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和创业板条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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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条件是什么_上市与新三板上市有哪些区别

香港上市的条件是什么_上市与新三板上市有哪些区别

2021香港上市的条件是什么_上市与新三板上市有哪些区别香港上市的条件是什么1最基础的就是要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筹资用途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相关规定。

2在资金方面,上市前三年的合计溢利要达到5000万港元,且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上市的时候,市值须达1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达到25%,假如发行人市场超过了40亿港元,持股量可降低到10%。

3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层长期稳定,管理水平较高,3年业务纪录期,必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

4公司上市后分红派息,得有可靠的外汇****,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必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上市则是股票能进入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而香港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是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比较严格。

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的是规模较小、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

上市与新三板上市有哪些区别1投资者不同:新三板的投资者多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且投资门槛比较高;而a股投资门槛相对比较低,国内散户仍然占据主体。

2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者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a股采用的是竞价交易的方式。

3挂牌要求不同:新三板企业挂牌难度低,大多数的企业都是符合挂牌要求的;而a股市场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对于注册资本、盈利额都是有要求的。

新三板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大部分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的交易市场。

因而普通股民很少能够参与交易新三板股票的机会。

终止上市会怎么样1对于股票而言,终止上市后,股票一般会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交易,新三板是一个缺乏流动性的市场,且交易新三板股票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至于股票是否能重新上市,就要看其基本面状况是否能改善了。

内地上市创业版新三板及港股上市条件对比

内地上市创业版新三板及港股上市条件对比
创业板、新三板、港股,上市条件及优缺点分析对比
港股创业板制度类似新三板,无财务方面要求,区别在于上市成本比新三板高、融资能力比新三板强,因此不做单独分析。
A股创业板
新三板
港股主板(1港元=0.79人民币)
主要上市条件
以下5条需同时满足: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转版制度:国家鼓励“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公司优先到创业板上市”,相关规定未来将出台,但无时间表。
无行业要求,任何行业的公司满足以下3条之一即可上市:
1、利润标准
•年利润在2,000万港币以上
•最近两年合并淨利润不低于3,000万港币
2、市值⁄收入⁄现金流要求
•上市市值应不少于20亿港币
•最近一年收入至少5亿港币



首发融资能力
首发规模受证监会发审委管制
自定规模
自定规模
并购重组
审批时间长,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审批时间长,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容易,对行业没有要求
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不得主动退市
可以主动申请退市
可以主动申请退市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1、IPO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后公开发行公司债
3、股权质押融资
4、上市后可公开增发新股或定向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须符合一定条件)
再融资能力
面向国内投资者,门槛高,审批时限长,再融资成本中等
面向国内投资者,门槛低,审批时限短,再融资成本最高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比较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比较

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为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或者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其市场化,以此获得所需资金,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然而,许多中国企业在对上市蠢蠢欲动的同时,对如何上市、在哪里上市充满了疑惑和迷茫。

面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甚至更多的资本市场,他们无从选择。

本文将对在中国大陆本土以及境外三地如中国香港、美国和新加坡的资本市场上市的条件、方式、费用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向企业展现上市的概貌,给企业以上市的大致认识,并帮助他们如何根据自己的条件的特点,选择最适合自己上市的资本市场和上市途径。

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以及新加坡上市的对比一、中国大陆上市1、在中国大陆本土上市的条件对中国企业来说,选择在本土上市,理应是自己的首选。

但是,面对《公司法》规定的中国企业的上市(主板)要求,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

《公司法》对企业上市要求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司的总股本达到5000万股,公开流通的部分不少于25%;(2)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3)公司有3年以上的营业记录;(4)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份额不能超过20%。

《公司法》当初对企业上市的要求是为国有大型企业定制的,所以定的门槛比较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越来越多的民营和合资中小企业成为经济中活跃力量,他们中许多有很强烈的上市愿望和需求,于是,《公司法》中对上市的要求严重阻碍了这些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步伐和可能性。

中国证监会2000年通过了《创业板市场规则》(创业板草案),为中小企业在国内上市带来了希望。

但由于创业板的推出一再延迟,使人无法预测创业板推出的可能性和推出的时间。

2004年6月25日,中小企业板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强心剂,于是出现了2500多家企业排队申请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景象。

但是,这些企业仍然面临着很重要的问题,一是中小企业板的门槛不会比主板低很多,二是一样需要审核。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的上市标准由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香港上市的一些主要标准:
1. 主板上市标准:适用于大型企业和成熟的中小型企业。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财务条件,包括连续三年净利润合计不少于5000万港元,或连续三年净利润合计不少于2000万港元且前三年净利润合计不少于3000万港元。

申请企业还需满足一系列运营要求和监管要求。

2. 创业板上市标准:适用于初创企业和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创立不超过5年、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港元、具有明确商业模式并具有高成长潜力等。

3. 创新科技股票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简称HKEX):为符合科技创新的企业提供了更宽松的上市标准。

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科技创新要求,并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评估。

此外,无论在主板、创业板还是创新科技股票交易所上市,企业还需要满足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并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的监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机构的调
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具体的上市标准还需查阅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

国内、香港、美国、新加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对比(2016最新)▌2、主要阶段▌3、香港IPO的费用在港交所香港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给保荐人、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中介的费用,总费用根据首次发行规模的大小会有很大差异,企业应准备将5%~30%的募集资金作为发行成本。

其中,标准的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1.5%-4。

0%.▌4、内地公司在港上市主要方式A。

发行H股上市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1.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2.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不过,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B。

发行红筹股上市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1。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2。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C. 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中国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与香港上市条件对比

中国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与香港上市条件对比

中国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与香港上市条件对比
中国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与香港上市条件对比: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服务对象成熟的、已形成足够规
模的企业
成长型创业企业,具有
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财务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主营
业务收入、可分配利润
等财务指标,同时附以
增长率和净资产指标
指标参照主板,在量上
有所减少。

且在净利润/
营业收入上设置两套标
准,发行人满足其中之
一即可。

股票要

至少25%由公众人士持有。

中国、美国、新加坡、香港四地上市条件比较

中国、美国、新加坡、香港四地上市条件比较
比较项目 1 营业记录 2 主体资格
中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 板 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持续经营时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以后当年的剩余期限加上两个 独 立会计年度 无发行人利润下降将被监 管的规定
3 企业的保荐期限
4 盈利能力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3000万元。
4 最低公众持股量
5 最低市值 6 证券市场监管
25%以上, 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 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 250万 在100万股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 股;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 5000名 要求在800人以上;公众持股多于100万 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无 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1亿美元 无要求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 较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 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 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
比较项目 1 实收资本
创 业 板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 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 1200万美元以上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 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 上
2 营运记录
3 盈利要求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 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 元;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10 公司治理
11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无相关规定。 制人的监管要求
12

保荐人对发行人成长 无相关规定。 性的核查要求
创 业 板 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持续经营时间 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 度 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发行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 导的期间也较主 板延长一年至两年 发行人上市当年营 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 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 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 不低于30%。①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为选择 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元 不少于2000万元 按照第二项盈利能力要求,最近1年 营 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 业 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 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环保政策。 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 会 制度。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 、盖章;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 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 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 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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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
无相关规定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 东
人 数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
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售股,其后6个月内仍要维持控股权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12个月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由托管代理商代为托管。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竞 争
业 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如发行人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如发行人预期市值超100亿港元的,可酌情降至15%-25%之间)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不设盈利要求
营 业
记 录
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纪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纪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的权益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
至少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记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运营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 板
创 业 板
市 场
目 的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上限
盈 利
要 求
采“盈利测试”标准:上市前三年合计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3,000万港元)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至该目标
最 低
市 值
最 低
市 值
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亿港元;采“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标准的,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采“市值/收益测试”标准的,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信 息
披 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 销
安 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于两年
主 营
业 务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
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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