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引出时对引渡条件具体负责审查机构;C、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具体作出这些承诺的是外交部。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个单独关税区⼀、导论:略【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付】(⼀)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当事⼈约定试⽤,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义务从⼩到⼤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义务最⼩的为EXW,卖⽅义务最⼤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完成出⼝⼿续,买⽅完成进⼝⼿续【EXW买⽅完成出⼝和进⼝⼿续;DDP卖⽅完成出⼝和进⼝⼿续】三个常⽤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续办理相同:卖⽅办出⼝,买⽅办进⼝(4)适⽤于相同的运输⽅式:海运和河运使⽤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租船后给卖⽅充分通知【以便卖⽅及时交货】;卖⽅交货时给买⽅充分通知【以便买⽅及时投保】CIF :如果买⽅没有特殊要求,卖⽅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交货时给买⽅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范围A 、适⽤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订⽴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b )以拍卖的⽅式进⾏的销售;(c )依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进⾏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的销售;C 、公约适⽤的任意性:当事⼈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排除公约的适⽤;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适⽤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2)国际货物买卖双⽅的权利义务卖⽅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所有权担保:卖⽅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不能依据买⽅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在订⽴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是由于卖⽅要遵照买⽅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法研辅导中心2012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作者:杨帆)法研辅导中心教务处2011年8月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性质--实践性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一)应然法与实然法应然法实然法涵义“应该怎样”“实际怎样”结论应然法和实然法之间没有直接跨越的通道,不能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应然法”,也不能从“应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实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实在法称谓Natural Law Positive Law本源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人类社会的产物,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强调“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三)“国法”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一)法的规范性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法(成文法)第九章立法法的认可明示认可成文法对“养老扶幼”道德的认可默示认可习惯法家法族规、村落规约、帮规教规、行业规范(1)法和国家的关系(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司法考试辅导班全套讲义 国际法——杨帆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培训系统工程”系列课程国际法主讲人:杨帆教授硕导、法大司考名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科目授课提纲(2008年)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1、考生问:国际经济法今年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是什么?杨教授答:根据以往的历次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生问: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现在用的或者说在考试中考得最多的国际贸易术语有那些?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术语是否会考?如果要,估计会考那方面的内容居多?谢谢!杨教授答: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
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 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考生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杨教授答: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考生问:该题该如何选择,如何理解?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 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 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 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杨教授答:答案应是B和C。
因为CIF术语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时风险已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必须付款,并在取得保险单后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5、考生问: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D提请仲裁请问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杨教授答:根据销售合同公约,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交替代物,同时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是否根本违反合同和是否有权提请仲裁没有必然的联系,仲裁以双方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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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2012年春)授课教师:杨帆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第一节导论 (1)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4)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4)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2)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7)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0)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24)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0)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4)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6)第七章国际税法 (40)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货物贸易——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投资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2)特殊的法人——跨国公司A、产生和发展早期:16、17世纪的特权贸易公司(业务中心在殖民地,以贸易为主,制造活动和资金转移很少)。
中期:(18世纪末~ 二战前)从贸易为主转向以生产性投资为主。
现代: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联合国贸发会议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约有6.4万多家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约达87万家,平均每家跨国公司拥有14个国外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的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3,占据了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90%和世界技术转让的70%。
截至2004年年底,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
B、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C、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因其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
D、实质:多个法律实体,一个经济实体。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对于母国:积极影响(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影响(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子公司作为全球战略牺牲品例:例1:债务责任的转移A子公司(乙国)Array破产前高价购进A公司积压产品,A公司债务转移给B母公司(甲国)B子公司(丙国)——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结果:B公司破产,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债务减轻例2:战略牺牲品——印度博帕尔惨案E、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972年成立的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因为存在众多分歧,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讨论通过。
此外还有一些双边协定(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达成管制协议,如双边税收协定(管制逃避税问题)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一般不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3、国际组织:其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作为主体的行为能力等都受其章程的限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2、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 贸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转让的法律关系易 4、外贸管制和WTO 法律制度 5、国际投资法律关系 投 6、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 资 7、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私法和公法、任意法和强行法并存。
例: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 1、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运输 横向、私法、任意法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4、国际贸易支付5、对外贸易管制 —— 纵向、公法、强行法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1、国际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主要渊源)2、国际商务惯例(特殊渊源)★(1)概念: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
(2)产生的原因:简化交易程序并降低费用(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某一行业行为(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等。
例: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1)价格构成2)交货地点3)运输安排 简化手续 4)保险安排 降低费用 5)风险转移 6)进出口手续办理(3)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 任意性A 、自发形成,由国际民间组织编撰成文。
B 、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 、当事人选择适用时,可以任意增、改、删。
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他们选择的惯例。
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效力的争议)4、各国涉外经济法涉内涉外统一(发达国家)和涉内涉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中国:涉内涉外分流向涉内涉外统一过渡。
四、国际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198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S.奥斯特利首先提出,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2、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内容不断丰富贸易:货物——知识产权——服务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方式:传统——电子商务(2)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趋势世界范围:WTO法律制度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本章结构: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四个环节: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双方)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托、承、收之间)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投、保、被之间)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本节结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适用范围★合同成立——邀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80年公约权利义务★主要内容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风险转移★一、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1、概念: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例:FOB(上海)= 船上交货(上海)解释:交货地点在上海港,货物运输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保险由买方投保,货物价格仅由交易成本构成,出口由卖方负责,进口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转移。
2、产生原因: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3、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1) 成文化的原因:防止分歧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分歧时有解决的依据。
(2) 主要的成文化规则A、《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只解释CIF术语。
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7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10年版。
C、《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FOB、CIF等6种术语,含义和《通则》均有所不同。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基本特点:A、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每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E组: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工厂交货,一个)EXW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装运合同,三个)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由买方安排;买方安排完运输后应及时通知卖方。
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装运合同,四个)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均由卖方负责安排。
D组: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到运合同,五个)(3)常用的六个贸易术语:FOB ——FCA CIF ——CIP CFR ——CPT 上述六个术语可以分为一一对应的两组,前组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后组则适合于任何运输(4)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A、风险转移的时间:均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B、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装运合同)C、进出口手续办理: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D、适用的运输方式:均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时的注意事项:1)使用FOB时应注意:A、两个及时通知:a、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便于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便于买方及时投保)。
B、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C、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即非因卖方原因导致卖方交货不能,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