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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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安徽省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项目管理 (40分)
组织实施 (27分)
及时匹配 保费
4
自然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年度应匹配保费到位率90%(含)至100%得4分 、80%(含)至90%得3分、70%(含)至80%得2分、60%(含)至70%得1 分、50%(含)至60%得1分、50%以下得0分。
执行按照保费补贴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应匹配 保费补贴到位率=已匹配保费补贴资金/应匹配保费补贴资金×100%。
市县种、养品种及森林可承保数量×权数;其中养殖业20%、种植业
80%。
项目绩效 (45分)
项目产出 (25分)
理赔兑现 率
5
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点理赔结案率90%(含)以上得5分、80%(含)至 90%得4分、70%(含)至80%得3分、50%(含)至70%得2分、50%以下得 0分。
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理赔。该市县保险机构理赔结案率=已结 案件数量/已报案件数量×0.5+已结案件金额/已报告案件金额×0.5。
下得0分。
、养品种数量×权数;其中养殖业20%、种植业80%。
综合投保 率
试点县(市)区保险品种实际承保数量与可承保数量的比例。农业
5
试点县(市)区农业保险综合投保率70%以上得5分、70%(含)至50%得3分 保险综合投保率=∑试点县(市)区种、养品种及森林承保数量/全
、50%(含)至30%得2分、20%以下得0分。
附件1
安庆市 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指标解释
补贴目标 (5分)
目标内容
5 制定本年度农业保险工作目标得2分,并将目标细化得2分、量化得1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财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44号)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组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评价、集中检查等方式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和证明材料。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财农〔2018〕517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林长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拓宽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激发林农和基层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先补后奖,综合奖补。

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省财政给予奖补,激励引导市、县(市、区)建立补偿机制、落实公益林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绩效管理,强化监督。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将市、县(市、区)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奖补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奖补范围。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对国有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财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你省(区)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你省(区)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以下简称奖补政策)。

二、奖补政策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你省(区)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体现区域差异,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你省(区)申请奖补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纳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费补贴范围。

(二)选择的保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对《办法》和《通知》规定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也给予奖补政策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财预〔2015〕1467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6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审定批准,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中央驻皖单位的补助资金。

不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普惠性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驻皖单位,是指驻皖中央本级预算单位和驻皖中央企事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明晰支持对象、确定使用范围、强化绩效目标、严格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一)承担省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二)开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开拓创新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三)对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具有突出贡献的中央驻皖单位。

第六条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中央驻皖单位或省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或省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任务书、评审论证情况、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监管措施等。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5•【文号】财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保险正文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金〔2021〕9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现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2022年提前下达部分(附件),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3),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并在收到补贴资金45日内报我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区、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请你厅(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有关工作,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提前下达地方预算指标表财政部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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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金[2017]18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财金〔2017〕1825号)
各市和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金〔2017〕118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万元(预算项目代码:Z145110010023,提前下达追加市县指标056号),统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

请列入2018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有关要求如下:
以上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预算资金管理和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
相关工作,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附件:2018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2018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2018年金额(万元)
全省合计61903
合肥市4587
淮北市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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