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舱单管理办法》释义 二、 业务流程描述 三、 海关物流...讲诉

合集下载

空运舱单业务培训

空运舱单业务培训
知海关,由海关及时协调解决;分舱单信息出错,自行排查解决后 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
• 对于已传入海关舱单库的错误舱单电子数据, 录入人员应及时填制《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 明》,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依据其所提 供的单据证明予以修改
• 货代公司或海关监管仓库有责任自己查寻舱单 信息录入情况。机场数据平台已为进出口货代 公司开设了舱单信息查询功能,各货代公司可 申请安装。机场数据平台只负责出错舱单信息 的查询。
货代公司应在飞机离境后12小时内传输分 运单的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
2、分批进出口货物
分批进出口货物,在同一总运单情况下,只要 航班号或日期不同,既允许同意总运单项下件数和 重量进行累计。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若与应有件数和 重量一致时,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视作正确。
在分批进出口货物的舱单信息管理中,总舱单 报中有对总件数和实到、实出件数的限制,所以只 有当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后,舱单数据才向海关传输。
有两种情况: (1)总运单项下分运单号录入错误。 (2)总运单项下分运单信息中的件数,重量,货名有相互颠 倒之事, 但总件数、重量一样。
3、对于出口未赶上航班的处理办法:
1、走同一航空公司不同航班(提运单号不变,不出库)。 可在已配下次航班离境后录入并传输舱单信息。既 可正常自动结关。(航班号和日期变动不受影响)
2、走不同航空公司(提运单号变,不出库或出库)。需 办理退关手续,删单重报。
4、海关规定
为维护海关舱单数据的严肃性,增强舱单操作人员的 自律意识,提高各舱单传输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电子数 据传输质量,海关特规定如下: 1.对不遵守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非故意错输、漏输、不 及时传输电子舱单信息的有关单位,海关将舱单信息 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方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无效的,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传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货代作业质量管理流程

货代作业质量管理流程

货代作业质量管理流程本管理流程根据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对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作业实现、数据分析和改进等质量管理体系主要过程的认证审核要点作出了规定,描述了货运代理、仓储企业的基本质量管理流程。

1.专业术语:1.1货运代理:受顾客委托,代办国内外、进出口货物的转运和联运,可包括报关报检业务,也可代办国内货物的转运和联运。

1.2代理索赔:代客户办理货损、检验,提出并办理索赔手续。

1.3报关: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证,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

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1.4报检:报检是指货物进出关境或国境前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请求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的有关手续。

1.5结关:结关即清关,习惯上叫通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2.行业特点:2.1货代范围: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报关、报检、船务、索赔手续等专业代理服务.2.2货代特点:2.2.1货运代理、仓储企业是为顾客(货主)代办装卸、运输、储存、报关、报验、船务、索赔等手续的专业代理服务机构,具有典型的服务业特点。

(1)货运代理、仓储行业涉及面广,可代理各种行业的运输及报关、报检,主要业务有:a)海运进出口货物在各港口的租船、订舱、码头装卸、报关、报检、储存、转运等手续代理;b)代办经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类出口货物的多式联运业务及相关报关、报检服务。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件数,包装●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水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3、删除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更改原因代码、总提运单号和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水运: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4、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5、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现就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备案事宜规定如下:一、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备案材料,隶属海关核实后提交监管通关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在接收出口货物发货人第一次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时,实行计算机自动备案。

二、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三)、(四)、(五)项文件。

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四)、(五)项文件。

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验核。

三、境内航空运输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时,除应当提交第(一)、(二)、(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申请书。

航空地面代理企业接受航空公司委托,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除提交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正式委托书和地面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南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南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南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含:航空公司或者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估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往常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要紧数据。

海关同意预配舱单要紧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往常。

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有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要紧数据、其他数据。

要紧数据、其他数据能够同时传输;也能够先传输要紧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

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

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同意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

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

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

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要紧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与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

2、业务逻辑校验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估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

B.发送方代码(或者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

假如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

“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

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能够使用。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文件,记录着货物的详细信息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数据。

为了实现有效的货物管理和安全管控,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舱单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舱单的定义、作用,以及一些常见国家的舱单管理办法。

1. 舱单的定义和作用舱单是指在货物装运前,进出口商或运输代理人提交给海关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一份文件,其中包含了货物的详细信息。

舱单的主要作用有:(1)提供货物的准确信息,便于海关对货物进行申报和审查;(2)促进海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高效合作,实现货物的快速通关;(3)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主义提供重要依据。

2. 中国的舱单管理办法在中国,舱单的管理主要由海关负责。

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进出口商或运输代理人需要在货物装运前提交以下舱单信息:(1)主运单:包含货物的运输港口、货物描述、数量和重量等信息;(2)分运单:对大宗货物或多批货物进行拆分,详细描述每批货物的信息;(3)分货单:用于单个集装箱内多批货物的分拆,标明每个货物的数量、重量等信息。

3. 美国的舱单管理办法美国的舱单管理主要由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负责。

进出口商或运输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需要向CBP提交以下舱单信息:(1)进口进境舱单(ISF):包含船舶或航空器进口前的货物信息,如货物描述、数量、包装方式等;(2)海关进境舱单(CIF):用于确认货物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包含货物的名称、运输中的停靠港口等信息;(3)货物装运报告(EEI):用于确定货物的国际贸易代码、价值和国家等信息。

4. 欧盟的舱单管理办法欧盟的舱单管理由欧洲联盟(EU)成员国的海关机构负责。

进出口商或运输代理人需要根据欧盟的要求提交以下舱单信息:(1)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包含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和价值等信息;(2)电子舱单:在货物装运前通过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货物信息,提高通关效率和安全性;(3)运输方式和费用的详细记录,如船公司、货代和船名等。

5. 其他国家的舱单管理办法除了中国、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也有各自的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函电或书面通知(复印件); 船代公司签章的准确的纸质舱单。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ecimals - delimiter is allowed to float
CCYYMMDD description of a date format (2 digits for the century,
2 digits for the year, 2 digits for the month and 2
9 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
031 Consignment loading date
10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 港代码
085
First
port
of
arrival,
coded
11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 172 Date and time of arrival at first port of
港的日期和时间
关于进口转关货物
在海关规定时限内,航空公司发送原始舱单主要数据(总运单)――快件 公司发送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分运单)(进境地海关舱单有总分结构的, 必须使用分运单转关)――企业快件转关申报(H2000系统)――货站发 送理货报告(总运单)――舱单传输人发送分拨申请(总运单)――分 拨货物运抵后快件中心发送货物运抵报告――快件中心发送货物理货报 告(分运单) ――转关单放行时,核销“正常到货”的原始舱单,同时 生成二程舱单(以上均为口岸地的操作)――指运地快件中心对转关运 抵货物再次理货(总运单),理货报告与二程舱单比对,确定货物正常 到货
对于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直接收运的货物,由航空公司或 其地面代理申报总运单、分运单的预配电子数据舱单。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按照预配舱单主要数据的传输时限一次性 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小结之四:理货报告
理货报告的传输,是完善海关物流监管的必要措施 理货报告的传输,是对原有规定的强化 理货报告发送人要尽快适应理货报告发送时限的
关于出口转关货物
快件企业申报出口转关单(不检查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出口转关 单审放(以上为主管地海关操作) ――按照海关的时限规定,舱单传输 人向海关发送出口预配舱单(出口口岸为出境地)――货物运抵出境地 海关监管场所,场所经营人发送货物运抵报告――出口转关单核销,比 对并核销预配舱单(通过出口口岸判断,如二次中转货物在中途地海关 核销转关单时不核销预配舱单)――飞机起飞的4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 发送预配舱单其他数据(总运单和分运单)――总运单与分运单货物信 息正常的,放行信息反馈货站――货站制作装载舱单(总运单) ――装 载舱单比对正常的,反馈“同意装载”指令――货物可装载到运输工具 ――飞机驶离6小时内,货站发送出口理货报告,比对运抵报告,置“正 常出货”标志
<Head> <MessageID></MessageID> <FunctionCode></FunctionCode> <MessageType></MessageType> <SenderID></SenderID> <ReceiverID></ReceiverID> <SendTime></SendTime> <Version></Version>
</Head> <Declaration>
<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Name>
</RepresentativePerson> <ExitCustomsOffice>
<ID></ID> </ExitCustomsOffice> <Agent>
<ID></ID> </Agent> <Carrier>
一、《舱单管理办法》释义 二、 业务流程描述 三、 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 四、 报文与数据项 五、 典型问题解答
一、《舱单管理办法》释义
小结之一:申报时限
1、申报时限的确定是《舱单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2、申报时限是海关对舱单进行风险分析作业的需要 3、申报时限较原有规定提前,但留有自行变更的机会, 需要各单位业务操作尽快适应
a..3
up to 3 alphabetic characters
n..3
up to 3 numeric characters
an..3
up to 3 alpha-numerical characters
n..16,2
up to 16 numeric characters including maximum 2
关于出口货物
预报动态――在海关规定时限内,舱单传输人发送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总 运单和分运单) ――快件中心发送出口运抵报告(分运单)――企业报关 ――确报动态――飞机起飞的4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发送预配舱单其他 数据(总运单和分运单)――运抵报告与报关单数据比对正常的,货物 可放行出运――途中监管――货物运抵货站,货站发送出口运抵报告 (总运单)――总运单与分运单货物信息正常的,放行信息反馈货站 ――货站制作装载舱单(总运单) ――装载舱单比对正常的,反馈“同 意装载”指令――货物可装载到运输工具――飞机驶离6小时内,货站发 送出口理货报告,比对运抵报告,置“正常出货”标志
arrival in Customs territory
12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156 Departure date and time
13 总提运单号
015 Transport document number
14 分提运单号
189 Associated transport document number
<ID></ID> <ChangeReasonCode></ChangeReasonCode> <ConditionCode></ConditionCode> <Deconsolidator>
<ID></ID> </Deconsolidator> </TransportContractDocument> …… </Declaration> </Manifest>
要求,及时发送理货报告,避免影响货物通关
二、业务流程描述
基本思路
快件空运舱单纳入海关统一的舱单数 据库进行管理,快件系统不再接受快件运 营人传输舱单数据。舱单传输人向舱单系 统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 运抵报告等数据,在快件系统中进行报关 单申报,核对、核注、核销舱单系统中的 舱单数据。
报文节点说明示例
数据类型定义说明
Format-数据类型
n3
3 numerical characters, fixed length
a3
3 alphabetic characters, fixed length
an3
3 alpha-numerical characters, fixed length
关于进口货物
预报动态――在海关规定时限内,舱单传输人发送原始舱单主要数据(总 运单和分运单)――企业可以提前报关――确报动态――运抵目的港前, 舱单传输人发送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运输工具卸货后,货站发送理货 报告(总运单)――系统根据理货报告对舱单置“正常到货”或“异常 到货”标志――舱单传输人发送分拨申请――分拨货物运抵后快件中心 发送货物运抵报告――快件中心发送货物理货报告(分运单) ――“正 常到货”的分运单货物,其对应的报关单可放行,根据件重对舱单置 “放行核销”及“核尽”或“未核尽”标志――舱单同时置有“放行核 销”及“核尽”标志时,发送提单电子放行信息给货站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Manifest xmlns="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Name]:1" xmlns:xsi="/2001/XMLSchema-instance">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正本供海关验核。
小结之二:备案
空运理货部门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理货报告》样本; (三)理货部门业务印章印模;
海关监管场所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海关监管场所业务印章印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正本供海关验核。
小结之三:预配舱单
货运代理企业、快件经营人向航空公司领取总运单时,航空 公司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向海关传输相关数据。(“总运单已入 库”,不能报关核注,作为检控运单号2年不重复的基础数据)
货运代理企业、快件运营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 格式向海关传输其所代理的货物总运单和分运单的预配电子 数据舱单。
<ID></ID> </Carrier> <BorderTransportMeans>
<JourneyID></JourneyID> <TypeCode></TypeCode> <ID></ID> <Name></Name> <FirstArrivalLocationID></FirstArrivalLocationID> <ArrivalDateTime></ArrivalDateTime> <DepartureDateTime></DepartureDateTime> </BorderTransportMeans> <Consignment> <TransportContractDocument>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