖励制
度,鼓励人们举报违法行为。
工作规则中可能会对这一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等。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规则对于检举和控告的条文解读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都会包括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检举和控告的工作规则。
检举控告规则

检举控告规则
检举和控告是行政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们能够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任何公民都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
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们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检举控告规则的目的就是确保公民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正确的程序申请检举或控告。
首先,发起检举或控告的公民需要搜集有关的证据,包括事实及关键的时间、地点、人物等。
这些证据可以是有形的(如文件或照片),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口供或证人证言)。
一旦完成了收集证据的工作,发起检举或控告的公民可以向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
其次,对检举或控告的提出者,司法机关会对其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的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而决定是否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
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充分,确实有违法情形存在,则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判刑等。
此外,对于检举或控告的提出者,司法机关还会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在检举或控告他人时,不受到旁观者、社会舆论和相关组织的干扰或报复。
最后,检举控告规则还规定,如果被控方认定检举或控告的内容是无稽之谈,不正当的,或者是故意损害他人的,司法机关还将对提出检举或控告的公民进行处罚。
从以上可以看出,检举控告规则是行政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在检举或控告他人时,不受不正当干扰。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检举控告规则并不是可以滥用的,如果提出检举或控告的公民故意损害他人,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因此,检举控告规则既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有助于防止滥用检举控告程序,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年8月19日印发)第一条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
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含全文解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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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保护检举、控告人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如下:
1. 国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对冤假错案和报复行为,依法严惩。
2.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人身安全。
政府部门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鼓励检举、控告人。
政府部门应公开宣传检举、控告的重要性和价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参与社会监督。
4.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利益。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检举、控告人的法律援助和保障,确保他们合法权益。
总之,保护检举、控告人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